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手机签合同
2004年9月2日
何必
近日,北京一家手机销售企业要用签合同的方式来保障消费者购买手机的合法权益……(略。)
如今,要说市场上什么东西的钱最好赚,手机应该算一个。像一些进口名牌的手机新品上市,动辄就要七、八千元,够得上买两台29寸彩电了。可说到手机的售后服务,光是在北京,关于手机的投诉却是特别多,在工商部门的投诉榜上一直是名列前茅。去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曾经公示过几个行业的霸王条款,以手机为主体的通信行业就是这寥寥几个行业之一。
曾几何时,手机还是摩托罗拉一统天下,占据了国内市场的大半壁江山,人们也对摩托罗拉的营销方式、企业理念、员工待遇、晋升计划等等赞不绝口。1997年笔者曾经与电视台联系,想做一档有关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电视专题片或者是电视栏目,其立意就包括像摩托罗拉这样的跨国公司巨头在中国到底给中国人和中国企业带来了些什么。当时,曾经过给像微软、惠普、摩托罗拉做营销顾问的北京博峰咨询公司张询联系,与这几家公司的高级经理密切接触过,对这些企业的情况有了大致的判断与了解。
可没多久,就有好事者提出,包括摩托罗拉手机产品在内的手机竟然不在产品“三包”范围之内,这真也算是惊世骇俗的大事。感情这摩托罗拉被各方吹得如此斜乎,却在产品售后服务上一直利用中国法制环境比较差的局面与中国消费者兜圈子,回避企业的应尽的社会义务,而且这种义务由于事关该企业自身产品、或者说这种义务是由于产品在市场上出现并销售而产生的,因此就更应该是企业必须承担的。
虽然说,如今的跨国公司已经很难说其国籍到底如何,很多跨国公司并不由于总部所在地而决定其企业属地,很多企业在注册地点都选择在了类似维京群岛、百慕大等基本上没有所得税的地方,而业务却遍及全世界。但是从像摩托罗拉这样的企业性质看,还是免不了其美国公司的基本属性。而在美国,摩托罗拉是绝对不敢逃避这种企业义务的。众所周知,美国消费者是号称被惯坏了的消费者,所有商品都享受90天内无条件退货的待遇,也因此出现了不少中国人在美国利用这种约定俗成而白白享受消费品的事。这摩托罗拉产品在美国也在90天内退货之列,无条件就是没任何废话可说,拿了产品到商店一放,把当初交的钱如数取回,绝不需要有什么理由或借口。
于是,类似摩托罗拉这样的企业利用中国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制不健全的状况,有意主动免除自身产品方面应该担负的责任,也成了一时的街谈巷议。结果,手机产品也被列入了“三包”范围,颇有点被迫入围的味道。
如今,北京这家手机经销商弄出了个手机合同销售的花样,而且还颇为各方好评。
开篇节目里,主持人点评时,把前些年北京某家具商家为了赢得顾客与市场,在家具销售上采用与顾客签合同的方式调了出来,认为当时这个家具经销商的做法取得了像北京市工商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的赞许,并认为现在这个手机经销商的作为也会有异曲同工之处。
不过,当初那个家具商场签合同卖家具的方式能取得有关部门的赞同,好像并不能说明这种方式就是符合市场规律的做法。从北京市工商部门、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所作所为上,似乎也看不出他们是消费者权益的地方。就在今年8月份,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还与其他几个行业主管部门一道,颁发首批“2004年度承诺销售放心房企业”牌匾,而给类似“坚石”、“金佰佳”那样的“放心中介”卷款潜逃人去楼空的房地产销售代理行当又添了新堵。
手机合同销售,就是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益处的方式?从美国人被惯坏了的那90天无条件退货模式里,从来没听说美国消费者还要在购买什么商品时要与商家签订什么合同,而且在西方国家购物通常只是有商场出货明晰的小票,不像国内这样,来不来就得让商家开具发货票据,否则商家就可能不认帐。按说,在商家买了商品,有购物小票就完全可以证明购买行为的存在,并不需要画蛇添足,再与商家签订什么合同。签合同售货方式本身,就是社会资源的浪费:商家与消费者都要在签订这种合同时耗费一定的精力与时间,而且从合同有效性方面看,签订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达,如果商家使用固定格式的合同,不免有强迫消费者接受合同条款的嫌疑,从而也存在新的霸王条款温床;而且,从购物小票上升到买卖双方各执至少一份的书面合同,也造成了纸张、油墨、人工等方面的浪费。
再推下去,如果商品销售都要采用签合同的方式来进行,并且为相关部门赞许,那么是否说明,凡是有售后服务的产品都要向这个境界迈进?大的像电脑、空调、电视机、洗衣机、冰箱什么的商品自不待言,小的像手表、剃须刀、锅碗瓢盆之类的也都要签合同销售,那会是什么样的情景?到了商场购物,出来时除了大大小小的物品外,还攥着一大堆合同,家里要腾出专门的地方来,保存这形形色色的合同文本。如果那些影视歌舞明星这样做,还有商家售货员为了索取签名巧立名目,可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其意义何在?
还有,如果签订合同就可以享受“升级版”的待遇,那么是否意味着,不签合同就不能享受这种待遇?如此待遇规定对于那些由于时间、自尊等各种因素而未签订合同的消费者是否公平?把签订由商家提供的合同作为享受某种待遇的先决条件,是否有强买强买之嫌?回过头来说,为什么不能把这些待遇都放到产品售后服务范围当中,而不管是否有合同的存在?
或者,商家为了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留消费者个人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码等隐私信息,堂而皇之地弄出了这么个售货合同来盗取消费者秘密,也是可想而知的事。
就该商家目前只锁定摩托罗拉等三个品牌的产品的做法上,虽然商家有权利出于自身的考量选择特殊待遇的产品对象,但从雅典奥运会金牌赞歌里的民族主义倾向上,面对韩国人为了爱国主义而实实在在使用本国产品的热情与行为当中,我们又能看到些什么呢?无非还仅仅是把爱国主义挂在嘴上罢了。
其实,仅凭购物小票就形成与商家构成关系的法定证据,这应该是不难认可并推广的道理。怎么看,售货签合同这事怎么是个商家为了扩大知名度而弄的噱头。如果售后服务都要用签合同的方式来进行,那么总有一天,哪怕买块臭豆腐也得与商家签订什么正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