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法官,不但要有法律知识,还应具备基本理性思维常识( COMMON SENSE)。
从被告的答辩材料里,不难看出R律师是正确的,即那些材料毫无法律意义。
如果R法官能让B先生出庭作证。B先生可以用他与被告的案例来证明被告是个专横跋扈的恶人。连续不断地与不同房东不同室友闹纠纷。制造不同的案件。这是常识吧!
至于被告所说的【流产】,被告并没有提交给R律师任何证明材料,在讨论答辩材料时,被告也没向R律师提到过。本来不应该作为证据。
既然被告在法庭上提到了,R法官或者R律师应该质询被告是何时流产的?其伙伴是谁(据说老蚌可以生珠,却应该有个伙伴)?现在哪里?能否出庭作证?等等。
然而不幸的是,我命中此时该有一劫。遇到了个缺乏基本理性思维常识的法官。
在我的要求下,R法官宣布,“没有任何偏见,被告胜诉”。
我呆在座位上,没有任何反应。过了片刻,R律师推了我一下,暗示我该离开了。
在我们离开法庭前,R法官怒吼道,“我不想再在法庭上见到你(们)!”
我抬头盯着R法官。她又补充说道,“包括你们两个!”
当时我想,这民主国家的法庭怎么与我想象的不一样?法庭是国家的。她有什么权力不让我再来处理这官司?
我又猜想这怒吼说明了她做决定时内心的虚弱与不安。
要是R法官真得有痛苦,也是短暂的。下一个案子就会把她从痛苦中拯救出来。而我的痛苦却是长期的!
我没有憎恨R法官!没有诅咒她!我十分清楚诅咒是毫无意义的。即便是她彻头彻尾地判错案子,法官是受法律保护的。她不会受到任何法律惩罚。
我怀疑是否有上帝惩罚她。据说判案如神的黑脸包公在一次审案时夸口说,如果他错判了,便生儿为贼,生女为娼。由于种种原因,他真判错了。他的夸口也灵验了。我并不希望此种诅咒发生在R法官身上。
有谁读过【一系列不幸事件】(A SERIES OF UNFORTUNATE EVENTS )这本少年系列故事丛书?作者是 赖莫尼. 斯尼克 (LEMONEY SNICKET)。我的案件从头至尾,正是一系列不幸事件的合成。每到关键时节,总会出这样或那样的失误。
B先生,M女士及我,乘火车回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