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观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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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更是保护私人财产

(2022-12-05 00:46:10) 下一个

案件执行更是保护私人财产

                                2003年12月30日

何必

……为了此判决的执行,他四处奔波,(略。)

笔者与这位岳阳陈氏老兄有着类似的经历:1993年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被判决生效的案件,时至今日仍然未得到充分执行,法院判令被告方返还原告方(笔者)11万多元,只是在1994年拿回了区区1800元,剩下的绝大部分石沉大海杳无音讯。每每就此问及法院方面,只是问笔者是否能找到被执行方财产的新证据;其他熟悉法律方面事物的人士则无可奈何地劝笔者还是放弃追索财产的权利,至少不要为此费太多精力。这也许是我与岳阳陈氏老兄不同之处:我也许没有湖南人那般执着,没有不达目的势不罢休的意念与恒心,虽然这已经是笔者心中一块积淀已久的病痛和不得舒畅的关节,但所做的也只是碰到可能会对此有所了解、熟悉或过问的人士不嫌厌烦地诉说着自己的遭遇,试图能引起些同情并死马当作活马医弄回点聊胜于无、也是对这些年在此花费大量心血的一种心理补偿。而看到岳阳陈氏老兄的惨状,一方面对于他坚定不移地捍卫自己的权利的做法赞佩有加自愧弗如,同时也为他并没有像我这样乖巧从善如流妥协于铁一般的现实而避免了家破人亡倾家荡产而感到一丝惋惜。

已经判决的案件执行难,这已经成为目前我国社会生活中众所周知的一个顽症。业内人士早就对此告诉笔者,在中国,胜诉的成本远远低于执行的成本,法律上有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在现实中可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利并真正赢得官司,官司打半年胜了却要用短则几年长则十几年甚至一辈子去讨要法定债务、而且绝大多数主张执行权利者可能都会面临拿着胜诉判决书却只能将其作为唯一财产和心理安慰的事情屡见不鲜。

胜诉者倾家荡产,败诉方却不以为然乃至理直气壮,这实在是中国法律的悲哀,同时也是普遍存在的法律缺位中影响非常广泛而且恶劣的方面,而且旷日持久却未见得有什么实质性的改观。

这种状况的长期存在与扩散,极大地贬低了法律的地位,羞辱了法律的尊严,使得法制化进程遇到了虽然不合情理法但却四通八达畅行无阻的顽强抵抗与嘲弄,法的精神遭到怀疑乃至否定,法的效用成了没有实际意义的点缀。

私人产权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市场经济得以存在与健康发展的制度条件,也是保证时常正常运行必要的外部环境。作为市场经济中的民事行为主体,私人与企业法人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这在法律上保证了市场行为的有效性,确认了不同交易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对于私人财产权的认可与保护,对于改善投资环境、创造良好的法制氛围是不可或缺的。我国宪法中早就有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规定(第十三条),最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里的第五条更是建议立法部门将这条相应地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表明新一届政府更加注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外部环境的营造与改善。

保护私人产权,自然应该包括发生法律纠纷并经过司法程序后按照法定条件偿还权益被侵害方财产损失这个方面,因为这是履行社会契约过程里的组成部分,在建立健全市场经济秩序方面来看,更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而从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这个特殊的转型过程而言,则也是具有历史性意义的。

切实改变法院执行难的现状,牵涉到如何将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些基本法律条纹在实际运作里得以贯彻与兑现、并逐渐让公众提升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权力增加信心,绝不可等闲视之。

希望岳阳陈碧波这样悲惨地度年关不会继续下去无尽无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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