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志愿反扒
2004年3月3日
何必
志愿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分子……协助警察进行反扒行动……(略。)
参加治安队的经历,无疑给这些支援反扒者们留下了深刻的记忆。而治安队则属于民间执法组织。这种组织的合法性存在着问题,也正因此,这种治安组织才销声匿迹了。在文革期间,所谓联防巡逻人员遍布全国大街小巷。那时在北京,联防队员手执大棒,对像骑自行车带人的、搞对象有过火举动(当时根本没有什么当众接吻之类的行为,充其量不过是拉拉手而已)的、或者其他被联防人员看不顺眼的行为实施阻止,动辄就挥舞大棒殴打有“不良”行迹者,人们都以当联防人员为荣,而遭遇到联防人员则算倒霉。联防是人们谈虎色变的,形成了当时的社会恐怖。文革后,这种依靠社会力量维持治安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于是,这些民间治安参与者就有了实施暴力的合法性。
武汉反扒值勤者几乎都有被小偷殴打的经历,说明了这些人都是非法暴力的经历者和受害人。虽然从新闻报道中无法得知他们身体被伤害的程度,但从他们被录用为反扒志愿者的结果上看,应该是没有什么行动障碍。但可想而知的是,之所以还会将被小偷殴打作为一个共同的群体特征,意味着这种遭遇还是以记忆的形式留在了这些志愿者的心里,并积淀为一种心理。这种被侵害心理久久挥之不去,乃至成为参加反扒志愿行动的一个背景因素,而其中报复心理的痕迹也因此而很容易找到。如此一来,以暴易暴、以恶制恶就被当作是符合情理法的面孔大摇大摆地流行在市面,并因为南京、福州等地类似举措的面世而有蔓延的趋势。
缉拿扒手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暴力,没有哪个扒手甘愿束手就擒,被发觉行窃行为后几乎都会发生逃跑和对于缉拿行动的武力反抗,追捕和制服扒手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动作。即使按照新闻所言,反扒行动都会有正式民警负责,但由于警力不足,不可能都是由警察来全员全程反扒,这种负责也只是使民间反扒值勤行动具有了执法方面的合法性面目。于是,很可能的情形就是,一个警察带领几个志愿值勤人员冲上去捉拿扒手,对被捉拿者形成包围和武力攻击并迫使其就范。可以设想的是,所有参与者都会行使武力,从而在法律许可条件下发生群体暴力现象。
社会上行使暴力,是国家的职能,而且这种职能是要受到严格限制的,对于战争、犯罪等情形可以使用公众所赋予的暴力权利,而在其他情形下也不能任意将暴力使用范围扩大化;而更不能将行使暴力的权利转移扩散,不能将暴力扩大化,不能让非执法者具有行使暴力,或者说,执法部门是没有权利将暴力行使权转交给他人的。即使是警力不足,也不能通过招募志愿者的方式解决现实困难,因为这是一个两面刃的刀,这种将暴力社会化的倾向,很容易导致公共权力外延的非法扩大,带来合法暴力非法行使行为的普遍化。
而“按照抓获小偷数量领取报酬”,则更是带来了社会问题。众所周知,执法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实施过程,是不应该也必须杜绝具有市场行为性质的。如果把执法过程用经济指标甚至与个人收入联系起来,就必然会发生执法腐败。本质上,腐败就是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而以志愿者反扒,并将其个人收入与反扒效果相结合,则形成了一种很危险的激励机制,扒手成为这种志愿者的生财之道,就像病人与医生护士、死人与殡仪馆的关系那样,用社会负面及保守因素而成为自身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理论上,从个人利益角度考虑,反扒志愿者就自然而然地希望扒手越多越好,如果遍地都是扒手才让这些志愿者乐不可支,出门就见扒手、一天逮百八十个窃贼才会让自身取得效益最大化;个人投入的表面上是社会责任感,但却由依靠暴力而抓获的盗贼数量计较自身收入,从而使得维持社会治安这种颇具公益性质的行为沾染上了铜臭味道,形成对道德的贬损。如此,有目共睹的是,这与设立志愿反扒队伍的初衷就背道而驰了。在这样的利益机制下,人类惟利是图的本性驱使志愿者蜕变为牟利者,出现新的冤假错案也就在所难免了。如果真是这样,矫正成本又会是执法机关新的一项开支,比起弥补警力不足的成本,也未必小到哪里去;而这种执法偏差所带来的恶劣社会影响,却是会由于巨大的社会代价而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与补偿的。
在执法方面,也可以用两分法来区分良法与恶法。去年在各方的激烈争论与热切关注下,人大最终否定了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撞了白撞”的法律,就是最高权力机关行使了对恶法的否决权。如今,动用民间力量执法,也应该从其合法性方面进行考量,防止在制裁犯罪的时候却由此而形成新犯罪的可能。
就此看来,武汉这种群策群力反扒举措还真是值得好好斟酌才行;而如果这种措施被推广,南京、福州争先恐后启动民间辅助执法,恐怕还真是得担心遍及各地的社会有偿暴力。不知道什么时候,还会出现反抢劫、反诈骗、反叛国等犯罪的民间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