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观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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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逍遥法外折射中国从来没有什么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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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逍遥法外折射中国从来没有什么公法

                    2006年7月21日

何必

这家看似正规的4S店却压了40位消费者300多万的购车款……可当消费者交完全款,想要提车时,对方就变脸了……如今40位既拿不到车也要不回钱的消费者已经开始联合声讨这家4S店了,但因为他们证照齐全,工商无权查处;因为没有关门走人,公安无法立案;因为自称没钱,法院也执行不了……(略。)

这是在该栏目节目内容在网络上的文字,其实,在播出的节目中,车主杨先生那段采访中有关白道黑道的同期声给拿掉了。因为这种话在节目中播出,显然会有麻烦。

而采访记者介绍,这个4S店聘请了一堆五大三粗的东北壮汉,消费者进去了他们都会黑压压围拢上来,令人不寒而栗。而且,这个4S店的老板正在办理出国手续。假如真成行了,警方倒是可以行动了。

听着北京市消协人员的点评,也就明白了,在如此社会制度里,消费者碰到这类事就根本没辙。任凭商家花样百出强取豪夺肆无忌惮无法无天,可无论是法律、政府部门以及警方都奈何它不得,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

这应该又是个世界之大无奇不有的事情。

4S店以团购为名圈了不少人的钱,到后来又不给车;法院判决后因为商家没有(也许是藏匿或者转移)财产而无法执行,工商无法针对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的这种行径进行处理,警方则由于此事尚不能进入刑事侦查范围而无能为力。

这里面涉及到的行政权力边界问题、法律权威性以及对当事人的威慑力及其有效性问题、警方保护纳税人起码的生存环境安全问题,此前说得已经太多了。于此不赘。

我倒是认为,这个事情非常突出而典型地表现出来中国各个权力机构表面上的脆弱无能后面所隐藏的进一步的问题。

应该说,凡是涉及到消费者的问题,本质上就具有了公共利益的属性,也就是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本身就是个公共利益维护层面的事情。

现在,随着和谐社会以及科学发展观说辞的普及,各种各样冠之以“公共”名义的因袭和创造风起云涌,公共利益、公共讨论、公共事件、公共空间、公共舆论……似乎,什么事一到了这个层级就天然带有了自然法地位,相对于成文法具有了实体乃至心理上的位高权重。

但什么是公共呢?应该说,独自一个人的局面中,除非左手打右手并非得弄成自言自语式的精神分裂性质的状态,利益只能是独享并完全排他的;只要在多于一个人的场合里,就会由于两个不同的人之间存在的关系而形成公共区域。这时候,就有了“公共”及其派生出来的利益、对话、讨论、空间等等。

如此外推,一个家庭有其公共属性,一个小组、一个社区、一个学校、一个飞机上的所有乘客、一个省市、一个国家、一个区域国家组织的地缘组合、乃至一个世界,都在不同层面上如此。

这样,就产生了(除了世界之外)上述这些群体之间的结构和分殊。比如,不同家庭之间可能由于邻里或者其他(比如由于竞争的排他性——假定争取只有一个名额——而使得两个家庭形成尖锐对立)状态而造成公共性面临考验。

问题在于,目前被热炒所谓公共利益究竟为何物?是否存在着货真价实的公共利益?

当消费者和商家发生冲突时,似乎消费者更具有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色彩,但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冲突又该如何界定呢?比如,新交法第76条所引发的至今滔滔不绝的口水战,就表露出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主以及行人这三类交通主体利益发生冲突时该如何按照类别实行利益确认的问题。

于是,可以看到,抽象的公共利益是个空洞苍白的概念,如果不与具体责任主体结合起来,必定就是了无新意的夸夸其谈。

然后呢?就应该看到,中国社会的发展,是从所谓半封建半殖民地直接飞跃到了所谓的社会主义制度,从封建专制到了所谓的共和制。现在,自由主义大潮中的极端派别热衷于谈论进入新世纪中国将步入宪政系以取代1990年代以降的所谓财经系。于是,各种各样的有关宪政的说辞也就不绝于耳。人们最熟悉的,应该是走法制社会的喋喋不休了。可什么是法制?钱颖一认为,法治的约束政府的作用是区别“以法治国”(rule by law)(或称“法制”)与“法治”(rule of law)的试金石。“以法治国”是政府以法律为工具来管制经济人,但是政府自己在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的约束。因此,“以法治国”下的政府在本质上是无限政府,与此相反,“法治”下的政府在法律之下,受法律约束,是有限政府。

有人经常给媒体策划什么选题,宏大而敏锐的莫过于讨论“权大还是法大”这类问题,结果当然也就很显而易见了。为什么?因为这类问题本身就是显而易见,是如此昭然若揭,众所周知,心照不宣。

新三民主义问世时,坊间广泛流传其初始版本应该还多一个,也就是在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之外,还有一个权为民所授,但是在面世时却被取消了。为什么?君权神授,与民无关。

当下越来越激烈的有关改革的辩论当中,高层定的调子就是坚定不移地进行改革。涉及到改革的基本方向,无非是两点:坚持公有制和共同富裕。后面这一个已经被贫富差距昭示得体无完肤。前面一个呢?按照袁绪程的分析,所谓公有制,按照马克思的描述,只能在全人类达到共同的物质极大丰富的阶段才能实现,公有制必须是具有非排他性和共享性,这在一个国家里不可能实现,因为如果参与国际贸易就使得这种所谓的公有制不攻自破。换言之,现在所谓的公有制,都是有限的公有制。反过来说,目前所谓的公有制不过是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私有化程度不同的一种阶段性状态,也不过是私有制的一种,与真正的公有制没什么关系。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也不过是一种自欺欺人。

我无意以此鼓吹什么私有化,只是认为这也表现了目前中国所谓社会主义以及公共说辞的软弱无力,进而才有了当前意识形态模糊化的无可奈何。

古往今来,无论是什么时代的中国,都没有民授君权的传统以及相应的制度文明。相应的,所有的事务,也就自然而然地被私人领地化。所谓天下为公,不过是一种汹涌澎湃的为官理想而已,这种理想及其理想化的文人式情怀缥缈虚幻泡沫十足,在实际操作当中毫无用武之地。

即使到了现在的中国,什么是公共?人们马上就联想到公共场所的边缘化垃圾化厕所化,出现所谓的“公地效应”。这种尴尬凸显出,果然公共后,就会由于责任缺失而迅速蜕变为等而下之的货色。

正是由于公共的抽象性,一旦从虚无飘渺的说辞上落实下来,就必须寻求到现实中不同集体当中的落脚点,于是也就利益集团化。

这种情况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中国到现在从来没有什么公法。当政党利益高于国家利益之际,所谓的法律不过是党派意志的体现。比照家庭是个共同体的简单架构,中国所谓的公法不过就是家法,是彻头彻尾的私法体系,是以公法名义代表的家法形式的私法。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公法适用范围日益扩充,这在本质上不过是利益集团绑架所谓国家而扩充私法领地而已。

这样,也就别说什么公法介入私法领域等等掩耳盗铃的话了。本身就是私法,对什么人适用以及该如何适用,这才是开篇事件中消费者走投无路的真正原因,更是宪政系不可能喧宾夺主的真相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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