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瓶装旧酒
2004年6月11日
何必
9日,为吸取万源市“5-24”特大交通事故教训,我省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日前出台10大措施,……(略。)
而这里所说的起因,是24日下午3时许,四川省万源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核载29人实载28人的中巴客车坠入崖下,已造成22人死亡,6人受伤。事发后,省公安厅已指派省交警总队领导赶赴事故发生现场。
再通看这新出台的10项措施,包括公安机关要强化对县乡道路的监控;要逐条道路、逐个乡镇地加强对容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突出问题的整顿,如超速、超载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等;对客运、货运车辆严重超载的,除了依法予以处罚外,还要通知车辆所在运输单位进行整改;在大雨、大雾、大雪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对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的路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暂时交通管制;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屡次违法驾车的驾驶员要逗硬执法大力整顿交通运输企业,特别要抓好客运公司及业主的整顿,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加强对车辆的安全检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客运场站的监管,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客车站点要限期进行整改;公安机关要对本辖区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客车通行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发动乘客对驾驶员、车主遵守交通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举报驾驶员或车主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要给予奖励,继续加大对危险路段的排查力度;督促乡镇政府切实履行好本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确定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看来,四川省方面真是要下大力气来抓道路安全了。出台了那么多具体措施,以确保交通畅通无阻与路人平安。
可仔细想想,如果事故次数与死亡人数并没有“荣幸地”均位于全国第一,那么会引起四川省有关方面如此高速警觉、重视并在应对方面立竿见影?
而且,汇总观察这次出台的10项措施,似乎都是老生常谈,并没有什么新意。强化道路监控,毕竟不是什么新鲜事;货车连带其所在单位一并被纳入治理超载行动早已是全国性的(当然,由此引发的全国性货物运输紧张、铁路运力更加吃紧、全国性水电资源告急、货车司机收入下降乃至失业等负面效应,想必不是道路安全部门应该考虑的,各自为政所透露出的行政壁垒对国民经济与民众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却更多地被消化在不作为当中。);恶劣天气封路,绝不是什么创举;安全检验是例行公事,但凡机动车(除了一些地方的公交车很令人诧异费解地不在此列而不经过检验就大摇大摆行驶在道路上给国人带来时时刻刻的人身安全隐患)都要经过这一关;类似许可证制度的行业准入限制了很多客运主体的运营资格也早就风行全国(在这种门槛无处不在的环境下对于缓解日趋严重的就业压力究竟意味着什么也很费思量,当然,这也不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想的事);而颇带有告密性质从而由于进一步加剧社会道德环境问题的举报制度的广泛流行与扩大化也带来了信任与信心危机的甚嚣尘上;而说到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就更是在本来已经人浮于事的官僚机构的臃肿方面再上层楼,而且庞大的管理机构常常导致谁都能管却谁都不管的后果,即使果然责任到人,也还是埋藏着公权扩大所可能演变出的一系列问题。
我无意说四川省方面针对交通安全事故频繁发生采取应对措施的姿态本身有什么不对,只是觉得,亡羊补牢式的马后炮都是在以一个个鲜活而宝贵的生命从这个世界上彻底而完全地消失掉后,才引起了注意。假如不是有这次血淋淋的特大事故、假如四川省事故次数与死亡人数在全国处于中不溜而非如今噤若寒蝉的首位,那么这种治理也许就不会如此被大张旗鼓。从其他地区目前的表现上看,就能得知各地的基本态度与反应。其实,四川省这次出台的措施并不具有制度创新的性质,无非还是把早就被用得滚瓜烂熟的规章制度再重新发布一遍,从动员行政资源角度看,有着重复发布所带来的浪费之嫌;从实施效果方面讲,也形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现实局面。为什么不采取预先防范措施非要等到出了人命才出台对策,就挺让人搞不明白了。
而同为四川省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所拟行的相关措施也还是有着令人忍俊不禁之处。2004年5月9日《天府早报》报道,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公安部配套规章正式施行后,省交警总队迅速制定了《四川省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指导意见》。8日,《意见》正式印发各地,交警总队要求各地遵照执行。处罚项目中五彩缤纷林林总总也有10多项,其中包括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超过2人的。
本来,这种规定就很带有开玩笑的意味:行人列队在道路上每横列超过2人就要受到处罚,假如一家有个双胞胎由父母之中一个人领着上街,想必是不能一手牵着一个,必须大人腰上缠根绳索,鱼贯牵连着后面的孩子,否则就是违规。
于是,如此思路中的交管部门,这次又搬出那些陈芝麻烂谷子来哗众取宠,对于现实交通安全状况的改善,恐怕依然于事无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