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观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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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券黑幕彰显消费者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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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券黑幕彰显消费者弱势

                                  2004年10月16日

何必

有些商场满200(元,下同)返300购物券的活动更是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略。)

想想看,这些手持返券的消费者呆在商场门口,成群结队,义愤填膺,等着商家能就手里那些倒霉的券有个说法,不等到说法就不走。可消费者能得到什么呢?假如商家就这么耗着,死活不出面解决问题,就算你天天从早到晚等在那门口,至多也只是给该商场及其附近的食品饮料商家带来了新的消费,除了这些无它。商家呢?完全可以采用日常生活中或媒体上经常能见到的推脱负责人不在之类的借口,让那些可怜的消费者无休无止地眼巴巴等下去。

这返券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有关行政部门还曾经取缔过这种返券活动,并被媒体和公众声讨为权力对市场行为进行干预。紧接着,行政部门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这种潜藏着利益冲突并引发社会利益集团直接对抗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其发展,应了那句很贴切而经典的话:一放就乱,一抓就死,从来没学会如何在市场管理方面既搞活了市场又避免了不法行为的发生。

而说到商家返券,最早也就是买100返10,后来逐渐有了20、30,最后有胆大的打出买100返50,媒体上就开始质疑商家如此行为的合理性,毕竟对于商家来说,不可能赔本赚吆喝,总是要以赢利为根本目的。返券是商场竞争的一种手段,北京一定规模的商场数量比上海还多,自然竞争也就更激烈,换句话说商家的利润率也就日益趋近平均水平,没有拦腰一半的利润所在,那么买100返50,商家葫芦里到底卖的是什么药?难道商家真是发了如今越来越稀缺的慈善心普渡众生?业内人士分析其中讹诈的成份是不可避免的,无非是作为经销商双面作战:一头以强势地位迫使生产者压低供应价格甚至到了生产成本以下,获取在市场上露脸的机会,另一头则利用货物周转率以及定价权与消费者捉迷藏。

此趋势愈演愈烈,今年十一期间,以返券打折著名的安贞华联率先打出了买200返300的大旗,让媒体瞠目结舌,为这种商家蓄意制造的疯狂而缄默;消费者则是蒙在鼓里一拥而上,傻乎乎被拽着营造了国庆节的繁花景象。

而国庆节余热未退,那些返券就已经出了问题,砸在消费者手里花不出去。商场玩起了文字游戏,在有效期与此间商场实际营销活动之间做文章。在券面上明明写着有效期的情况下,却在实际操作里让这券形同一张废纸。

这就好比一场足球赛当中,有一方随时可以变更比赛规则,开始时安装国际通行惯例,可还没到中场休息,就已然开始规定本方手球越位背后铲球禁区内向对方守门员横冲直撞是比赛继续进行的条件,或者就像中国特色的麻将牌局里,开始前说好了的游戏规则在开始后就不是那么回事,频频向其中强势一方倾斜改变,其他方面只有往里搭钱的份儿。

10月15日《北京晨报》系列报道了诱人的返券背后隐藏着黑幕:手拿返券没处花、返券活动提前终止、返券滋生黄牛党、商场拒绝大品牌、提高价格再返券、(供应商)逃避活动要送礼;而商场也自曝内幕:秘密手段保赢利;商场获得利润还有几方面渠道。一是售价上扬。二是限制参加返券活动的品牌,并控制参加活动商品的销售量。三是不及时返回供应商的货款。曾经有人算过一笔账,如果按1%至2%的扣点算利,只要商场延长占压供货商的货款一个月,就是一两百万元的进账。四是偷税漏税。现在商场上缴的利税是17%,如果一些不法商场利用一些手段避税,比如顾客用返券消费的部分不纳税,这就是很大的一块儿利润,完全可以达到赢利的目的。记者发现了返券活动中四大问题:欺诈消费者;偷税漏税;腐败问题;欺诈股民。

俗话说,买的不如卖的精。前两年被中国人旷日持久馋涎欲滴的诺贝尔奖里,那个诺贝尔本人并不知情的经济学奖还莫名其妙地给了两个弄什么信息经济学的主儿,真是吃饱了撑的。对全世界说什么“信息不对称”干什么?信息怎么对称?在如今我们这里,消费者啥时候有过参与游戏规则制定的权利、或者是针对游戏规则选择置疑的资格、抑或当这种完全被商家操控了的游戏里的规则对自身产生权益造成侵害的时候能起身利用社会利器反击的本事?

君不见,作为产业或商业部门,都有自己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都在保护着本行业里的企业的利益。比如,在通信行业有信息产业部,在民航方面有民航总局,在房地产方面有建设部、各地房地局和房地产协会,在旅游方面有旅游总局和协会,在医疗、卫生、教育、交通、铁路、邮政等等领域,莫不如此。可唯独在消费者利益方面,却没有任何一个消费者的组织。好不容易有个消费者协会,一方面是个准官方组织,带有明显的官方色彩,另一方面,当牵涉到消费者权益保护这样的本职工作时,却有着令人浮想联翩的两大软肋:没有行政职能和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全国就这么半个消费者当家人,还是这么个中看不中用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能对称得了?这不,消费者不只能在商场门口无休止地与商家耗时间,舍此而外还有什么辙?说到底,消费者也就是赤裸裸躺在板上任人宰割的货色。

而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背后,是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是买卖双方实力的不对称,是《民法通则》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四大基本原则对行为主体的法律约束效力方面的不对称。

所以,才磨练出了笔者这样死乞白赖拒绝消费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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