“4.28涉黑第一案”中谁是黑社会

当事人张执新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等待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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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03 04:34:58) 下一个
由于该案从案发到一审宣判,已经被炒作的沸沸扬扬的了 ,负面新闻非常大,非法律专业人对此案也具有颇多的偏见,因此本来打算这篇辩护词,是等二审宣判后再刊登出来,鉴于我们的辩护意见提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发现该案受当地政府的干预非常严重,为防止出现暗中操作的错判,致使我们的当事人张志新被错杀,因此提前刊登出来,供各位律师同仁评判! 作为一名律师,我认为:维护正义,打黑除恶不仅仅是公检法的责任,同样是作为律师的责任,同样是全国公民的责任。但是,如果执法机关、执法者假借打黑除恶的旗号,实施枉法办案,不公正执法,那么所造成的后果,恐怕比社会上的黑社会势力、恶势力所带来的社会后果更严重!因此对于任何犯罪分子按照罪行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来定罪处罚才是真正弘扬正义,惩治犯罪的唯一法则。 我觉得这一案件定性为建国以来黑龙江省建国以来涉黑第一案不太符和实际。这起案件起因应当是经济领域的纠纷。为何近十年的时间内才发案,又偏偏在经济争夺最激烈的关键时刻发案,而且又贯以黑龙江省建国以来涉黑第一案名称,似乎叫人有些不解,“乔四”案件在本人看来轰动全国,且惊动中V央,也未被定位黑龙江省建国以来涉黑第一案,现在有枪的,雇凶杀人的,杀人的、团伙涉黑的、未被破案的、复杂重大的案件黑龙江省应当是很多吧,至于什么卖淫嫖娼,别说黑龙江省了,全国各地大小浴池酒吧小姐横行,几乎成风,东北的,四川湖南的,北京站街拉客的,遍地是,偏偏这一案件中,就变成第一黑了呢!我个人觉得,司法应当是独立的,这样中国才有法制,犯最嫌疑人的权利是应当依法获得保障的,一旦司法被行政干预,或者受到媒体的干扰,都可能会对被司法者产生不公的待遇。司法应当是公正客观稳定的,不应当以一部分人的被处罚或对该处罚的渲染,作为政绩或媒绩,想想,被处罚者不应当成为社会的某种工具,他应当得到的只应是“罪行适应”的处罚,除此之外,若有人为,很难避免不公正的出现。 您留意一下最近黑龙江省公安厅对外公布的几起案子,无不是黑龙江省建国以来某某性质的大案,我也不知道是黑龙江省现在的领导喜欢好大喜功,还是媒体喜欢这么吹捧,还是黑龙江省目前的治安状况到了建国以来最差的时期,还是建国以来黑龙江省的公安机关到今天才敢于对一些犯罪案件实施抓捕,总之,在最近接二连三地出现建国以来破获的黑龙江省大案,让人感到鼓舞的同时,觉得黑龙江省的治安状况太可怕了! 其实涉及张执新的案子,是否是黑龙江省建国以来涉黑第一大案并不重要,是就是,不是就不是。关键的问题是,张执新是否构成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张执新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张执新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特别情节,即组织卖淫次数7358次是否证据确凿!如果张执新的这些问题没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就被二审维持了原判而就地正法了,那么黑龙江省的治安才是建国以来最黑暗的时期,才是让人不寒而栗的时期!才是江总书记曾说的: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公民犯罪不可怕,因为国家法律武器的设立就是应对公民处于各种本能的违法犯罪的;而司法枉法犯罪则是可怕的,因为国家维护正义和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被腐蚀了,人民何谈安居乐业! 