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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浒》中武松杀潘金莲案为例,浅析古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022-03-04 17:40:58) 下一个

以历史知识去解读历史故事,来点有料,有趣味的解读。

武松杀潘金莲案案情回顾

先来回顾一下水浒中关于武松杀潘金莲案的案情,潘金莲原来是一个大户人家的使唤丫头,后来与大户搞出纠缠,最终被大户人家倒赔嫁妆,嫁给了武大郎,在清河县的时候,很多浪荡子弟就纠缠在武大家门口。

武大郎

当时人都形容潘金莲:"无般不好,为头的爱偷汉子。""好一块羊肉,倒落在狗口里!"

武大郎气不过,带着潘金莲搬到阳谷县居住。

武松路过景阳冈打虎后,被阳谷县聘为小吏,武松与武大郎兄弟得以相聚,潘金莲见武松长得高大威猛,想要勾引武松,被武松拒绝,后在武松出差公干的时候,经王婆撺掇与阳谷县大户西门庆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卖犁的郓哥因为王婆不让他卖犁给西门庆,因此有意破坏这件事,就把潘金莲与西门庆通奸的事情告诉了武大郎,武大郎随即去捉奸,结果被西门庆打伤,武大郎因此一病不起,后来西门庆、潘金莲、王婆等三人畏惧武松,认为一不做二不休,就毒死了武大郎。

在负责验尸的时候,西门庆买通何九叔,使得武大郎能够火化,等武松公干回来后,发现武大郎已死,通过询问何九叔得知武大郎是被毒死,并且取得武大中毒的骨头两块,又从郓哥处,得知潘金莲与西门庆通奸打伤武大。

新版水浒西门庆与潘金莲

在还原了整个案件的时候,武松在武大灵堂上杀死潘金莲,随后又在狮子楼斗杀西门庆,再提着两颗头颅后到县衙门自首。

经过县级衙门和府尹上报刑部,刑部最终给出判决:

“据王婆生情造意,哄诱通奸,唆使本妇下药毒死亲夫;又令本妇赶逐武松不容祭祀亲兄,以致杀死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伦,拟合凌迟处死。据武松虽系报兄之仇,斗杀西门庆奸夫人命,亦则自首,难以释免,脊仗四十,刺配二千里外。奸夫淫妇虽该重罪,已死勿论。”

武松连杀两人,只判脊杖四十、刺配两千里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为何武松连杀潘金莲和西门庆两人,最终只判一个“脊仗四十,刺配二千里外。”

在判词里面对武松的判决解释是:据武松虽系报兄之仇,斗杀西门庆奸夫人命,亦则自首,难以释免。

武松

可以看见,刑部对武松杀潘金莲案的裁定是,首先是为兄报仇,情有可原;其次是有自首情节,予以减免;最后就是被杀者有重罪,罪有应得。以下,纵横将会展开来分析武松连杀两人为何会判得如此之轻。

(一)武松替兄报仇是血亲复仇

我国古代一直有血亲复仇的文化因素,武松与武大感情深厚,两个人从小就相依为命,文中也一再提及长兄如父的话,从亲情的角度来考量武松杀人,虽然犯法,但也是情理之中。

《礼记·曲礼》中提到:“父之仇弗与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

尽管在后世一直强调禁止私斗,比如唐玄宗时处理张琇、张瑝为父复仇,杀殿中侍御史杨汪一案时指出:“复仇虽礼法所许,杀人亦格律俱存。孝子之情,义不顾命,国家设法,焉能容此?杀人成复仇之志,赦之亏律格之条。然道路喧议,故须告示。”

可见官府虽然反对私斗,但是也有情感的考量在其中,也表明历朝历代对于复仇问题都极为棘手。

在宋朝时期,法律相对规范与完善,对于血亲复仇在《刑统》中规定,复仇案件复杂的还需要皇帝来亲自裁决。

民国时期施剑翘为父报仇枪杀孙传芳

以儒家亲情血缘为基础形成的社会秩序,儒家崇尚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血浓于水,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所以,官府对于武松案件,处于替兄复仇的角度,在量刑的时候必然给予一定程度上的减少。

(二)自首情节,可以减免罪行

武松能够被减免罪行的第二条原因就是,武松系自首,古代官府限于人力和物力,以及侦查案件的能力,往往很多案件都无法侦破,在这样的情况下,往往号召作案人能够自首。

在秦朝时期,秦律中就有“自首”、“自告”等词语,形成一种法律制度被确立,而到唐朝时期,自首制度逐渐成熟,在武松犯罪已成为事实后,他深知自己的罪行触犯了刑律,主动带着证人、证物、口词到县衙投案自首,并让四邻如实作证。

《唐律疏议·名例》中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宋朝时期在法律上对唐朝多有继承,基本上唐律的基础上进行的一些小修小补,对有自首情节的罪犯,都主张进行罪责减免。

可以说历代法律都对有自首情节的罪犯进行罪责减免,以提倡自首。

武松在复仇的过程中,并没有像在鸳鸯楼的时候大开杀戒,而是秉着冤有头,债有主的原则,对官府也有一定的憧憬,因此在找好了左邻右舍的人作证,再找出潘金莲与西门庆通奸并且毒杀武大的证据,并且找人录了王婆与潘金莲的口供,在人证物证俱全的情况下,武松先是在灵堂上杀了潘金莲,然后再去斗杀西门庆。

武松

随后,武松直接到县衙自首,并且提供了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人证有:王婆、何九叔、鄆哥、四邻;物证有:行凶刀子、两颗人头;书证有供词。

