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观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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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延长又是作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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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延长又是作秀

                        2007年10月25日

何必

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由六个月延长为一年……(略。)

看上去,这应该是个很不错的进步。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从现在的六个月延长到一年,使得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力度得到了加强,让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益受到侵害之际,可以有更从容的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确保劳资关系的公平公正。

真是如此吗?即使这份法律草案得到了通过,情况果然就会变得好起来吗?

以悲观主义、失败主义分子自居的我,当然不会以为这就是让人乐观向上的动作了。在很大程度上,这种法律草案的提出,充其量不过是又一次作秀。

曾几何时,咱还在社会主义优越性上喋喋不休呢。1984年第二期《法制》上刊登李布云“社会主义法制与资本主义法制的区别”一文,对此还津津乐道呢:社会主义法制与资本主义法制的区别:1•资是建立在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是以维护资剥削制度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社则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是以建立、巩固和发展社的生产关系,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2•资是以资民主为基础,是保证资掌握国家政权,对劳动人民实行专政的武器;社则是以社民主为基础,是保证全体人民当家作主,对敌视与破坏社制度的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工具。3•资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内容与形式相矛盾,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社则是内容与形式一致,理论与实践统一。4•资是贯穿着官僚集中制原则,社则是贯彻着民主集中制原则。5•资是以资政党作指导,接受资政党的政治指导;社则是以无产阶政党的政策作指导,接受无政党的政治指导。6•在法制是否具有权威性的问题上,资对法制持两面态度,社则能从根本上得到维护。

多么令人向往的人间仙境啊。到现实情况如何呢?或者说,短短20多年,中国社会变成了什么模样呢?

媒体报道,2005年9月,大连佳能公司因劳资纠纷发动罢工,谈判的结果,在日方都已经妥协,同意改善待遇的情况下,大连市政府副市长出面,宣布大连佳能的罢工为“非法”,“工资保持不变”,并威胁罢工组织者立即复工,否则逮捕。

众所周知,现如今委府权力无限大,责任无限小。而其立场,完全站在了维护强势利益集团的位置上。

按理说,在现代社会,公民行为是否非法,以及对这种行为应该施以何种法律手段,行政长官不应该如此旗帜鲜明的振振有词;而在劳资纠纷之中如此明目张胆地维护外资的利益,这种状况也实在让人唏嘘不已。

劳动合同法起草小组成员、人民大学教授常凯在其《一份不同寻常的文件》的文章中写道:

对于我国出现的罢工,毛泽东在党的“八大”闭幕不久时就指出:“要允许工人罢工,运行群众示威。(何必注,略。)

所谓的罢工权,就是劳动者不劳动的权利。这原本是具有劳动能力的群体当中每一个人的最基本权利。作为一个该群体当中的一分子,我可以劳动,也可以不劳动,这是我的权利,是我应该具备的自由。但是,改革开放后的第一部宪法,就将这种权利取消。这样,使得罢工权在实际上处于不受宪法权利规定及其保护的范围内。这样的结果,让罢工常常被类似大连市副市长等中国各级委府的贪官污吏们轻而易举地定性为非法,使得劳动者拒绝劳动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现在,中国社会正在面临着财富快速向中国特色语境下所谓“一小撮”、“极少数人”手里集中。与此相伴的,则是权力也在集中化的加速进程里。从上一届委府的分税制以及财权上收事权下放这种荒诞不经的制度设计与实施开始,各式各样的集权措施此起彼伏琳琅满目。国务院各个部委局办在事实上已经垄断了所有的行政决策权,让中南海处于非常尴尬的地位;而到了省一级,权力也在国务院诸衙门的政策规定(比如房贷权上交到省级银行机构等等)当中实现了最大化,并且形成了媒体所谓央地博弈,北京出台的任何政策,到了省一级就开始被偷梁换柱,对事实上的藩镇割据局面的强化提供了危险的制度环境;而真是到了基层,不管是城市里面的街道办事处,还是农村的乡村,基础组织的瘫痪尽人皆知。实际上,中国县乡级财政几乎全部处于破产状态,使得基层失控,飘移到了当局治理辖区的外面,而成为权力的真空地带。这也是目前无论城市社区还是农村村镇,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以及黑恶势力不断涌现并壮大的制度背景。上行下效,委府权力无限大责任无限小,这是个基本统治方略和利益取向。而当权力出现真空的地带,秩序的维持就只能依靠比拼肱二头肌,为黑社会的产生和兴盛提供温床。

