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看新交法里机动车负全责之争
2004年9月
何必
9月3日下午,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立法听证会,会议焦点是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六十九条、即被坊间俗称为“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的条款。听证会上,意见分歧双方各执一词,进行了激烈的发言。参加听证会的16位陈述人是从332位报名者中确定的。北京电台进行了直播,北京电视台进行了录播,个大媒体也都对此事进行了报道与评论。
有关新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自从建国以来实施的各项法律法规当中引起争议最大的一部,特别是该法第69条的规定,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周围不少有车族对这项规定嗤之以鼻,认为法律不应该保护弱者而应该维持公平,法律以人为本不仅仅应该以非机动车和行人为本,也应该以机动车驾驶员为本,并在一定场合里形成了绝对的主流,又由于掌握话语权而形成了媒体上某个方面独特的风景。
对于新交法里机动车一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事故责任还是赔偿责任、应该承担的幅度到底如何,等等问题,现在已经不是责任认定本身的问题,而是上升到了社会阶层利益诉求上,也反映出在行政-立法公开化过程中,中国社会各阶层的价值取向,特别是被煞有介事地看作社会主流阶层的所谓中产阶级里畅行的生命观、公平观、财富观以及责任观。笔者不是中产阶级之中的一员,不想妄自评判其话语是非。倒是,从媒体受众里,看到一份很有意思的材料。这是一个受众给媒体发来的。不妨抄录如下。
“《司机面对横穿机动车主路行人的3个方法》
“方法一:
“一定什么都不要赔!(如果超出保险范围,并且你没有违法行为。)
“如果,损失方要求你赔,请他起诉你!
“然后,你申请交通警察和政府作为连带责任人。道理很简单,因为,他们没有善尽管理义务,导致行人违法!即:行政行为当中的不作为!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大家经常看见行人违法横穿,但JC视而不见。这样的情形,就叫行政不作为!
“原来,是违章,现在,行人违法横穿也是违法,而根据相关规则,JC是有制止义务的(不仅限于处罚!),而因为他们的不制止,导致法规无法有效执行,所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当然,你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方法二:
“前面的处理办法如一。
“到了法院后,你可以主张行人是故意所为。因为:按照道法规定,若为行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你可以不赔,甚至叫行人赔你。而关键在于:什么叫故意!
“我国法律对心理状态的描述只有在刑法里有,描述为:“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很显然,行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其值得探讨的仅仅就是:是否属于“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当然,客观的说,希望可能说不上,但“放任”是肯定的。
“因为,所谓的放任,就是不去避免,不去防止。而违法横穿的行为,能够说是对危害社会的后果在避免、防止吗?显然不是。
“当财产损失到一定的地步,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于是,你可以申请刑事自诉,通过刑事自诉,确认他的犯罪行为,同时,再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刑法的赔偿条款,反之主张犯罪人赔偿你的损失。再根据我国先刑后民的原则,你的赔偿问题在刑事案件中就可以一并处理了。
“方法三:
“出现可能给行人发生碰撞的情形,猛打盘子,撞到谁都无所谓!
“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之“紧急避险”原则,你撞到谁都可以不承担责任,反之,行人为受益人,赔偿责任需由他承担。同时到法规定的是行人和机动车发生碰撞,而若你采取避险措施,又没和他发生碰撞,所以就可以不适用道法的民事归责原则。
“供大家参考。”
显然,这是一个有车族并且对于法律有着些许了解者所提供的方法。笔者不想评价这些方法本身,虽然本人没有车,也有四、五年光景从来没摸过车了,但从经验上,可从其内容看,倒是的确有着一些现实的可操作性。从更深层面看,暴露出现行法律的问题。
其实,在对第69条喋喋不休的争论当中,笔者隐隐约约而且越来越明确地感受到,这种争论本身尽管已经进入到人身攻击的层面,可却没有触及问题的实质。
在现实社会中,这条规定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前提:一是除了现行商业保险外,法律是否强制机动车驾驶员上第三者责任险,这不是一般的商业保险,而是法律险,在新交发颁行但相关法律不配套的情况下,出现这种旷日持久的争论自然不可避免却又没有相应的解决之道;二是道路交通主体都遵纪守法,但在现实环境里,不仅仅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纷纷违章违法,而且道路设置、交通设施设计与安装等等方面,都存在着很严重而普遍的缺陷。北京电视台《首都经济报道》曾经系列报道过“出行的烦恼”,现场描述了北京市区很多路段根本没有人行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人行道过窄或被占用,迫使行人不得不违章(法)与机动车抢行、交通执法者查处违章(法)行人与非机动车成本过高而很多时候网开一面视而不见的情形。
实质上,道路交通事故只是把这些不合理的造成矛盾与纠纷的显形与隐性的缺陷以集中而突发性质与形式表现出来,并将所有差错让事故双方承担,而类似道路、交通设施设计施工管理者、交通秩序执法者等方面的责任回避掉了。
而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道路交通问题,使得道路交通秩序状况得到彻底改观,仅仅从机动车驾驶员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在事故发生那一瞬间来寻求突破,势必会造成社会矛盾尖锐化,而且对缓解交通压力以及社会阶层间的冲突并无助益,反而却剔除了原始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