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观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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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队日里面的郑筱萸

(2023-01-21 06:35:40) 下一个

排队日里面的郑筱萸

                                       2007年7月12日

何必

11日是北京第六个排队日,……(略。)

就像节目里之所谓,从今年2月11日起,每到一个月中的11日,由于这个日子完全是两个竖立着的字符,被北京市委府用来当中两条腿,而成为排队日,到7月11日已经举办了6次,一次都不能少。

而北京市媒体报道这排队日,也是煞费苦心,实在苦于找不到报道的角度。尽管这排队日是北京市衙门当作是形象工程的重大活动,并且有市级领导参与其中,使得报道分量加重,但还是成为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于是,这次衙门在排队日活动中把孩子当作了道具,弄了一群天真无邪的孩子来,说些个连孩子自己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的豪言壮语。我真是为这些被贪官污吏们当把戏工具的孩子感到悲哀,更是对北京市委府竟然如此欺世盗名而愤慨。

看看北京市副市长大言不惭之所谓,排队是形象,也就是说,排队就是个面子活计。那个什么精神文明办公室负责人更是恶狠狠地表示,“就是要反复强调,就是要重复”,纳税人的钱被如此糟践,还这么理直气壮,也算是与时俱进的中国特色了吧。

排队秩序要强调,要重复,这排队对于中国人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我不想单纯从排队本身来讨论。只不过可以看到,在现如今中国的官场当中,如果没有“破格提拔”,如果按照既定的排队顺序按部就班,那么到达党政最高领导人的位置,必须要超过100岁。这就是说,中国的政治制度设计本身就是对排队原则的讥讽和现实版本的否定。

那么,被破格上去平步青云一帆风顺鸡犬升天的官员们呢?又能怎么样呢?

就在排队日的前一天的7月10日,前国家药监局局座郑筱萸被终审判处死刑,并且得到了执行。

次日的11号,也就是为了迎接北京奥运会而举行的排队日的当天,《人民日报》发表评论:为害巨大 依法当诛。[提要] 人民日报就郑筱萸被执行死刑一案发表评论,评论称郑筱萸伏法是法有明文、刑当其罪、罚合其责,充分体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体现党和国家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决心!谁敢无视国法、胡作非为,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党员干部当以郑筱萸为戒!

这篇评论开宗明义就是:郑筱萸伏法了!

这也算是评论里很是幸灾乐祸的写法了。

联想到前不久军报那篇警惕军队国家化的评论,真是令人困惑的是,如今党报和军报到底是在干什么?是故意给中南海出难题,还是业务能力实在欠缺,竟然不知道其中的玄妙?

其实,对于郑筱萸案件,国内外关注经久不息。王未名从美国给我发来BBC的相关报道。

2007年04月07日 格林尼治标准时间07:50北京时间 15:50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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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原药监局长郑筱萸已移送最高检

(何必注,略。)

对于郑筱萸的死刑判决,媒体纷纷欢呼雀跃,认为这是体现了委府反腐败的决心和意志,更是新一轮反腐败风暴昭示的号角。

可我却对郑筱萸被执行死刑没有那么兴高采烈,而且我周边的人也与我有着同样的感觉。为什么呢?

今年年初,应凤凰卫视曹景行之邀,我到其主持的“景行长安街”中任嘉宾,谈及去年北京发生的小摊贩杀害城管副队长案件。在节目中我就旗帜鲜明地表示,如果北京法院一审判处杀害城管人员的崔英杰死刑,那么二审就应该异地审理,因为对崔英杰判处死刑是有着巨大的法律问题的,杀害城管事件的背景却是,城管执法权本身的合法性存在着严重的漏洞。简言之,崔英杰不应该被判处死刑。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北京法院对崔英杰的判决是死缓。

而这个判决出现到现在,北京出现了城管群体性执法不严的状况,城市状况进一步恶化,反映出这样的判决对城管的影响。

而当郑筱萸一审被判处死刑后,我再度到曹景行的节目里担任嘉宾,在与曹景行闲谈时,谈到郑筱萸之刑,我当即表示,郑筱萸罪不该死:崔英杰毕竟手上有条人命,尚且留住了性命,而郑筱萸并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只是侵占了财产,这种刑罚显然不合适。

