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观时事

潘晓来信的作者之一。老么咔嚓眼的。不迎合不争论,不自以为是否定其他,不以为掌握真理,只是口无遮拦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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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又整交通秩序啦

(2022-12-16 03:40:32) 下一个

北京又整交通秩序啦

                                        2005年1月6日

何必

昨天,交管部门开始对春运前的交通秩序进行大整顿……(略。)

据报道,北京交管部门经过调查对市民反映的交通问题进行归纳整理,集中出四大问题。一,大、小公共汽车交通违法行为;二,行人、自行车遵章率低;三,乱停车现象严重;四,大货车违章。

新春马上就到了,北京市又开始了例行的交通秩序整顿活动。就像惊蛰后各种动物纷纷从冬眠之中苏醒过来开始新一轮的捕食存活一样,开春了,警方也好像从寒冷而漫长的冬季里醒过闷来,由蠢蠢欲动,要以中国特色的运动方式,对春运前秩序进行收拾。

看了要收拾的对象,这“七车一人”当中,囊括了交通行为的所有主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无一例外,凡是在路上跑的都在整治之列。

有道是,当一切都成为重点之际,也就没有了重点。放到这里,可以说,当一切都成为整治对象时,也就无所谓什么对象了,反正只要是上路,就得被列为不法之辈,在警察严厉、警惕而敌对的目光之中灰溜溜地得到收拾,被当作天然的违法乱纪分子享受到理所当然的整治。而这种全民违法乱纪的景象也实在让人噤若寒蝉心惊肉跳:北京什么时候变成了这副模样?

如今北京的社会治安状况究竟如何?按照新闻的路数,还是见微知著。2004年,北京市总量60万个井盖中一共丢失了2万多个,这些被盗井盖留下的井口张着血盆大口,使得有人掉到满是粪便沼气的井里窒息致死,有的是爬不上来在井底被污水淹死,有的摔伤骨折,有的落得终身残疾;而由于井盖被盗总共造成了多少伤亡的数字,一直也无法查清,即使有也会被保密不能为公众所获悉,以防影响社会安定。可是别的不知道,这被盗的2万个井盖里,2004年比2003年多出了5000多个,也就是说,增加了1/3!不管是要从输出口抓起堵住盗窃井盖者销脏渠道的最终收购单位,还是北京涉及区区一个井盖管理竟然会有市政、电力、自来水、热力、煤气等19个政府衙门,媒体报道这种井盖严重丢失并非常富有建设性和社会责任感地提出,是否再设立一个北京井盖管理办公室有多了个衙门又让纳税人增加开支项目又增添了个寻租机关,反正谁也不能说,对于在井盖丢失现象中伤亡蒙难者、不得不小心翼翼绕行吃人井口的车辆行人而言,2004年决然不比此前的状况要好,只会是更差。

2004年度大事件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行毫无疑问应该成为最受社会关注、引发争论最多的现象,这种由一部法律引起全社会如此广泛而密切的瞩目,是中国有史以来前所未有的事。有好事者会溜须拍马道,这反映出国民法制意识的增强、法制观念的普及、权利社会初见端倪、宪政时代喷薄欲出,可稍微看一下,对于这部法律的关注只是有关该法第72条有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活行人发生交通碰撞后机动车承担事故与赔偿责任的法条上,而且,在目前新闻界处于垄断状态下自然会产生垄断利益和寻租空间的大势里,新闻界从业者也多为“先富起来”的人,跨入了据中国社科院所谓只占总人口4%的中产阶级行列,屁股决定脑袋,站在哪儿说哪儿的话,开车的人自然不会替步行者说话,情不自禁地站到了强势人群的立场上,成为富有或准富裕阶层的代言人;更为可怕的是,在新闻资源有限的现实中,总体上对于权势阶层的阿谀逢迎唯唯诺诺,恰恰是在剥夺、逼仄、排挤、嘲弄了弱势群体话语权的情况下发生的。于是,类似机动车负全责这样的伪问题堂而皇之地昂首挺胸占据了主流舆论阵地,把问题演化为机动车主作为法律面前平等的人是否与被害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胡搅蛮缠,诸多社会舆论都宁肯回到执行撞了白撞的恶法年代,全然不顾人权高于物权、机动车主当驾驶机动车时是以物、更准确地说是以钢铁来与人的血肉之躯进行着完全无法对抗的较量等基本事实。

而问题的核心,并不在于施害者与被害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也不在于表面上看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区分、以及社会强制基金的建立或商业性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出台(北京市已经有了这方面的规定,但有趣的是,各家保险公司没有一个买帐,谁都不肯为此进行先行赔付,使得这项规定有成为如今已经被广泛流传的规章制度出台就是为了坊间多个“取消奚落的对象”),而是,按照目前春运前交通秩序整顿所涉及范围看,所有交通参与者都成为交通秩序的破坏者,秩序本身成了过街老鼠众矢之的,被当作万人唾弃暴捶“打翻在地再踏上一万只脚让他永世不得翻身”,秩序观念本身已经成为各界冷嘲热讽身体力行蹂躏毁坏的最佳倾泻器具。而其背后,则是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公共环境,秩序越来越乱,井盖越丢越多,所有交通主体都在违法,而如果法律本身被所有法律主体都主动或被迫违反践踏的话,那么按照那个英国大法官的话说,就是““果我们的理论与世界不符,那么一定是世界错了”,或者,在法律与其规范对象之间,一定是有一方出了问题。最终,机动车负全责的喋喋不休,到头来还是把所有矛盾集中浓缩在了双方当事人这里,或者说,把所有交通秩序混乱焦点爆发在了这种事故发生的刹那,形成了目光匪夷所思的偏离。

就这整顿,又能怎么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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