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观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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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凸显试用期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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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凸显试用期陷阱

                                       2004年9月20日

何必

眼下,许多今年毕业的大学生们正经历着用人单位“试用期”这一关……(略。)

其实,在工作里,几乎每天都能接到媒体受众的线索,反映当今用人单位经常利用试用期为幌子,雇用临时工,一旦试用期结束也就要打道回府重新到劳动市场上找工作。这种事情随时都在发生。上海媒体现在又把这件事当作新闻进行报道,可见其普遍性与严重性。

不过,看了半天,也没见到能如何有效遏制用人单位这种看上去伤天害理但却无处不在的行径。

上海曾经在国内被当作“打工者的天堂”,足以看出相形之下,上海在用人方面遵纪守法程度还是不错的。可如今,也还是出现了这种“试用期陷阱”,而且劳动执法部门也鞭长莫及,最终落脚点不得不在让劳动者依靠自身软弱而微薄的知识、经验与判断力来“事先认真了解一下用人单位是否真有用人的意向”,同时“他呼吁用人单位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招聘员工”。在社会现实里,这种指点与呼吁显得苍白无力于事无补。

其实,笔者近来恰恰始终遥控了在上海刚刚谋职者的经历。也许,试用期陷阱还远远不止是完结时炒鱿鱼卷铺盖走人那么简单。

该谋职者曾经在北京有过短暂工作经历,今年7月份刚到上海,也是碰到了试用期陷阱,好在发现这个苗头后,立即在工作期间骑驴找马,不久就跳槽到了另外一个单位,而其他没有采取如此应对措施者所得到的结局与开篇描绘如出一辙。而到了新单位者,被告知试用期月薪4000元,转正后5500元。估计现在工薪阶层听到这样一个收入,都会心满意足。就算有试用期陷阱,能取得这样水平的收入也能让人心花怒放的了。

且慢,来看看实际工作状态:每天加班都要到晚上22点以后,有时得到凌晨,没有周末休息。对于刚刚走上社会者这大概算不了什么,但我还是给其算了笔帐:

“现在每天平均工作12小时,工作日期间加班4小时,周末加班12小时。如果按照劳动法,工作日名义工资就应该是按照每天16小时计算,周末工资就应该是按照每天24小时计算。这样,按照规定,每个月22.5个工作日,实际工作量是360小时,周末(7.5个)工作量是180小时,二者相加为540小时。试用期月薪为4000元,转正后为5500元,则每小时工资分别为7.4元和10.20元。国家规定,每日工作量为8小时,每个月为22.5个工作日,总工作小时数为180小时。按照实际收入水平,那么试用期和转正期的真实工资为:7.4╳180=1332元和10.20╳180=1836元。换句话说,试用期工资不到1400,转正工资也就是不到2000元。比起在北京时的工资水平,自己应该心里有数了。这就是上海,也许就是前途。”

就此看来,即使是在上海,试用期陷阱绝非仅仅是临时工问题,还有着被迫无偿加班所导致的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方面的扭曲、以及个人实际收入与法定收入之间具有着数倍的差距。作为“打工者天堂”的上海尚且如此,全国其他地方的情形也就可想而知了。

按照国内各地人均收入的有关材料,上海一直在这方面名列前茅,人们也就对上海生活费用方面的居高不下感觉情有可原。但是,如果考虑到这种情形,大概就不会对这种收入喜不自胜了。

目前的情况是,有针对收入的调查,但却没有针对实际工作时间的统计数字。笔者在1998年就曾经就加班之事撰文,认为加班(通常都是无偿的)造成了对就业岗位的排挤,而且还形成了非法用工的合法化。我们每年都过五一节,但100多年前的5月1日美国芝加哥工人为缩短劳动时间而罢工游行,在如今我们这里却被当作是法定节日只奢谈假日经济早已数典忘祖忘却了饮水思源,五一期间大量的无偿加班现象更是形成了对劳动节绝妙的讽刺。

耐人寻味的是,作为执法部门,上海劳社局充其量也只能是呼吁用人单位本着诚信原则招聘员工,别把试用期当作强取豪夺的工具,却没有相应的如果违反了诚信原则的惩戒措施,基本上反映出国内劳动环境状况。这就像面对杀人不扎眼的强盗只是呼吁别丧尽天良还是给人留下财产一样无济于事,而如果做出这种呼吁者恰恰是接受委派专门收拾盗贼的部门,天下太平恐怕也就遥遥无期了。太多的用人单位有法不依,执法部门只能退却到呼吁而非惩治的层面,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更是整个社会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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