当然,说到这一点就应该提到,我是反对死刑的。

从很小时,我就很纳闷,为什么要用子弹来结束一个手无寸铁的人的生命,谁给了刽子手那样的杀人的权力?进一步,人类为什么要用战争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异议?不同的利益集团的头头脑脑们意见彼此分歧,就用千百万对这种分歧毫不知情的小伙子去彼此真刀真枪你死我活,靠着这种战斗的结果来决定分歧的是非?如果说,战争是政治的极端形态,那么在和平时期,对于一个人的合法杀戮,其法理基础是什么?为什么要杀人?

郑筱萸被判处死刑,是因为其受贿数额巨大,达到649万元,被判处死刑;玩忽职守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死刑。

有关受贿罪,本来就是个很有争议的罪种。2007年7月9日《检察日报》载文(这个日子距离郑筱萸被执行死刑的日期如此之近,实在太是巧合了,不知道这是否也有着什么隐含的意义),“专家:受贿罪的刑罚结构亟待改革”(何必注,略。)

众所周知,中国的法律本身就是个松紧带似的货色,在法律设立上有着非常不严肃的成分。我在此前的文字中多处涉及到中国的立法腐败。而中国法律的这种小孩子过家家般的把戏,也是草菅人命的最典型的体现。

既然是排队日,具体到郑筱萸案件上,我们不妨也挂一漏万地把受贿的贪官污吏们所受到的刑罚举出个把来。

原青岛市市长助理王雁受贿500万元被判处死缓。

2005年1月26日,受贿860万元的山东省青岛市原规划局局长张志光,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3万元。

湖南省高院原院长吴振汉受贿607万被判死缓。

受贿455万元广东疾控中心原疫苗组组长获刑11年。与上司罗耀星(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共同受贿1162万元,自己分得455万元后,并将其中232万元用于单位的“公务活动”。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所原疫苗组组长蔡汉港因有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近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1年。

1994年上半年至2000年7月,同其子李勃或单独受贿达人民币1810余万元。2003年5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嘉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97年初至2000年6月,丛福奎在担任河北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936万余元。2003年4月27日,丛福奎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方仁:2004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刘方仁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刘方仁因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没收赃款661万元、美元1.99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93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韩桂芝利用担任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省委 常委、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为马德等人在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款物共计人民币702万余元。案发后,赃 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2月15日依法对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韩桂芝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993年10月至2002年2月期间,被告人马德利用担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副市长、黑龙江 省绥化地区行署专员、中共绥化市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或伙同其妻田雅芝(已另案处理)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58.6 万元、美元5.5万元,合计人民603.1857万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德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马德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这说明了什么?受贿罪是否被判死刑,这本身就是个可有可无的司法行为。按照法律专业的说法是,其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按照受贿罪的量刑规定,10万元以上可以从10年有期徒刑一直到死刑。

郑筱萸受贿649万元,在上面列举的贪官污吏当中并不是最多的,而上举官员都被留下了性命,而郑筱萸却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这不能不让人感叹中国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之扯淡。

如果说,郑筱萸治下的国家药监局对比如欣弗药品案、哈二药案等一系列药品领域令人发指的案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话,那并不意味着郑筱萸就必须用不情愿(他一审后不服判决上诉就是证明)交出自己性命的方式来成为替罪羊。

听到郑筱萸被执行死刑事,很多人纷纷唉声叹气,郑筱萸又是个冤大头。其实也是如此。

郑筱萸曾经风光无限,但当他锒铛入狱之后,就立即成为万夫所指的罪该万死罄竹难书者。我看到如此民意,实在更为悲观失望,有多少现如今还在权力位置上脑满肠肥颐指气使的官员只不过还没有被曝光,或者说,在权力角逐当中,即使是被发现有违法乱纪的行为而被雪藏起来密不示人?当郑筱萸步入看守所那个时刻起,他就从声名显赫的官员一下子跌入人生的谷底,坟墓对他来说指日可待,于是,强势和弱势在如此时刻就发生了微妙的变换,郑筱萸也就从大权在握的一把手转瞬之间成为束手无策的阶下囚,这个时候的郑筱萸,就是个弱者,就是个需要正义和公平对待的公民。

为此,也许我们该向郑筱萸表示哀悼?

