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会主导权
在进行强制行动(enforcement action)时,即使存在“区域组织”或“区域安排”,也必须得到 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
换言之,任何区域组织 不能自行实施武力或制裁。
区域组织的非强制性行动
非强制行动(例如调解、仲裁、区域维和)可以在不经安理会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但安理会仍保留最终监督权。
针对敌国条款(enemy state clause)
第53条提及《宪章》早期背景下的“敌国”概念(指二战轴心国),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对这些国家采取行动。
但此部分在现代实践中已被视为历史遗迹,不再具有实际操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