这种政治制度状况,才是目前劳动争议一边倒的真实底色。

2005年12月30日《中国青年报》日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时,路明委员尖锐地指出,政府本应居于资本和劳动者之间,起到协调劳资矛盾失衡的作用。但有些地方党政领导出于政绩考虑,屁股坐到了资本的板凳上。

许峥给我发来的材料当中,对中国劳动力紧缺状况有着描述。

社科院报告:中国劳动力短缺正由沿海向全国蔓延

(何必注,略。)

有趣的是,当中国社科院这份报告公布后,我曾经供职的电视栏目拟就此问题进行报道,但是,联系到的这份报告的写作者、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研究所的所有人都对此闭口不谈,只是说上级有指令,不准再提及此报告。这种意识形态控制,很是令人匪夷所思。

当然了,中国劳动力紧缺将成为一个全国性的普遍问题,这种结论显然会让惊弓之鸟们无法容忍。

有关人口红利,最为尖锐的说法是,中国社会现在已经从人口红利时期当中走出。强制性计划生育政策,让中国失去了民族繁衍和社会自我调整的基本能力,正在孕育着一场民族自我毁灭的灾难。

在击鼓传花的游戏当中,只要能够平安退休,离任后会被既往不咎。这种制度供给,成就了中国所有贪官污吏们的急功近利,只注重在位时期的政绩。而中国政绩考量体系的惟GDP论,又使得依赖于投资对各地GDP的贡献率,让贪官污吏们只能选择与资本沆瀣一气狼狈为奸,因此,对于劳动者的盘剥和压制,就成为委府的不二选择。

当劳动权益得不到最基本的保障之际,所谓的振作内需或者扩大消费,在劳动者人人自危的情况下,也自然成为无稽之谈。而巨大而越来越过剩的产能,使得供过于求的行业日益增长,给国民经济的安全性带来了岌岌可危的形势压力,不得不依靠向国外出口产品来释放产能过剩的压力。

于是,我们就看到中国国民经济当中,三驾马车里只有投资和外贸的红火景象,而消费却总是处于萎靡不振的状态。

更为严重的是,中国用压低生产要素和劳动力价格的方式,为全世界提供低价产品,自己却要忍受不可再生资源的快速消耗,以及生态环境的恶化。我们用子孙后代的资源、以及我们自己的健康恶化作为代价,维持全世界的低通胀和享受中国制造,这种状况的经久不息,让全世界掠夺中国成为一种中国人的自主选择。

还有,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延长到1年,这看上去好像是法制化的成果。姑且不说,咱自己作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如何被北京执法部门有法不依的,只是看,这种规定法律草案本身也有着明显的胡说八道之处。

中国宪法规定,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中国民法规定,民事行为法律诉讼时效为两年。

而中国劳动法则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上,最初只是为两个月,后来延长到了六个月,现如今才提交法律草案延长到一年。

劳动权利是最基本的生存权。劳动者依靠付出劳动并取得与劳动相称的劳动报酬,这种权利在位次上原本应当高于其他民事权利。在权利主张的程序上,也应该获得比其他民事权利更为优先的地位。

世界各国对劳动争议的法律地位对待上,都有着比其他私权要高的礼遇。我们的邻国印度,在劳动关系上面被全世界认为过于僵化,实际上就意味着,印度法律对于劳动者的保护非常有力。这种力度到了让那些习惯于在类似中国将本国劳动者当作草芥投资并可以对劳动者为所欲为的跨国公司们很是不以为然,认为印度的劳动法律遏制了其吸引外资。但是,印度的劳动者却比中国的同行们有着制度上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从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说,面对组织化信息化程度远远高于劳动者的资本方来说,法律当然应该倾向于加大对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在作为劳动者组织的工会在中国实际上工贼化的情况下,中国劳动者高度分散,一盘散沙,无法以组织行为与资本进行博弈,这就迫切要求法律能够提高劳动者在与资本博弈时的谈判地位和谈判能力,在劳资双方讨价还价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议价权不受侵害。

但现在的情况却是,即使按照目前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还是只为其他民事权利的一半。这种规定,折射出中国社会、特别是中国劳动相关法律设计者对于劳动权益的根本蔑视。

如此,新的法律草案除了作秀之外,还能够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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