其实,我早就认为,现行的官僚体制本身就是个杀人越货的地界儿,无论什么样的人,哪怕他再高风亮节,再豪情万丈,一旦进入了与时俱进的中国特色的官场,即使本人还想洁身自好,官场逆淘汰机制也会使得其面临进退两难的囚徒困境当中,在或者同流合污或者滚蛋出局二者之间进行选择。

不幸的是,郑筱萸选择了前者,而在排队日里,我们也可以排队看到,成克杰、胡长清、王怀忠、慕绥新等等被执行死刑者无一例外都选择了前者。这是因为中国的权力不受制约尽人皆知,倒台跌落的往往都是权力争斗当中的失败者,或者是平息公众情绪的牺牲品。

也就是说,中国的官场本身就是个制度陷阱无处不在的地带,但凡涉入其中,无时不刻都比比皆是着掉脑袋的危险。中国的官本位制度,以及对于权力的放纵,使得无法无天的行径甚嚣尘上,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愈演愈烈,到了无法收拾的时候,找出几个人杀掉就万事大吉。太阳照样升起,生活还在继续,贪官污吏继续肆无忌惮,并且变本加厉,使得中南海对整个局面日益失控。

王未名发BBC内容还有。

2007年07月06日 格林尼治标准时间13:24北京时间 21:24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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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前药监局高层贪污判死缓

(何必注,略。)

看到了吧,郑筱萸被判处死刑,并不单纯具有法律本身的意义,而是在中国当局要向全世界日益高涨的对于中国产品安全方面“排山倒海”(华盛顿邮报语)似的诘难做出表示的情况下使然的。于是,郑筱萸被剥夺生命,也就成为中国向全世界昭彰治理决心的道具和仪式。

朋友给我发来了外电对此的质疑。

杀一个郑筱萸,管用吗?

(何必注,略。)

这个美国鬼子也许说得不错。但我还是忧心忡忡地认为,中国哪儿是需要一代人的时间就能够解决监管不力的问题,现在中国存在的全民腐败,会透支掉几届理论上(现实中这种情况根本不存在)清正廉洁的政府。

涉及到前面我所谓自幼就充满狐疑的对于国家具有剥夺其公民生命权力的疑问,我与曹景行和其他参与其节目的嘉宾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中国目前每况愈下,应该本着乱世用重典的治理方式。我却不以为然。

6月24日人民网上转《重庆晨报》的文章:“中纪委副书记刘锡荣主张反腐当用重典(重其轻者),并依靠群众监督”。其中提及,“纪检工作还需要学习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刘锡荣说,新加坡的纪检部门办案直接,而且用重典,腐败渎职者的下场很惨,这值得借鉴。

中国法律不可谓不严厉,严厉到什么程度?中国官方公布的年度执行死刑的人数超过全世界其他地方执行死刑人数的总和。看看中国法律当中设立的可以剥夺生命的死刑刑种吧,也可以算是琳琅满目了。而如此酷刑主义治理之下,中国的贪污腐败杀人越货的情况是得到好转了,还是愈演愈烈了?这恐怕并不是什么难以回答的问题。

我结识应该有10年了的贺卫方针对死刑有其很精彩的观点。我将其要点择出,而全文可以在网上搜索到。

贺卫方:九大问题拷问死刑

——在云南民族大学的演讲

(何必注,略。)

其中贺卫方所提及的死刑的哲学依据,那就是我作为一个公民,为了自身的需要,将部分权利让渡给民选的公共服务机构,但我无论如何没有让渡出这个机构可以剥夺我性命的权利。

郑筱萸排队到了阴曹地府,还会有人继续在这条路上一往无前。津津乐道的排队现象当中,就蕴藏着如此这般的丰功伟绩。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好好想想,靠着杀人来进行统治,这是凭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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