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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2日是蚌埠活石归正教会四位基督徒因信仰被控“诈骗罪”庭审四天的最后一天。四位被诉基督徒的家人6点就到法庭申请旁听,依然被法庭拒绝,他们只能在法院外祷告。当四位基督徒分别由四辆警车押送到法院,当警车经过时,尽管警车的窗户漆黑且全部紧闭,外面的弟兄姐妹无法看到里面的人,但他们仍然使劲挥手,呼喊四位基督徒的名字,并大喊“加油加油!” 一些基督徒在法庭门口高喊:“法官,我们要旁听!我们要出庭作证!”“领导!我们要旁听!我是社会人士,我是关心这个案件的人,我要旁听。不是说要公平、公正、公开审理吗?公平在哪里?公正在哪里?公开在哪里?!不是说公开审理吗?为什么旁听都不允许?”
据参加庭审的人透露,万长春、薛少强、曹斌挺、万春琴看起来很虚弱,健康状况堪忧。在21号第三天下午的庭审中万长春甚至晕倒在法庭。在前两天的庭审中,四位基督徒不停地问法庭要水喝,庭审人员根本不予理睬,直到万长春晕倒才给他们水喝。曹斌挺看起来瘦到已经脱相。4位基督徒的精神显得十分疲惫。据了解,前两天开庭,他们的午饭只有两个冷馒头,庭审时间很长,直到晚上才结束。等他们回看守所,已经错过了晚饭,只能饿着。第二天早上提审较早,他们是否吃早饭也不得而知。
这次庭审蚌埠活石归正教会聘请了10位律师,组建了10人律师团队。律师认为禹会区法院存在滥用公权力、行政不作为、伪造虚假证据、阻止直系亲属入庭旁听以及恶待四位基督徒的情况。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也发现检察院的起诉书漏洞百出、粗制滥造以及涉嫌造假的情况。具体问题如下:
一、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中,公诉人出具了荒唐的情况说明。
曹斌挺、万春琴提出检方出示的非法证据意见:
同步录音录像并非当然应该移送,被告人或辩护人提供非法证据线索,并且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才调取。请法庭要求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供非法证据线索。
检察官提供了以下证据:
1、四名被告人入所体检表,证明入所时身体健康,公安机关无殴打行为;
2、情况说明,两名侦查人员说明证明侦查过程无违法行为;
3、情况说明,说明办案民警为国宝民警,属于保密单位,不适宜公开露面,不适宜出庭;
4、情况说明,设备故障,部分同录缺失,部分视频无声音。
律师认为:
1、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同录;
2、这些情况说明出具日期是在庭前会议之前出具的,为什么庭前会议还没开,律师还没有申请就已经出具了情况说明?而且没有在案卷中附卷?
3、没有同录或缺失应当追究相关侦查人员责任;
4、没有同录就应当排除证据;
律师提出:公安机关管辖规定,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只能由经侦部门管辖,国保管辖违法,其侦查的职权,反而将之作为证据出示,显然你们存在共犯可能,我们申请你们回避。
另外,国保警察属于秘密单位就不出庭,这很荒唐。你们现在是要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难道秘密单位就不用证明合法性了吗?难道秘密单位就不用遵守法律规定吗?
常玲法官:我提示你们请针对案件发表意见,不要说无关的事情。
律师说:我就是在说案件的问题,请法官不要随意提示我。这个案件侦查期间好几个月,难道这几个月时间录音录像设备都是坏的吗?他们在好几个地方做过笔录,难道所有地方的录音录像都坏了吗?
二、奇怪的“被害人”“被被害人”
万长春说:我不明白这究竟是一个宗教案件还是一个经济案件?为什么国保能够承办这个案件?刚刚我的辩护人明确说了具体的法律规定,说明国保是无权管辖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的。对于公权力机关是法无授权即禁止,这对于普通人来说都是一个常识,为什么在法庭上可以这么明显地违法?这些所谓的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都太荒唐了,骗小孩都骗不了。
我今天早上才听到所谓的被害人当庭说我不是被害人,既然她不是被害人,难道她是“被被害人”吗?既然她自己说不是被害人,那我想问检察官,被害人身份是怎么来的?
如果她不是被害人,你们却强行把她定为被害人,那么这场庭审审的应该不是我万长春、曹斌挺等人,而应该是你们检察官。
我今天终于见到了一直往看守所给我写信,向我表达歉意的教会的姊妹。我终于亲眼见到她、亲耳听到她说她不是被害人,她没有被我骗。对此我很感恩,因为我也一直相信她不是被害人。
律师随即说:法官,现在被害人的身份很奇怪,请你明确一下你究竟是被谁害了?是被万长春害了还是被公诉人害了?
“被害人”听完之后在法庭上泪流满面。
三、排非调查结果:荒唐的情况说明竟然证明了取证合法性
法官表示:法庭认为曹斌挺、万春琴没有签字的笔录不能确认合法性,予以排除。其余笔录,目非法取证嫌疑。现在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律师要求对上午的庭前会议报告发表意见,这是法定程序。
律师说:1、根据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并将讯问录音录像及相关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我们要求将万长春、薛少强的同录给我们。
2、证人应当出庭,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可以强制出庭。法官所说的证人认为自己的笔录是真实的不是不出庭理由。
律师认为:起诉书上多处公然造假,这么严肃的国家公文,竟然出现这么多重大错误,有损国家机关的威严,请公诉机关重新修改起诉书。
起诉书上明确表示,公诉人于23年8月18日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但是被害人当庭表示从未见过公诉人,请公诉人明示到底告诉了哪一位被害人?另一位被害人起诉书上写名字和检察官当庭宣读的是不是一个人,这涉及到案件关键要件事实,检察官不能当庭随意修改。检察官现在既不敢正式修改,读的时候又悄悄变更,我申请检察官回避本案。
审判长说本案不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律师认为这属于未审先判,庭都还没开,审判长就已经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了。律师表示审判长私下对证人的证言进行核实,并且已经认为证言是真实的了,那我们质证还有什么意义?这是剥夺了我们质证的权利,是非法的。我想问本案到底有几名被害人?(常法官确认只有两名被害人)既然法官已经确认了本案只有两名被害人,那么接下来就请按两名被害人来审理,如果后面又出现了新的被害人,那就是违法的。
荒唐的是,两名被害人的被骗金额根本达不到立案标准,这个案件就不应该立案。其中一名“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也反问:“花钱请律师证明自己没被骗?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么样的不为人知的故事?”一位知情者说:“被害人当庭说自己没有被骗,针对起诉书说被告人煽动信徒奉献,被害人说没有任何人煽动我,如果非要说有人煽动我,那想必是我的上帝吧!”
该案后续庭审将于2024年12月17日到19日、2025年1月7日到9日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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