张执文在1998年抗洪救灾中获得区、市、省三级表彰及荣誉:当年他除了投入大量的资金和物资救灾外,并为齐齐哈尔地区参加抗洪救灾的车辆免费维修一个月,齐齐哈尔作为黑龙江省第二大城市,为此仅支付人员工资及配件款就已是一个天文数字. 我是黑龙江哈尔滨的律师,我除了在报纸上看过一次介绍大小地主的犯罪行为外,再没有看过任何这方面的报道,涉黑第一案,我第一次看到.当年乔四要比这凶多了,也没定第一案. 本人会关注本案的结果,希望司法会公正.---转自 http://www.acla.org.cn/forum/gshowflat.php?Cat=&Number=667097&page=&view=&sb=5&o=&fpart=2&vc=1 此案政治背景太复杂,张执新的亲属只知道申冤,却不太懂得政V治因素的作用,把一些不知道是否事实确凿的黑龙江省的高官黑幕作为申诉理由说出来,恐怕对张执新案件是百害而无一利啊! 我认为案件的枉法办案及是否错判对张执新虽然是生死之判,但对未来社会的影响却远远大于张执新的生命价值。 据了解,张执新的姐姐张志学带着张执新未成年的两个孩子身穿 刀下留人 的字样到最高人V民法院、全国V人VV大、信VV访局去上访,说明此案必定有让当事人不服的地方,作为死刑案件,人命关天,黑龙江省高院置最高院的通知于不顾,为什么一直压着此案不上报最高院,而执意把此案作为一般案件来审理呢?暂且不谈当事人的不服之情是否成立,单单凭黑龙江省的做法,就是此地无垠三百两,是掩耳盗铃之举啊!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但愿张执新别成为又一个刀下不明不白的怨鬼啊! 让我们都期待着公正与正义的天平给张执新恰当的处罚吧! 如果此案维持了,作为律师,我不是为了当事人的生命去博弈法院的判决,而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尊严,我将和王振勇律师竭力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进言! 此时此刻,真的希望能得到中国律师协会、司法部的大力支持啊! 张执新确实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这是事实。如果张执新罪该处死,作为家属我们毫无怨言。但如是只是因为张执新案件影响重大、具有背景,就不讲事实、证据和法律判处张执新死刑,我们死不冥目。恳请中V央VV领V导呼于社会各介人事关注此案,排除地方影响,将案件查个水落石出,给张执新一个公正的处理。---转 作为律师,作为张执新的辩护律师,为了寻求法律的正义和公正,我再次大声疾呼: 刀 下 留 人! 张执新一案,随着时间的推移,最好的判决将浮出水面,但总的来说,维持张执新死刑的判决的声音一直不觉入耳,究其原因,就是张执新一案触及了某些势力人物的“奶酪”。 张执新赌博、打人、私藏枪支是罪不可赦,但如果仅仅因为他有这些犯罪,而枉法附加其他罪名,并致以杀头的的处罚,那么正义这堵墙,其实已经被滥用权力者给腐蚀了,正义这堵墙一旦被腐蚀,那么越来越多的各种犯罪分子就会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了,社会稳定将一发不可收拾了。因此,我有理由相信和怀疑,如果没有幕后的真正“保护伞”为张执新案枉法办案的执法者撑腰,那么张执新案也不会落得今天这个结果,而这个“保护伞”,这股势力才是我们社会面临的最大威胁,才是撼动我国国V体、政V体根基的罪魁祸首! 如果说张执新一个人的生命,需要保护的话,那么让张执新案得到公正的审判才是我们法律人所追求的。 1. 张执新一案,随着时间的推移,最 好 ( 应改为 后 )的判决将浮出水面,…… 2. 但也没有一个为了什么张执新的黑社会势力去撑腰、保护 的保护伞 ,…… 3. 张执新案发后,说句实在话,如果单单就自己的 涉嫌犯罪 行为由律师辩护,由亲属去申诉,恐怕结局不会是今天这个样子,…… 4.然而事实终归事实, 张执新的辩驳是正确的。 5. 就是说,张执新并不是无 故 (应改为 辜 ) 受 怨 (应改为 冤 ) 的罪犯,他有应当接受惩罚的一面。 6. 但是不能因为他有犯罪行为,就可以 无以复加地 ( 应改为 无法律原则地附加 )让其接受莫须有的罪名,直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7. 