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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次嫖娼时,你的服务态度太不好了,我要报复你,不给钱发生性关系”,嫖娼时认为服务不好,男子将卖淫女第二次约出后,没给钱,强行发生性关系。
1994年出生的陈某某,初中文化,2021年7月4日,陈某某想去嫖娼,找到了卖淫女子梁某某,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回去后,陈某某觉得梁某某对自己的服务态度不好,越想越生气,就想报复梁某某。
到了2021年7月7日这天3时许,陈某某又找到梁某某,对其说想去再次嫖娼,将梁某某约到了某公寓房内,梁某某到房间后,陈某某就使用毛巾绑住梁某某的双手,强行和梁某某发生性关系,后逃离现场。
陈某某和梁某某二人是以嫖娼达成合意,来到公寓房内,陈某某和梁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这里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卖淫嫖娼行为,另一个就是强奸行为,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综合本案案情,虽然陈某某和梁某某第一次是嫖娼卖淫行为,但当时二人的行为已经终止了,第二次陈某某是以嫖娼的名义将梁某某约出,在梁某某看来,认为自己是去从事卖淫行为,但在陈某某来看是为了报复梁某某,双方的关系呢也不再是嫖客和卖淫女的关系。
梁某某进入房间后,陈某某就用毛巾绑住梁某某的双手,在梁某某不自愿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梁某某虽然职业具有特殊性,但不能因其职业来否定强奸行为。梁某某的卖淫行为也应受到法律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陈某某的强奸行为也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Z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