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中介谁来管?
2004年8月1日
何必
本月26日起广州市工商局将不再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进行审批……(略。)
该报还列举了有关部门介绍留学中介八大陷阱:模糊国外学校性质和资质;巧立名目乱收费;虚假广告;部分取得资格的留学中介机构转借资质,非法牟取所谓“管理费”,充当非法中介的“保护伞”;还有一些没有取得资格的中介机构非法从事留学中介活动;一些机构为躲避行政部门的监管,在国际互联网上大肆做虚假宣传,以价格低、项目好为诱饵,通过在网上公布账户等方式,骗取学生及家长的高额学费和中介服务费;有的中介公司接了客户,根本没有能力联系到学校,只能把人“倒”给当地中介。有的学生甚至多次被“倒”,致使学生被房东轰走,流落街头;有些中介借代学生缴学费、生活费而从中捞取“油水”,令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得不到保障。
这么多的陷阱,哪个也不是闹着玩的,看上去一个个都是那么青面獠牙阴森恐怖穷凶极恶的,别说都碰上,只要赶上一个就完全够那些望子成龙成凤的家长倾家荡产的;而那些完全依赖广告发布代理的公司要对留学中介市场中存在着的大量假冒伪劣服务进行鉴别,没有点火眼金睛还真不行。
比如,业内人士提醒,通过中介机构办理留学时,应查验其是否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以及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允许其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并核对其核心资质情况。同时,要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拟留学院校的资质情况,应查看驻外使领馆对该院校的认证文件,了解中介服务机构是否与该院校签署了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以及该合作意向书或协议是否报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签署出国留学服务合同时,除了要将涉及双方利益的核心内容写入合同外,还应注意合同中署名的留学中介机构名称是否与其“资格认定书”上的名称相符;缴付有关费用时,应索要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我想,谁看了这些内容也会感到不寒而栗,留个学就要闹清楚这么多的事情,就算头脑清楚办事仔细的人也不免丢三落四,更甭提如今大家都以繁忙为时尚风雅,谁能抽出那么多时间来学习如此之多的文件、搞清楚如此之多的事情、辨认如此之多的真伪,甚至还没出国就要把手伸到国外去调查留学目的地学校的情况,除了具有司法权的公务人员,恐怕连私家侦探都未必能搞清楚个中深浅。
按说,行政许可法的颁行是为了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是通过法律手段来抑制行政范围扩大化的倾向,使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各种各样与政府部门打交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必总是在行政权力面前瑟瑟发抖裹足不前,给广大国民带来了更为民主而自由的空间,极大地保护了公民的权利,理当是一件大好事。在我们的政体环境下,政府主动限制自己的权力,用法律的形式给自身的行政行为方式套上枷锁,并通过法律颁布的形式公示于社会使国民有依据来监督政府行为,这还是很少见的稀罕而新鲜的事情。
不过,限制政府权利并不等于政府可以借此机会或以此为借口放弃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在政府职责当中,市场监管是其中的内容,而同时还有公共服务等。所有行政体制改革,都应该是本着让社会能够更加健康地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原则和立场,而不是相反。
早在行政许可法还处于酝酿阶段时,人们就已经在广泛讨论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的现象。那时,习惯上行政行为还是包打天下无所不能的大包大揽强势政府面孔,但也照样有权利与责任不对等的现象发生,很多事情到了政府部门那里,都是要经过很具有官方特定思路与价值取向的检索和筛选,有利于政府的事被放到议事日程上,而那些办理起来很麻烦或有可能影响个人心情、业绩乃至乌纱帽的事则被放到一旁。近来大量民告官的官司里,指责政府机构不作为的占比不少。到如今,行政不作为现象并没有减少的趋向。
而随着行政许可制度的推行,人们也在担心,这给了行政机构行政不作为提供了屏障与合法化的外衣,从而使之放弃行政责任。
例如,拿留学中介来说,在如今责任、信用体系存在日益严重问题的环境里,让留学中介机构、发布媒体和广告代理商来承担留学业务中可能发生问题的责任,特别是对于媒体和广告代理商,从趋利避害追求投入产出比例最大化的角度看,与其变成留学专家,还不如放弃此项业务,省却专业化投入和并不对称的产出可能导致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如果把整个生存环境看作一个公共产品,政府有义务而且必须向公众提供合格、令人放心的公共产品,这是政府责无旁贷的,不能将这种责任以任何借口推卸掉;特别是在目前法律及其功用存在很大问题、人的行为规范逐渐已经颓败得几乎无法以道德进行事先约束的情况下,生存环境质量不尽人意,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更不可以将责任分散下放给几乎没有相应责任能力的机构乃至最终消费者。不管从前不久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还是高考泄题事件,人们都在越来越多地发问,作为提供公共产品这这些事件中的角色是什么?那么多的问题发生时,政府干什么去了?
但愿行政许可制度别成了行政不作为的法定遮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