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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很多人觉得夫妻生活天经地义,“夫妻之间想干嘛就干嘛”,这种想法恐怕占据了大多数,殊不知这种想法其实是错误的(笔者偏向,因为国内暂时没有法条,只有案例),婚内使用强迫手段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也是会构成强奸的,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案子。
差不多20年前,有一位王姓男子与钱姓女子结婚,但是二人婚后不和,王某竟自己主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共提了两次,第二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是大家都知道判决生效是有时效性的,这个案子奇葩就奇葩在,王某被判决离婚后,在判决作出十五日内,强行与钱某发生了性关系,钱某本就被离婚充满了委屈,又经历此事,崩溃之下选择了报案。
青浦公安局刑警队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勘查。发现床上的女式长裤拉链已坏,在被子下发现钮扣一个,卫生间脸盆内浸有的胸罩上缺失一钮扣,在家具与床之间的地板上发现有一束毛发。医院验伤报告反映钱胸部可见多处抓伤痕迹,右大腿青紫、压痛,钱尿液检验见到精子。10月14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找到了王,王卫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王某某被抓后,检察院认为这不构成犯罪,让公安局放人,这其实并不能怪检察官办案不精,而是00年左右的时候,大家的思想认为夫妻之间怎么构成强奸罪呢?按照中国传统大男子主义,这简直就是笑话,夫妻生活,天经地义。法官最后是顶住压力才判的强奸。(大家不要觉得可笑,在解放前很多地主家的老婆都会有性虐待的经历,大家可以看白鹿原里田小娥在武状元家做二老婆时候的遭遇!)此外,在之前的西安一件相似的案情,法官判的是故意伤害(因为造成轻伤)。
但是该案判完,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虽然这案子有着特殊性,刘某是自己的提的离婚,并且在强奸时离婚判决也已经下来了,但是“婚内强奸”这个话题仍然引起了很大的关注,各种观点纷纷不一,有的人认为,这应该向国外学习,“丈夫权利”,有一种说法叫丈夫行使性生活的权利,这一点与中国古代的大男子主义很像,用他们的话说叫“应该的”。其次还有种说法是“奸”这个字在中国自古以来都是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夫妻之间发生关系叫做做爱或者夫妻生活或者性生活,根本就构不成“奸”又怎么构成强奸呢?然后还有的说法是“性权利”在民事婚姻中在结婚的时候就已经视为双方同意,有点像西方的契约论,还有的一种就是按照正常强奸罪那样判,可以视情节减轻,但是要给婚内妇女一定的性保护权。
(Z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