更为甚者,此案,一审刚刚宣判,我们知道案勿终审,任何犯罪嫌疑人不能认为其有罪,任何事实、证据都有待于进一步质证、核实, 但是(应调整为 我们知道,任何案件没有终审判决,任何犯罪嫌疑人都不能认为有罪,任何事实、证据都有待于进一步核实、质证,但让人惊讶的是, ) 就是这位记者先生,竟然在张执新上诉期间,…… 8. 我想其中一个理由就是黑龙江 是 (应改为 省 )的司法机关滥用司法权力,…… 9. 社会稳定将一发不可收拾了。 (因改为 社会将何谈稳定? )…… 谁才是真正的“保护伞”? 张执新一案,随着时间的推移,最后的判决即将被宣判,但从案件发展趋势来分析,维持张执新死刑的判决的声音一直不绝入耳,究其原因,就是张执新一案触及了某些势力人物的“奶酪”。 张执新有“保护伞”吗?纵观张执新一案的全过程来看,此人除了行侠仗义,就是具有狂妄、显摆的个性,这与张执新一家家庭背景有关:张执新及其家人的确借改革开放之际发了点财,但是由于文化程度低,个人综合素质并没有随之而提高,因此在掌控社会局势上并没有什么能力,平时结交的政府人物,充其量也不过是正常打交道的一些基层人士,但也没有一个为了什么张执新的黑社会势力去撑腰、保护的所谓“保护伞”,因为张执新根本就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任何嫌疑,同时张执新也没有结交到足够充当“保护伞”的政府人员。 张执新案发后,说句实在话,如果单单就自己的涉嫌犯罪行为由律师辩护,由亲属去申诉,恐怕结局不会是今天这个样子。谁知阴差阳错,为了达到减轻罪行的目的,除张执新一人外,参与者几乎一口同声地让张执新承认公诉人所指控的张执新涉嫌组织卖淫罪,而只对自己被指控的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去辩护。我们知道,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的最高量刑是7年,只是附带没收财产非常严厉,而组织卖淫罪最高刑是死刑立即执行,因此张执新违心地随和别人的劝告,对涉嫌组织卖淫罪认可,算是自首表现。但张执新是个非常固执的人,他在一审开庭的时候,还是对涉嫌组织卖淫罪,事实求是地为自己实施了辩护,认为自己不是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因而否定了公诉人的指控,这成了他被一审判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原因——“当庭翻供”。然而事实终归事实,通过二审的阅卷、调查、辩护后,作为辩护律师认为,张执新是正确的。 作为张执新的二审辩护律师,我寻求的是法律的公正与正义。首先说张执新不近女色,不欺行霸市、不欺压群众,是我所赞成的,但是张执新喜欢赌博;为了帮助朋友教训孩子,竟然用猎枪把人家腿打成重伤;喜欢打猎而违法收藏猎枪,我是赞成对其量刑处罚的,就是说,张执新并不是无辜受冤的罪犯,他有应当接受惩罚的一面,但是不能因为他有犯罪行为,就可以无法律原则地附加,让其接受莫须有的罪名,直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这与我国刑法所遵守的罪行法定原则相违背。 对于张执新为什么被执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我不想多说,因为我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张执新触犯了谁的利益,是谁在幕后竭力让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我仅仅是就案件本身的公正,充分利用证据和事实为其辩解。说到此,对张执新的亲属一直所申诉的理由中,提名道姓地提出是因为张执新发现了黑龙江省某高官等人涉嫌犯罪的罪证,为了杀人灭口,黑龙江省某高官等人利用职权才将张执新这么判的理由不敢苟同。我认为张执新的亲属用意是好的,但是这种申诉方式,只能导致对张执新本人的不利,只能混淆张执新定罪量刑不当的真实原因,在这一点上,我无法理解张执新的亲属,作为辩护人也无法与张执新亲属进行勾通,只能在此为张执新表示遗憾和惋惜! 但是张执新案为什么这么特别地审理,却又被黑龙江省高院作为普通案件处理呢?分析起来,无非就是在程序上避重就轻,把案件尽量压在黑龙江省办理,便于操控。而一直书面审理,就是不要把指控张执新不实的事实和证据给争辩清楚了,这样才非常利于暗想操作。