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她如约又来查看房间。本来只有一间出租,另一间是客房。但她坚持要租借那客房间。当日,双方在租房合同上签了字。回头看来,这合同在所为的民主法制的美国也只是用来约束君子的。
出于对她的信任,我把那双方签字的合同交给她保存。信任她的原因有两点。1 是考虑到她是华人。2是听她说她有两个美国名牌大学的文凭。应该是知书达理之人。
合同中最关键的一条是租房时间按月计算。租房期间,任何一方均可以在不提出任何理由的情况下,30 天后终止合同。
除了书面合同外,双方还口头同意她将于2月20日进住。同时,她交付了2月余下几天的房租及租房保险抵押金后。我把房子大门的钥匙交给了她。
到了日期,不见有人搬入。又过了4天,仍无动静。她曾对我说她是独自一人在美生活。她还说她前一位房东对她很不友好。出于关心,我拨打了她的电话。她说她有点事,不能马上搬。然后她不高兴地告诉我不要管她的事。
次日下班回家后,发现她的房间门口堆放着一些家具及衣物。知道是她开始迁入了。而后的几天里,她门口的东西越来越多,且遍及走廊与后院。
考虑到是开头几天,屋内可能没摆好,先摆放在室外。我也没多说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