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观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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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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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污染

                                                  2005年7月1日

何必

稠如墨汁般的河水流淌,上面漂着一片片泡沫,散发阵阵臭气……(略。)

又一起环境污染导致人死亡的事例。三年中就有百余名村民死亡,也就是说,仅在一个村子里,差不多每10天就有一条生命离开人世间被推上了黄泉路。

上游的河南地段也是仅一个村子里就有8家小造纸厂,工业废水没有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河里,并毒害着下游居住着的湖北襄樊翟湾村的村民。这种状况到现在还在继续着。

坊间一直有着妖魔化河南人的倾向,认为穷山恶水出刁民,逐鹿中原是中华民族历史上最显赫的动作,得中原者得天下,也许,从这里能够看出来中原的独特与敏感。前不久,深圳出现了警方公开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标语而受到一腔热血的河南人的控诉不得不处分相关警员的事件,虽则有了这样的结果,却无法抹去人们记忆中广交会上更为直截了当高悬的“豫人免谈”横幅的触目惊心,而且在根深蒂固的观念里,还是驱除不了约定俗成的民间见识,经过了大半辈子的折腾,现在,说起河南人,就如同说起中国人一样,的确应该有更多的自省甚至自责。

问题在于,翟湾村的村民们还在经受着污染的河水的威胁,尽管只能打井取水饮用,但却不能防止上游河南人排放的污水对地下水源的污染,进而也就无法确保饮用水的安全。按照襄樊市环保局长的介绍,行政区域限制增加了协调合作治污的难度,以至于跨界水污染问题成为难治之症。虽不断向两省有关部门反映,但至今无果。

从中,我们也许可以推测两省有关部门互相推委塞责的态度,以及行政不作为的必然行为选择,对于各自行政区划里的边界地带,大都是区域治理领域里很容易被忽视至于边缘化的地方,也是公民权利最容易被无视甚至侵害的地段。

而行政区隔的存在,也限制了污染治理,更是谋杀翟湾村民的构成因素之一。从目前的治理制度上看,翟湾村民想要主张自己的权利,从白河水受污染导致亲人死亡以及更多村民依然受到污染的威胁,在司法方面的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状况下,即使到河南管界对当地造纸厂直接向白河排放工业污水的行为进行诉讼并要求赔偿,而如果该村村民在湖北管界对河南那些谋财害命罪魁祸首的造纸厂进行法律责任的追究,那么面临的会是起诉属地原则方面的冲突,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退一步说,就算是湖北省判决肇事者对受害方进行赔偿,也很难到河南去执行法院判决,更不用说这些村民能够通过对行政区划体制的诉讼取得生命和财产上的赔偿了。也就是说,行政方面的区域分割,虽然在事实上的确造成了公民货真价实的被侵权,但在我们的社会救济制度上却根本不可能得到制度认可与扶助。

实际上,这类事件并非偶然和局部。同日《东方早报》数据,近年来淮河跨省污染问题层出不穷,与之相关的官司也接二连三,但并没有一个普适性的生态补偿标准。为些有环保总局人员透露,正会同水利部等部委联合研究水污染方面的生态补偿机制。据称,水污染方面的生态补偿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上游对下游造成的污染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面是下游对上游治理污染的行为进行补偿。但存在的问题也有不少。分析人士指出,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原则,治污资金主要由排放企业承担,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加大投入力度,按照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将治污所需经费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但跨省的流域污染问题在法律上很难确定责任主体,政府、企业还是个人,“淮河上排污的主要是工业企业,安徽沿淮所有的排污企业都算责任主体么?再有,安徽省上游的河南排污企业怎么算呢?”虽然“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生态补偿原则获得广泛认可,但涉及具体补偿行为时,补偿的主体和受体关系却并不明确。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存在很严重的漏洞。虽然国家环保局和水利部正在研究此事,但实质性的问题却远非这两个部门就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得了的。这里牵涉到的是一套长期以来被社会一以惯之的官僚、司法、经济、政治和社会体系。

例如,生态补偿是要在法律认定后才可以进行,这就必须以法律认定过程为其前提和基础。但是在我国,对于环境污染提起诉讼者必须是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并且要进行不胜其烦的取证;而在西方,只要企业出现环境污染,那么政府、其他企业、非政府组织、公民,无论谁都可以对肇事者提起诉讼,并且有些国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方法,旨在为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给人们提供一个舒适的生存环境。

这样看来,污染者横行、遭殃者活该的状况还会持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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