这种作法其实是掩耳盗铃的雕虫小技而已,很难不让人怀疑,张执新案有幕后操纵者,这才是我作为辩护律师所真正关注的谁是张执新案真正 “保护伞”的目的。对于张执新的亲属的一意孤行,我只能说,因为理解能力的欠缺,因为思想认识的不到位,如果这样坚持下去,张执新即使是被改判,也是一件奇迹! 我这儿想说的是,为什么我提出谁才是真正“保护伞”的呼声呢?我是有根据的: 理由一,从案件的判处来看,张执新是首犯,除了张志文被判处无期徒刑外,其余都是有期徒刑的处罚,而只有张执新是死刑立即执行,因此说来该案的首犯应当是张执新,但在案件当初立案的时候,张执新并没有被立案,在张志文被羁押后,张执新还邀请当时的办案负责人阎字忠吃过饭,张执新为其弟弟张志文说情,可是那次阎字忠一没有对张执新下手,二没有指出其为逃犯,是后来张执新投案自首的。这说明什么?张执新从开始并没有作为首犯看待,那以后逐渐成为黑社会首犯,难道不让人生疑吗? 理由二,张执新案在侦查审理期间,根据办案程序,除了侦查人员,其他人没有特殊的批准是无法与这样的重犯面对面的,可是让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一位叫张望朝的东北记者,竟然多次会见了张执新等人,还煞有介事地介入了整个案情的调查、分析过程中,是谁给了他这个权力?法律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还要经过侦察人员的同意,并且派员在场,可是在侦查期间,张执新并没有得到侦察机关的同意,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为什么一位记者就有这么大的权力呢?我们知道,任何案件没有终审判决,任何犯罪嫌疑人都不能认为有罪,任何事实、证据都有待于进一步核实、质证,但让人惊讶的是,是这位记者先生,竟然在张执新上诉期间,在全国公开发行的《章回小说》2005年第11期公开发表了纪实性小说【“4.28”涉黑纪实齐齐哈尔作证】的章回小说,里面还配发了在看守所会见张执新、张志文的照片。里面的内容自然是未经查实的事实了。我想问,法律上是谁给了这位记者这么大的权力?究竟是谁在超越法律范围之上这么肆无忌惮地操控这一案件?是张执新有“保护伞”,还是为了整垮张执新而有比法律更权威的真正“保护伞”势力在幕后呢? 理由三,张执新案被黑龙江省公安厅命名为建国以来涉黑第一案,是否属实暂且不论。此案从张执新2003年3月被羁押,至今已经快二年半了,一审判决时就达二年之久了。在我国严格执法,严禁超期羁押三令五申的时期,黑龙江省司法机关与中央政策背道而驰,究竟是何用意?为什么黑龙江省发生的黑社会案件、集团犯罪案件、恶性案件多?我想其中一个理由就是黑龙江省的司法机关滥用司法权力,让黑龙江省的公民产生一种错觉:有权就有一切,有关系就能摆平任何事情,有钱、有势力就能横行天下的观念。 我始终坚信一条:正义是一堵墙,只要牢不可破,再邪恶的势力也会在这堵墙面前退却的。就是说,如果黑龙江省司法机关切实严格执法,不枉不纵,那么再邪恶的势力也会被这股正义的洪流所涤荡的。张执新赌博、打人、私藏枪支是罪不可赦,但如果仅仅因为他有这些犯罪,而枉法附加其他罪名并致以杀头的的处罚,那么正义这堵墙,其实已经被滥用权力者给腐蚀了,正义这堵墙一旦被腐蚀,那么越来越多的各种犯罪分子就会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了,社会稳定将何谈稳定?频繁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难道黑龙江省的官员们不反思吗? 因此,我有理由相信和怀疑,如果没有幕后的真正“保护伞”为张执新案枉法办案的执法者撑腰,那么张执新案也不会落得今天这个结果,而这个“保护伞”,这股势力才是我们社会面临的最大威胁,才是撼动我国国体、政体根基的罪魁祸首! 如果说张执新一个人的生命,需要保护的话,那么让张执新案得到公正的审判才是我们法律人所追求的。 在从1993年到2003年长达10年的时间里,张执新实施的犯罪事实只有两起.如果这还叫黑社会,那我们社会得秩安该是如何得好。试问人活在这世上还有没打过架没和别人发生过冲突得?再说10年之内发生得事,早干什么去拉才出来处理?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希望看到的是公正公平的 审判。