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观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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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遭遇尴尬之事没啥稀奇

(2023-01-03 01:21:37) 下一个

见义勇为遭遇尴尬之事没啥稀奇

                             2006年7月19日

何必

在刚刚过去的周六,一位男青年看到一个小偷偷窃他人财物,就当场大声呵斥,并因此与小偷搏斗了起来,几个小偷围上来将他扎伤,就在这些事情发生的时候,周围的群众竟没有一个上前给予援手,事后,被偷的事主也悄悄溜走。这样的行为不禁让人担心,今后还有谁会见义勇为……(略。)

记者在建议观点里写道,(略。)

这种事,既稀奇古怪,又稀松平常。

小偷行窃,被盗者浑然不觉,周围人发现并且挺身而出见义勇为,被小偷加害,被盗者悄然离去,其他围观者只是看热闹却无人出手相助。这种事情现在越来越多。

毫无疑问,见义勇为者应该得到我们的尊敬。虽然我对他在面对媒体采访时所谓热爱国家就会热爱每一个人这种豪言壮语不以为然,毕竟,小偷也属于每一个人当中的一个。这种在形式主义瞎话连篇的现在越来越盛行的八股而八卦的说辞,真实地表露出宏大叙事无限拔高之类的虚空观念的深入人心。但不管怎样,能够在与自己素无瓜葛的他人遭遇到人身财产侵害之际能够冲将上去扶贫济困,这种精神还是很值得肯定的。

行窃者成群结队,在行窃过程中随时准备对阻挠者施以暴力伤害,人多势众占据上风,并能够趁着混乱逃之夭夭,这也是社会治安混乱到了如此地步的一种必然的行为选择了。

被盗者在有人发觉盗窃行径后勇敢出手救助并遭到盗匪猖狂地以凶器加害后,自己悄无声息地溜之大吉,这应该是非常可耻的行为。虽然我倒是不以为被盗者应该或者能够与见义勇为者一道与歹徒对垒针锋相对地展开暴力对抗,但对救助者进行声援、道义支持、谋求周围人加入、及时报警、保护被歹徒伤害者、施以伤害救助、保护现场、提供当事人证词、协助破案和对被害人进行伤害补偿和感谢,等等,这都应该是本案中被盗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我们看到的却是,这位女士成为第一被害人之后,面对见义勇为者与歹徒之间发生的血淋淋的肉搏以及前者所受到的伤害无动于衷,竟然选择了静悄悄人不知鬼不觉地从现场开溜,这种逃逸行径虽然不能被法律所追究,但却凸显了目前社会道德崩溃人伦底线击穿的确凿景象。

对于见义勇为的赵先生周围的那些人、甚至有些朝夕相处的邻居对于他与歹徒搏斗中寡不敌众最后被扎了三刀倒在血泊当中却视若无睹的态度,虽然在道德上应该给予负面评价,但在现实当中却未可厚非。

有人说,见义勇为在某种程度上是公民对政府公权力的救济,现实中,见义勇为者往往会遇到两种情况:行为不能认定和代价无法承受。当一种高尚的行为无法取得应有的社会承认,甚至会因此给自己带来灾难,我们就不能不问:到底是个人行为出了问题,还是社会出了问题?

我认为,这种问题提得颇有些明知故问的味道。

见义勇为原本就不是公民的法定责任。见义勇为的出现,折射出社会治理方面的欠缺和不足,当越来越多的地方成为犯罪分子无法无天肆无忌惮的场所之际,作为纳税人应该问的是,当我们被强制性收取了越来越高的税负之后,为什么生存环境质量却越来越差?作为承担着为公民提供基本生存环境这样的公共品的责任的政府,为什么给我们的却都是些质次价高的劣质服务?当生存环境恶劣到了起码的社会治安状况难以得到基本保障,只能由公民互相救助之后,政府又干了些什么?公民对政府公权力进行了救济,政府对于这种救济的态度如何?是否应该对施以救济的公民必要的救济作为回报和补偿?两种救济之间的公平性应该如何确定并表现?

从记者在建议观点里所提及的律师意见看,目前的法律制度里,见义勇为者只能问责于盗贼和被盗者,在无法找到两者的情况下,可以向政府申请见义勇为基金。这倒奇怪了,明明是公民实施对政府公权力的救济,怎么倒变成了公民必须求得政府的救济?按照公平原则,公民对政府公权力进行救济,那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管涉案其他当事人是否存在,政府都应该对这种救济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进行救济。

这还不说,按照现代生活治理理念,生存环境恶劣的所有后果原本应该由政府买单。具体到本案,见义勇为者应该通过诉讼得到国家赔偿。当然,这在中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只能是痴人说梦。

可目前的法律却对此只字不提。公民见义勇为的行径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得到社会认可和包括政治以及法律制度的保障。这种制度设计,将政府责任排除在外,最终使得见义勇为者“咎”由自取,承担着由于见义勇为所招致的所有代价。这种成本显然非常之高,高到了会把越来越多的公民逼迫到见义勇为的行列之外。

也就是说,政府的不负责任,在目前中国的社会风范定势当中,会有着很强烈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将促使国民或者是出于明哲保身、或者是出于无可奈何,也纷纷竞相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和立场,这样下去,我们的社会怎么能不繁荣昌盛?

如此,以邻为壑见死不救的事情,注定会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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