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票退款新规还是霸王条款
2004年10月7日
何必
根据规定,如果乘客将机票遗失,在没有被冒领的情况下,那时到原出票地带挂失,乘客可以在一年之后得到退款……(略。)
该节目还采访了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严旭阳,他认为,我现在不想坐了想把票款拿回来应该得到支持,从技术上来看也不会有太复杂的问题,既然一年之内乘飞机在你(航空公司)的系统里都能得到确认,那么你可以给出一个信号,说这张机票已经退票了,作为作废处理。国庆节黄金周还没过完,媒体就按捺不住,关注起问题新闻了。可这企业方面也不提气,偏偏就在这个时候弄出些个事端来供人把玩批评。
今年,有关民航方面的新闻可真是不少。还没到年底,随便到网上去看看,民航问题报道已经多得目不暇接了。有关航班延误补偿办法,3月份民航总局就提出了建议,到现在半年多了,却没见有什么大型航空公司接招响应,还是除了深(圳)航(空公司)做了有关延误具体补偿办法规定外,其他干脆不理不睬。今年7月,国内民航界老大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推出了18种空中餐食,秀色可餐但却由于无视航班延误补偿而被指责为避重就轻掩耳盗铃。此后,有关航班延误导致暴力事件发生、乘客占机现象愈发频繁,民航总局方面不得不出面,呼吁(还不如说警告)乘客不要采取过激行动,但对航空公司方面肆意晚点状况却避而不谈,至少是无能为力。
现在,川航、海航两家不约而同地出台退票方面的新规定。业内人士介绍,机票丢失情况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自从有了民航就有过机票遗失现象,而国内航空公司也一直是采取如此做法,只是这次川、海二者不过是把这项业内约定俗成整理发布、或干脆仅仅是用公告形式重复一遍而已。可不想,时过境迁,此一时彼一时,想当初航空公司大脑袋(巨头)们若无其事地干着这样的事,也许没事;而随着国人权利意识的普及,如今川、海就成为了众矢之的。
其实,就像开篇文中所提及,机票上明确地记载着机票使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自然状况,属于容易识别的个人特征,与不记名的火车票、汽车票有所不同。机票实名制本身在设计时更多的是考虑到飞机安全因素,防止不法分子劫持飞行器行为的发生,但却歪打正着给了持票消费者以确认其真实有效身份的充足依据。而如此,由于身份证号码的唯一性,也就杜绝了其他人使用该机票的可能性;换言之,该机票只能被票面上注明的所有者使用,也就理所当然是属于该所有者的私有财产。
按照航空公司方面的解释,由于机票有效期为一年,所以如果机票丢失并立即挂失后,也要等到一年有效期过后才能领取退款。这好像完全不是那么回事。
首先,机票所有者在登机时要查验身份证,必须与持票人姓名、相貌、年龄等个人特征相符才能登机。如果机票落入他人之手并被用来消费,那么机场安检就成了很大的危机发源地,任何人拿到不属于自己的机票也可以乘坐飞机,而且还能够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那么飞行安全从何谈起?实名制也就纯属是不中用的花拳秀腿,对乘客乃至机组人员安全起不到切实的保障作用。因此,即使机票遗失,也不存在必须要等到机票有效期过后才能被认可之理。
其次,如果机票有效期对于机票遗失者退款而言是必须要经过的阶段,那么如果存折遗失又该怎么办呢?活期储蓄存折上是没有有效期的,那么假如存折遗失并迅速挂失,要等到什么时候才能动用自己在该存折上的财产呢?现行银行的规定,是从挂失时起一周就可以领取此帐户上的钱款,这种规定在航空公司看来还不是滑天下之大稽?没有有效期规定却在短短一周之内就认可挂失行为,还有没有王法了?要是换了航空公司来做这种业务,非得让挂失者等到白了少年头甚至走上黄泉不归路才行——既然没有有效期,那么也就是无所谓什么期限了,而这个无期限则给了航空公司以太大的操作空间。
那么,既然是机票遗失并挂失后,需要到机票上有效期过去才能领取退款,可这种退款是按照什么份额领取呢?对于持票者来说,在有效期内这部分钱形成了“死”钱,虽然名义上属于自己,但却是不能支配的,看得见摸不着,且得耐下心来与时光周旋,中间还别出现什么意外,千万别发生什么即使没丢了性命一息尚存却毁了容颜的事故,否则航空公司方面不定还要弄出什么花样来折腾你。而虽然是航空公司方面强行扣留这部分明显属于个人的财产,到头来还款时却只是按照票面值数钱。可按道理说,这部分钱爬在航空公司账上,被其用来干了什么却不得而知,也许充作流动资金、或者当作添置固定资产的费用、抑或是航空公司头头脑脑们出国考察风光去了、甚至是国有企业老总们经常出现的卷款而逃里的一部分?这些都是有可能的。但此钱正是被航空公司用来干自己的事了,就应该由其付出使用该款项(资产)的代价,而且既然我国《民法通则》里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四大原则,那么航空公司就应该本着这些原则,向机票持有者支付不仅仅是储蓄利息,而应该是相当于投资回报的份额。
想来,川、海航如此退票规定又是个不平等格式条款,依然是霸王条款,但就目前被点评过的霸王条款领域看,这种状况还是会存在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