没有任何司法上的不公正,这样社会上的犯罪分子会给社会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审判还没有结束,就拍卖被告人的家产,更有是相关人伤残 死亡。如果说这次是公平的审判希望给这一系列的问题一个公正的解释。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希望这是公正 公平的审判。 其实作为律师,在中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想主持正义,必然会面临性命莜关的危险,作为一名辩护律师,辩护黑龙江省的涉黑案件,我有心理准备,时刻等待着有人来暗算了。您说我还怕什么?我做的只是:只要我为当事人辩护一刻,我都为案件的公正判决而努力!!! 目前张执新一案,已经不单纯地是一起普通的涉黑案件,不单纯是一起死刑判决案件。该案的公正与否,是充分验证黑龙江省,乃至我们的国家司法机关,是真正地实实在在实施打黑除恶活动,还是一方面打黑,一方面培植枉法执法者,还是借打黑之名去扶植更有势力的黑社会。 罗V干书记说,打黑除恶要稳、准、狠!我的理解是,稳是严格执法,严格按法律程序办案,这是打黑除恶的手段;准是实事求是,重证据,重事实,任何案件都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是打黑除恶的基础;狠就是毫不手软地排除一切干扰,从重、快速地打击黑恶势力,这是打黑除恶的最终目的。 据这一分析,我们认为,案件首先要稳,其次是准,最后才能做到狠。这样才能把每个案件做成铁案。如果不采取稳、准办理每个案件,案子办得越狠,只能导致无辜受冤者增多,错案、冤案增多,这不仅无法达到打黑除恶得目的,相反只能导致社会更加不稳定! 所谓黑龙江省建国以来最大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存脆是人为炮制的冤案 如果说张执新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话~鬼都不会信说法律是公正的。是讲事实的。在这个案件当中更免为其谈此案疑点多多???这个案件定张执新组织领导黑社会罪无论是从犯罪数量上说,还是犯罪性质说,都不能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案是犯罪不够,违法事件凑“人数不够,拉人来凑”这是本案的最大特点。 办案期间抓起张执新全家9人,有5人分别关押拉3-4个月不等,公安机关没给任何说法,就把人放出来了。在关押期间受尽了酷刑,请问中国的那条法律有诛连九族任人为亲的法吗? 为了凑人数,张执新兄弟二人和他们的妻子全部关押在鹤岗看守所。并给定了重罪。这种做法无疑是为了没收张世家族的全部财产这四个人除了血缘亲情关系以外。没有一起共同违法犯罪的事实。 张执新与王淑珍履行登记手续只有三个月未举行结婚仪式,就给他定成积极参加黑社会罪。判两年零四个月。看遍整个卷中找不到一件王淑珍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事实,更可笑的是张执新的案件没有终审结果是否是黑社会未定王淑珍已经先成了积极参加黑社会罪~请问法在哪里呀? 张执文的妻子何冰也是积极参加黑社会罪。何冰19岁嫁给张执文,那时的张执文是个穷光蛋。那么何冰什么时候参加的黑社会?又是什么时候组织的黑社会呢? 司法腐败,在黑龙江省公安厅已经达到了令人无法想像的黑V暗。司法公正是人民依靠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此防线一旦崩溃,其产生的社会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它违被了当前中VV央倡导的创建和协社会的综旨。 司法不公正,就无法振兴老东北工业基地。 无数黑龙江人乃至全国有良知的人,都在用雪亮的眼睛注视着此案的公正审理。 相信我们的党绝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但前提必须是公正 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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