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观时事

潘晓来信的作者之一。老么咔嚓眼的。不迎合不争论,不自以为是否定其他,不以为掌握真理,只是口无遮拦唧唧歪歪。
个人资料
正文

按车祸死亡人数规定领导到场

(2022-12-17 23:32:11) 下一个

按车祸死亡人数规定领导到场

                               2005年4月29日

何必

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车祸,政府相关领导应赶赴现场……(略。)

副省长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下达硬指标,这体现了多么强烈的体恤民情关怀民生的政府官员情怀。车祸死亡率务必控制在每万台车8人以内,力争不超过7人,这也应该看作是非常人情化的规定,虽然还是要死人的,可少死怎么着也比多死要强不是?听起来,万台车死亡率里的数字的确是很冷冰冰而无情的,但让这种比率不存在也是不可能的,毕竟,死亡是客观存在的,交通事故死亡比例也是非常高的。整个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当中,车祸死亡人数竟然占到了85%,所以,遏制车祸死亡率,当然就是对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的最重要而卓有成效的贡献了。

这种数字规定性的强行划定,也是行政制度创新的具体表现呀。而且,湖北省在这方面确实有着不俗的表现。

就还拿安全来说,2004年2月4日《湖北日报》消息,湖北省安监局局长詹才泳透露,当年全省将实行安全生产抵押金制度。对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级领导每年扣发一定数量的工资,完成目标任务的退还,并给予一定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适当比例扣减。尤其是生产经营单位,除了按国务院规定缴纳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还将缴纳安全生产责任目标风险抵押金,年终结账,奖惩兑现。此外,湖北还将把全省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州,“一把手”要签订责任状,年底对部门、地区进行考核。

怎么样?看得出来,湖北在将行政管理数量化、分解任务、落实政策目标、分散压力等方面果然名不虚传,做出过很值得狠狠说道的动作。不知道,去年该省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到底如何,这抵押金是否到达了所有权拥有者手中,以及那些被扣除了抵押金的各级官员们是如何对待这缺少了的报酬、是否将这份压力转嫁给了当地的生产部门、或者与企业合谋制造了多少虚假安全事故涉案数据来欺世盗名蒙骗抵押金、或是从案发企业出加倍索回抵押资金。

总之,湖北省在用这等玩笑般的举措进行地方管理、维护社会运行秩序上,还真是体现了九头鸟的智慧,上下都很难缠啊。

如今,在车祸死亡人数控制上,照方抓药,旧瓶装新酒,硬性规定车祸死亡人数指标,不知道依靠什么样的具体措施得以实现,是不是又要靠交通部门各级领导采取工资抵押金制度的立杆见影。

更可笑的是,这位副省长还作出了发生车祸后相关领导亲临事故现场的死亡人数规定。3人以上就必须到现场。翻遍各种法律法规,也没看见哪儿有如此数量对领导是否到现场的要求。

政府领导到现场干什么呢?“指导事故善后,督导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严防和杜绝政府行政缺位问题”。真是有趣。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到现场无非是要严防和杜绝政府行政缺位问题,只要到了现场,就不算政府行政缺位了,可那些至少3条性命的消失就不算政府行政缺位了?事后处置远不如事前防范,这算不算行政工作的内容?督导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这些工作恰恰是应该在事故发生之前就进行的;事故已然出现了,指导善后工作也是政府领导的工作,那么领导对于这种事故应该承担除了到达现场之外的其他什么责任?是不是说,只要按照要求到达现场就可以万事大吉了?死亡者逐渐冰冷的身体面对相关领导的莅临也就该安息了?

3人以上死亡算是特大事故,3人以下呢?如果死亡1个人或是2人,相关政府领导就可以心安理得地由它去了?这3人里面的人究竟是什么人呢?城里人?农村人?领导人?外国人?可想而知的是,对于不同人的待遇注定是不同的。

还有,车祸死亡3人以上领导必须到现场,是什么级别的政府相关领导呢?是不是也要按照死亡人数的增加而有级别上的差异?比如3人就是县处级、5人就是地局级、10人就是省部级?相关领导,应该指的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了,是不是也有死亡人数对应的副手或一把手的区别?是不是说,找死也要寻个时机,如果赶上了人数众多那么身后礼遇级别也会相应提升?

无论如何,中国以占全世界1.9%的机动车保有量,创造着全世界15%的交通事故死亡率,单位机动车死亡率是世界平均水平的8倍,也是中国的骄傲了,也很能说明中国道路交通状况的差强人意了,也足以证明对于生命的漠视、轻蔑乃至糟蹋了。

对于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那条该死的第76条的争论,到现在还是没完没了,机动车拥有者们对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中没有事故责任却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咬牙切齿恨之入骨,并将这种怨恨与愤怒转嫁到行人身上,于是,媒体上有关行人违法的报道层出不穷,仿佛行人出行就是为了找茬寻死。

而到现在这个新交法已经实施一年的当口,与这条法律相对应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迟迟不能出台,很多涉案都无法得到及时解决,凸显立法过程中各方利益较量、人权超越路权思路不得已的倒退、以及机动车强势的有力反弹,还有法律欠缺给执法造成的麻烦和当事人的损害。

诸如此类的制度性欠缺比比皆是,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也在与日俱增,而除了权力争斗落马者外,没有看到任何交通部门官员由于事故多发而引咎辞职或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如此状况下,让那些相关政府领导必须到达事故现场,也无非就是增加行政负担的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面子工程而已,除了让该到场的官员心怀不满更加忘乎所以地蹂躏交通主体外,实在没什么实际功用。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