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观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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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事故认定中的不作为

(2022-12-10 12:40:31) 下一个

交管部门事故认定中的不作为

                                2004年7月1日

何必

……交警告诉高先生,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这种情况在认定书上是不写的。……(略。)

可以想象,事主开着那辆被撞了成一个大坑的有碍观瞻的车,周旋于保险公司和交管部门之间来来回回跑,但却没有任何进展。

据了解,北京市交管部门内部对于这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轻微事故的处理方式上规定是不予写明责任的,而且从今年5月1日至今这种事故及其认定方式的出现已经有数十起。

相关法律服务人士表示,对于高先生碰到的这种事,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一是对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的骑车人起诉,或者起诉保险公司,通过这种诉讼来求得法律对于事故责任的书面认定,并据此进行保险理赔。

可如果这样,就出现了怪事:既然交管部门已经很明确地认定事故责任要由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方面有什么理由再去起诉另一方当事人?为了明确早已明确但却未被写在纸上的责任,就要进入诉讼程序,并把已经脱离干系的非机动车一方的当事人再拉到法庭上,不管其是否有时间精力兴趣什么的,反正为了证明自己的全部责任就必须殃及无辜,本来很清楚的事情非得闹到再一次面对面?这好像也太荒唐了;而既然保险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本身并没有什么过失,为什么要起诉保险公司呢?假如面对一个没有过错的行为主体去起诉,败诉基本上是注定了的,这么做的意义何在呢?说穿了,就是为了通过诉讼程序来让法院认定事故责任,以达到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出之有据的目的。所以,法律服务人士的立场,颇有卖棺材的希望死人、医院希望患病的多些、卖药的总巴望着人人身体不适之类的同样,总是爱把什么事都要弄到法庭上,通过繁多的对簿公堂来赚取诉讼代理费养家糊口乃至腰缠万贯。

节目中,处理该事故的交管部门没有出现,据打听,是因为交管部门拒绝就此接受媒体采访。这种事也不新鲜。如今倡导行政、执法公开化,但也就是说说而已,但凡碰到什么事,采访行政或司法部门的难度非常之大。笔者在中央电视台时曾经要求记者就类似高中考等社会热点对教育部门进行采访,但教育部不管任何部门,都要推到其专门对外发布新鲜的宣传部,要发传真,然后等待答复,而这种等待十有八九是石沉大海有去无回,活活把一条新闻给憋死,这也造成很多新闻报道的不完整,缺少了相关部门的态度,作为“业内人士”很知道其中的无奈。而牵涉到执法部门,更是由于法律的威严与涉案的敏感,往往都是报道难度非常高,司法界来不来就随便找个借口搪塞媒体拒绝采访,而很便捷的说法就是“内部规定”。自然,内部规定是不可为外人知晓的了,外人从中也是要体味到身份差异所带来待遇的不平等,无处不在的内部规定造就了俯拾皆是的对于真相披露上的拒绝。

而这种拒绝权利的滥用已经是越来越普遍的事情。在“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今天,再来看行政、司法部门的这种姿态,实在很令人诧异。实质上,这种立场与行为方式,是对国民知情权的蔑视与践踏。

其实,说到底,高先生被拖入一场耗时良久的拉锯战当中,起因就在于交管部门的那份内部文件。比照前面的内部规定,外人同样无法确知内部文件中的具体内容,执法部门是要有威风的,是要凭借了这种威风来树立法律的尊严的,内部掌握也就是时下让很多行政相对人很涉案当事人一头雾水丈二和尚摸不到头脑处于绝对懵懂状态的不二法则。可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那第73条的规定,却是明明白白白纸黑字写着的啊:“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从法律上说,法律的地位要高于地方性法规,下位法要服从于上位法,这也是妇孺皆知的常理,而内部文件连个下位法都算不上,更不能与作为全国通行的法律相抵触,这也是无可置疑的事,遑论北京地处中国的首都,应该更为严格地遵守国家的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不能擅自在执法过程中出于部门利益考量而使得执法出现偏差和不适当的修正。

这样说起来,如果高先生要想把至今都没有书面责任认定的情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改观,那么最应该起诉的莫过于交管部门了,诉由当然是交管部门的不作为。而交管部门对这种事故的认定方式,也凸现其思路对于“以民为本”治国理念的偏移与别有用心的差迟。

进而,本来一桩很简单的事情,却非得通过诉讼来解决,去除掉加大社会运行成本浪费社会资源这类老生常谈不说,泛诉讼倾向也由此得到了推波助澜,把法制化曲解为泛法制化,动辄就到法庭上唇枪舌剑刺刀见红,也实在令人惶惑于如今除了上法庭外已经没有什么别的办法能捍卫社会运行的起码秩序了。

据说高先生失望之际,已经打算把汽车卖了,改骑自行车了。这应该具有讽刺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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