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中国在遗嘱和遗产继承制度方面存在许多制度性和文化上的差异,以下从法律制度、继承顺序、遗嘱自由度、税收、以及文化观念等方面进行对比:
一、法律制度体系不同
项目 |
美国 |
中国 |
法律体系 |
普通法为主(各州法律不同) |
大陆法系,统一《民法典》 |
法律来源 |
各州制定继承法、法院判例 |
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 |
二、遗嘱的地位和形式要求
项目 |
美国 |
中国 |
遗嘱地位 |
高度自由,优先于法定继承(前提是合法) |
也优先,但限制更多 |
遗嘱形式 |
各州规定不同,可接受自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甚至电子遗嘱(如加州) |
自书、代书、公证、录音录像、口头等,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
证人要求 |
多数州需要 2 位证人签名 |
公证或特定形式也需见证人 |
可否完全排除子女 |
可,只要明确写明;但部分州设有“强制份额”(如纽约)保护配偶 |
不可完全排除,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有“强制继承权” |
三、继承顺序(无遗嘱时)
项目 |
美国 |
中国 |
继承顺序 |
各州不同,但一般为: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
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 |
配偶继承份额 |
与子女平分,或独得部分遗产(看各州法律) |
与子女、父母平分 |
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地位 |
通常与亲生子女相同(如有合法收养或明确抚养) |
合法收养子女有权,非婚生子女需确认关系 |
四、遗产税/继承税
项目 |
美国 |
中国 |
是否征税 |
有联邦遗产税,部分州有州遗产税/继承税 |
目前无遗产税/继承税 |
起征点 |
联邦遗产税起征点高(2025年将调回约$6M),超额部分征税 |
无 |
规划复杂性 |
有大量税务筹划工具,如信托、赠与计划等 |
少量家庭使用信托 |
五、信托与财产规划
项目 |
美国 |
中国 |
生前信托 |
常用,规避遗产认证程序(probate) |
使用较少,主要富裕家庭才设立 |
遗嘱认证(Probate) |
公证法院程序,繁琐、耗时 |
中国一般通过继承协商、法院裁定或公证处理 |
规避 probate 的常见做法 |
生前信托、Joint Tenancy、指定受益人账户(如401k) |
中国不常用这些方式 |
六、文化与社会观念
项目 |
美国 |
中国 |
遗嘱观念 |
个人主义强,鼓励提前立遗嘱 |
家族观念重,遗嘱敏感,不愿谈死 |
父母对子女的财产安排 |
自由决定,不一定平分 |
倾向于平均分配或照顾需要帮助者 |
公开程度 |
遗嘱常公开,有 probate 程序 |
家族私事,尽量低调处理 |
总结:主要区别一览
维度 |
美国 |
中国 |
遗嘱自由度 |
高,可排除子女 |
受限制,保护弱者 |
法律灵活度 |
各州差异大,信托普及 |
法律统一,制度简单 |
遗产税制度 |
有(影响财富传承) |
暂无(但可能未来实施) |
遗产处理方式 |
正规 probate 或信托 |
公证、法院或协议 |
社会观念 |
重视个人意愿和独立 |
重视家庭团结与孝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