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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一起传播淫秽信息的行政处罚案例。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的一名男子林某某,从2022年开始到2023年2月28日这段期间,用手机给他的好友发送了不少淫秽视频。因为“传播淫秽信息”而被派出所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网上曝光后,迅速发酵,细心的网友发现,该男子用手机发给朋友了不少“小视频”。6月20日,“中国警方在线”借助“温州男子发给好友63部淫秽视频后自首”的热搜,发布了一个投票:如果你碰见有人在朋友圈、聊天群里开黄腔、传播淫秽图片、视频,你会怎么做?相信“中国警方在线”在发起这项调查的时候,心里一定是想“教育”一下群众,“要与传播淫秽制品行为作斗争”。可能“中国警方在线”预判,在4个选项中排名第一的那个,一定会成为大家首选的答案。但是,令人始料未及的是,这么简单的一项投票居然翻车了。在截图的时候,选择第一项,截图报警的人只有1863个。有网友说,这些选项里居然没有“下载保存”,这就很不科学了!现在,这条微博已经搜索不到了,可能是翻车之后及时止损删除了。“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数量达到以下(一)至(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将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另外,数量分别达到以上(一)至(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也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以上(一)至(五)项规定行为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也顺带提醒一下网络群的群主,如果你的群超过了30人,群里的人利用你组建的群主要传播淫秽物品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就可能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对群主和组织者定罪处罚。不管传播转发的时候是有心还是无意,一旦被判处刑罚,都将会保留犯罪案底,影响今后考公、进事业单位、征兵等等。调查选项可以随心,但实际行动千万不要违法!
新洞察作者,猫二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