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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网上有一则视频被推上了热搜。一名小区居民在小区业主群内对于小区防疫工作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当得知对方家里安装了监控之后,他们才意识到,事情闹大了。要求对方删除监控录像中的视频。打人者是街道的干部,也就是公务员,他是带着警察上门来打的,甚至全然不顾一岁多的孩子就在一边。三个公职人员,闯入民宅,直接殴打他人。权力的傲慢和嚣张可见一斑。仅仅因为在群里说一句对防疫工作的意见,就可以随意上门殴打他人?一个人的住所是他自己的城堡,每个人的家都是他最安全的庇护所。
如果一个人的家都可以成为权力随时踏进来的地方,那意味着所有人都将失去安全感。《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我认为,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不仅仅需要一条宽泛的法律文书,还需要对公民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和最后的庇护所进行立法。“躲避原则” (the retreat rule) 是英美刑法正当防卫中的一项独特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使用致命性暴力防卫时,如果可以安全躲避,应当先行躲避,只有在不能躲避的情况下才能够杀死不法侵害者或对其造成致命伤害。然而在英美刑法中,关于“躲避原则”有一项公认的例外,即行为人没有从自己的住宅中躲避出去的义务。这一例外是基于对住宅安全的特殊保护提出的,被称为“城堡原则”(castle doctrine)。面对在住所中发生的严重不法侵害,防卫者的退避义务得到减轻;一般情况下只有在面临严重伤害或者生命危险时才可以采取致死性力量防卫,而在住所中面对其它达到重罪标准的不法行为,亦可以采取致死性力量加以制止而无需退避。
简单来说,城堡法则说的是,当你面临闯进门的非法暴力时,不管他是谁,不管他是什么身份,你都可以采取一切手段进行反击,而且不需要对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既使是杀死对方。因为我已经躲无可躲了!一个人如果在家里都不安全了,那世界上哪还有他觉得安全的地方呢?城堡法于2005年首次在美国弗洛里达州立法,并已逐渐在30多个州通过并得以实施。它赋予公民在自己家中进行无限防卫的权利,只要公民在住所中受到暴力侵害,可以直接采取致死手段进行防卫,哪怕防卫的手段和侵害行为不成比例。任何侵入他人私人住所的行动,都是最严重的刑事犯罪。根据城堡法则,这一街道工作人员,就是犯罪行为,绝不仅是警告了事,甚至不是开除,而是应该给予法律惩处。根据城堡法则,受害者可以使用一切手段,包括致命性武器来制止对方的犯罪行动。美国俄克拉何马州18岁女子麦金莉家中有两名持刀歹徒闯入,麦金莉为了维护自己3个月大男婴的安全,持霰弹枪击毙歹徒,法官依照“城堡法”,判定她无罪,不予起诉。正当防卫是人类漫长历史形成的共识。他是一项自然权利。对侵害作出反击,是人自我保存的本能,在无法及时得到法律救援的特定情况下,实施私力防卫行为仍是人的自然权利。历经“邓玉娇”、“于欢”、“于海明”等案后,两高已多次下发指导性案例,对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有效扩大防卫人防卫权起到了积极意义。但住宅合法防卫中的法律保护,远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司法确认。“住宅”不同于一般的空间场所,也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其本身就具有独立的价值。在某些情况下,要保护生命、健康等人身权,首先就要保护自己的“住宅权”。换言之,在一定意义上,“住宅权”是生命、健康等权利的屏障,是最为基本的权利。这样的名言之所以广受传播,因为住宅是一个人除身体外最为特殊的产权了。特别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人们从熟人社会转向了陌生人社会。一个在城市拥有房子的人,他与乡村生活完全不一样,因为乡村里有宗族可以依赖,碰到不法入侵时,宗族血脉可以联合。但是,很多人在城市小区哪怕住 十年,对面的邻居不认识都很正常。唯一能依靠的就是自己手中的武器,但这需要司法确权!对所有生活在城市 中的人来说,“住宅”成为”城堡“就是安全感的最终来源,对每一个人的价值和意义越来越重要,其也越来越独立于其他的财产权。因此,非常有必要把“住宅”视为独立的法益,赋予独立的价值。把对“住宅”的防卫从其他正当防卫中独立出来,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予以“特殊”的保护。这种特殊的保护,应该是不受“比例原则”制约的无限自卫权!这位打人的公职人员,还在受纪委监委的调查,难道不是马上先拘起来吗?不是首先用法律来处理他吗?闯入他人家门,殴打他人和在街头发生口角殴打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事件。宪法保护私有财产,不能沦为一句空话,上门打人的公职人员绝不能警告了事,开除坐牢都是应该的。中国的法律应该鼓励民众拿起武器捍卫自己的私产权利。期待中国的法律进步,对最后的庇护地的权利给予确权,希望中国的住宅能成为”城堡“,给予我们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