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制定领域里的腐败
2005年3月9日
何必
正在北京召在的两会小组讨论中,有关人大代表对目前由各个部门、各种组织设立的多种农产品食品质量标准表示不解……(略。)
该报道标题单刀直入作“食品安全标准太多太乱”,也算是触目惊心了。
目前,我国已组织制订农业国家标准400余项,行业标准1040项,并启动了农业行业标准制订修订专项计划和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专项计划,标准的范围已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标准发展到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涉及农产品品种标准、种子标准、生产加工标准、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包装贮运标准。但是,同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相比,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还很不健全。一是标准不配套。不仅表现在标准个体之间,更表现在农产品从生产、加工到流通的过程中。二是标准内容不适用。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分散于诸多部门,农产品标准的内容残缺不全,标准中农药残留限量等质量安全指标少,有些修订不及时。三是标准技术含量低,大多低于国际标准和国外发达国家标准……
各式各样的标准,岂止是弄得消费者云里雾里找不着北、生产者不知道该捐哪个衙门的门槛,同日北京电视台《首都经济报道》也让人知晓,连超市销售员也没有一个能弄清楚如今五花八门的食品安全标识到底都是些什么货色与韵味。
买棵小白菜要辨别绿色标志,弄块臭豆腐也得分清是否无公害,就算是吃瓣蒜都要查找有没有“QS”标牌,形形色色的标准越来越多,到了数不胜数的地步,国家有国家的,地方有地方的,行业还有行业的。而到达终端的消费者那里,却是两眼一摸黑,在这表面上看去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的形势下,却愈发惊惶失措无所适从。
其实,这种标准泛滥的局面,何止发生在食品安全领域。
2004年12月15日《信息系统工程》介绍,目前,我国电子政务相关标准可谓非常丰富。仅我国已经颁布的国家级标准就达800多个,此外还有各式各样的行业标准。标准过多、过泛给政府部门和相关厂商带来了很多困惑。对众多标准加以统一和规范,是解决标准滞后与过多、过泛的唯一途径。 但由于我国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各级政府部门之间、不同区域之间,对电子政务的需求差别又较大,在国家标准指导下,又不得不制定地方标准和部门标准。地方和部门标准的产生又扩大了标准范围,两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很难调和的矛盾。
1月11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现在对高校的各种评估检查实在太多了!”1月10日在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讨论时,南开大学校长侯自新此言一出,人民大学、兰州大学等高校校长纷纷表示深有同感。
在行政许可领域,行政机关从行业或地方利益出发,利用许可制度搞垄断,竞相设定许可制度,造成许可泛滥,使许可制度日益成为行政机关滋生腐败的温床;许可机关权限不清……笼统,人为掌握的许可条件和内部标准过多……
《南方都市报》以“文学奖:过于泛滥的权威”为标题,披露了文学领域里名目繁多的奖项。
2004年9月1日《南京日报》载文,描述众出版社抢吃“教材蛋糕”,22门中小学课程竟有1900多种教材,南京37.91%的教材订数不足5本的现象。
就在最近,金鸡、百花、华表、金爵、金鹿几大奖项后,“第一届中国电影导演协会年度奖”女神造型奖杯翩翩问世,在一个产值也就在十几个亿水平上的缩微产业里也不甘人后闹出点子动静来。
网上流传着一个事情,说是一位博士研究生,好不容易写完一篇论述中国立法现状的博士论文,呈交给他的导师审阅。导师一看文章开篇赫然写道“中国正进入一个立法泛滥的时代”,顿时大为不悦,然后对这个博士生说:“看来你还没有入门嘛,博士学位那就再念一年吧!”
……
就在我查询阅读相关资料时,温铁军教授给我转发了颇为精彩的内容。银监会成立以来,综合运用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窗口指导、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等手段实施监管,但这些监管手段的有效性仍有不足。为此有专家分析了其中的原因。非现场监管有效性不够的原因在于:数据基础不够真实准确,数据统计部门多,各部门上报数据的统计口径不一致;科目统计指标和会计科目设置不对应,需要靠统计人员手工操作,容易造成遗漏;部分银行未严格执行统计和会计制度。现场检查问题也不少,体现为:大量的检查项目是临时安排的,与非现场监管和之前的现场检查之间缺乏联系;往往采用“一刀切”方式,对高风险银行的检查力度不够,对低风险银行又力度过大。
中国金融领域里立法数量达到世界之最,而中国金融领域里的腐败与混乱同样达到世界之最。以至于笑话百出。3月7日《中国青年报》:“最大的外逃贪官就出在你们银行界。”在6日上午经济界委员的小组讨论时,一位来自建设领域的委员打断了银监会副主席史纪良的话。“你们建设领域也不少啊!”史纪良委员回应了一句。“最多的还是交通部门,几乎每修完一条高速公路就有一位交通厅长下马。”另一位委员补充道。他顺手指着同在一个小组的原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赵希正说:“还有你们电力行业。”(如此互相揭短指责,倒是中国官场上屡见不鲜的情形,而把贪官数目当作由头,却也是与时俱进了。)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学学者王灿发教授介绍,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源管理法律,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文物保护法》、《标准化法》等等;而各类国家环境标准364项,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600多部。我国的环境资源立法不是没有,而是太多了。
“法不在立,而在必行”。这句由意大利法理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法律格言,正在被熟谙中国国情的各界运用在实际生活当中。最为突出的,应该是去年的巨能钙风波中,农业部用其标准去诘难卫生部的标准,形成了部门利益之间纠葛社会化的闹剧,到现在此事也没有个定论,把消费者整个装了进去戏弄了一把,然后就没有任何方面来承担责任了。包括巨能钙企业本身在部颁标准层面上也成为不同利益集团间博弈的牺牲品。
从技术层面上说,中国各式各样标准规范的制定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工具理性几乎囊括了中国当今社会生活的全部。过多地追求标准解决社会问题的功用,而或不经意或别有用心地忽视庞德所谓“通过法律进行社会控制”、亦即必须强调法律的社会调节功能不可偏废。而所谓法律的社会调节功能,其本质目标就是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但如许核心内涵,却在我们这里越来越稀缺,逐渐成为古董或舶来品,让我们成为脱离人类文明轨迹的外星人。
而从实质上说,标准规范的过多与泛滥,是立法、司法腐败的具体体现。各种公权力部门利用掌握的权力为所欲为,无法无天应该是确切的表述,为了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的利益,不惜置国民身家性命于不顾,肆意藐视社会利益,践踏公民权利,在标准制定权的使用方面一味跑马占地,形成了立法与规范制定方面的刻意扩张,从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的根基。
入世后,我们口口声声要参与国际标准与游戏规则的制定,但制定规则首要的是对规则意识的把握,是对规则的尊重。如果像现在这样阿猫阿狗都要来为别人制定规矩,而自己却在规矩制定权力的运用方面超然法外不受任何约束,那么只能接受国际规矩的制裁,别无它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