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摘录真实案例,主要案件事实保存,因内容限制,部分信息进行隐藏处理。李某夫妇结婚多年,为追求刺激在网络上发布“换妻邀请”,没多久王某夫妇接受邀请,四人多次在酒店开单间发生关系,后来为追求更大的刺激,李某多次在网上发布邀请帖子。
某日,李某王某,孔某等四位夫妻到酒店相约,八人只开一个房间,引起了酒店老板的注意,后因声音太大,老板误以为发生违法犯罪事情,选择告发。
李某等人对互相发生关系事实亦无异议,提出虽然几人与不同的对象发生关系,但是都属于完全自愿发生关系,并没有出现强迫行为。同时还提出几人发生关系,在酒店封闭空间,并没有在公众空间发生关系,没有违反社会习俗,根据这些原因李某等人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
首先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李某等人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
在本案数名女性与不同的对象,4名女性虽然被以不同的对象在发生关系,但是此地此时发生性关系完全处于自愿状态,另外也没有采用强迫手段,意味着该行为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所以不构成强奸罪。
很多人认为聚众淫乱通常是私密进行的,参与聚众淫乱的人都是自愿自发的,是对自己身体的自由处分,并没有侵害任何人的权益,因此不构成违法犯罪。但是有关专家认为,聚众淫乱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达到寻求下流无耻的刺激的目的,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惩处。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只要有三人以上参与淫乱行为,不管这种聚众淫乱行为是否公开进行,例如哪怕是你在宾馆开房进行进行这种行为三次以上都能够构成此罪。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就要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因此,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就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
在本案中,人数符合本罪的人数要求,且四夫妻确实有相互发生关系的行为,符合本罪的违法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公共场所秩序,只有符合这一特征的聚众淫乱行为才可能评价聚众淫乱罪。
在本案例中,4对夫妻相约于酒店实施淫乱行为,首先酒店属于公共场所,具有当众的性质,4对夫妻的行为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即公共场所秩序。
因此刘某与黄某夫妻四人构成聚众淫乱罪。
李某等人违反道德规范,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多次邀约他人进行淫乱活动,李某夫妇系首要分子,王某夫妇,孔某夫妇为满足个人刺激多次参加淫乱活动,伤害了社会对于婚姻的向往,已构成聚众淫乱罪。
根据案例中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本案应处二年,有理有据、不得不说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我没有想到居然还有这种事情!另外更让我没有想到的是居然还能构成犯罪,婚姻中每个人都应该是忠诚的,切勿因为刺激违背了社会公德,最后触犯法律。(Z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