对于官府来说,大大减轻了官府的破案成本,后面还会说到宋代地方官府司法部门的短缺,这里先不展开了。

总之,武松杀人后能够自首,也是量刑时候减免的重要因素。

(三)被杀者有重罪,酌情谅解

另一方面,武松所杀潘金莲与西门庆也有重罪,是死有余辜,在判词中说:奸夫淫妇虽该重罪,已死勿论。

在古代,通奸本已是重罪,而因奸弑夫则罪责更重,唐代法律规定因通奸而谋杀亲夫的,两人都按罪当斩,元明时期更是处于凌迟,王婆当时未被武松所杀,后来却因为参与这个事件,最终被判:

据王婆生情造意,哄诱通奸,唆使本妇下药毒死亲夫;又令本妇赶逐武松不容祭祀亲兄,以致杀死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伦,拟合凌迟处死。

水浒中王婆

通奸和谋杀亲夫,在古代一直都是重罪,李悝在魏国变法时制定《法经》中就写到:“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

秦朝时期更是规定:“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友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在这里,对“私通”定以极刑,“人人得以诛之”。

宋代法律规定,只有当场捉到男女通奸才可以杀死奸夫淫妇而不被法律追究,武大郎如果能够沉住气,等到武松回来捉奸再杀死西门庆,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

《宋刑统》规定:“犯奸而奸人杀其夫,谓妻妾与人奸通,而奸人杀其夫,谋而已杀故杀斗杀者,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杀者同罪斩,谓所奸妻妾亦合绞。”

从这一点来看,武松杀死罪有应得的潘金莲和西门庆,也得到了官府的谅解。

(四)官府有意包庇武松

实际上在这个案件中,官府对武松有很多包庇,这也是最重要的因素,前面的因素只不过是影响量刑的因素,最重要的还是官府的态度,从阳谷县到东平府,再到刑部对武松杀人案多有包庇和谅解。

武松

阳谷县县令在接到案子的时候,将武松杀人的招状改为:

“武松因几点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争。妇人将灵床推到,武松救护亡兄神主,与嫂斗殴,一时杀死。次后西门庆因与本妇通奸,前来强护,因而斗殴。互相不服,扭打至狮子桥边,以致斗杀身死。”

如此一说,成功将武松的故意杀人,解释成杀潘金莲是潘金莲有意阻拦在先,武松失手杀人在后,而杀西门庆也变成了西门庆动手在先,武松斗殴杀死在后。

武松这个人是不会行贿的,县令如此做法就是有意偏袒武松,尽管县令曾经受了西门庆的贿赂,在之前没有审理武松的报案,然而知县见其为人仗义倒不见得,但是武松刚帮他到北京公干,帮了他的大忙,自然有意偏袒。

东平府的府尹陈文昭对武松这个案子看得更重,武松毕竟是阳谷县打虎的公众人物,而且在情理上对武松也有诸多理解,因此陈文昭不但将案子再次改轻,再去刑部省院议罪的时候还找人前去疏通。

东平府尹陈文昭对武松多有偏袒

这也是武松只判脊杖四十,刺配两千里的最根本的因素。

潘金莲案中展现出宋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整个案件已经解释的差不多了,在这个过程中,相信大家也能够看出一定的问题,比如当道义与法律相冲突的时候,往往会考虑道德的标准,而官府在司法实践的地方,也有很多主观因素,可以说,尽管法律相对健全,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出现很多问题。

下面就讲讲在这个案件中,古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情理与法理冲突后的取舍问题

在这个案件中,武松替兄报仇始终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这也是一直以来难以绕过的话题,那就是武松报仇合乎情理,为道义所支持。符合古代政府宣扬的儒家思想中的“义”,也为社会主流所支持。

武松在被刺配的时候,有很多人送行,细细来看,武松在阳谷县并未给老百姓做什么事情,相反是为知县做了些私事,老百姓更多的是对武松替兄报仇这件事的认同。

武松

所以,尽管杀人违法,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官府也有一定的考量,于是有了法外开恩,从轻处罚的问题。

在水浒中武松杀潘金莲一案,完全可以看作是亲情与法律的集中矛盾下,官府“徇情枉法,妄改供状”,最终导致为情屈法,以法就情的现象。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这些官员都是科举考试出身,天天背的就是四书五经,从内心深处,他们也认为道义应该凌驾于法律,因此并不尊重法律,完全是根据个人好恶来判断是非。

这种情况其实在古代屡禁不止,连官员都不重法,那还有谁重法呢?

(二)司法部门的缺位,报案程序复杂

之所以会出现上面官员不注重法律的情况,也表明古代很多时候地方政府缺乏专业的司法人员,古代历来将县级政府作为最基层的管理机构,并没有设有专业的司法部门。

宋太宗时下诏:“诸州长吏,凡决徒罪并须亲临”。到宋徽宗时进一步规定:“州县不亲听囚而使吏鞫审者,徒二年”。

最终形成了中国古代县太爷亲自坐堂审判的司法制度,实际上,我们应该清楚,官员都是行政官员,会当官的不一定会审案,也就是将行政与司法结合后,往往会出现诸多问题。

宋代县太爷

而且宋代的法律程序较为复杂,对官员的司法素质要求很高,一般官员难免适从,在具体实践当中,往往出现上一段出现的问题,根据官员好恶来审判案件的情况。

而从另一方面,古代司法对程序较为复杂,武松的哥哥去世,在有证据报案的情况下,知县却不受理,原因是:捉奸见双,捉贼见赃,杀人见伤。

狱吏更是解释道:

“但凡人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五件事全,方可推问得。”

你想想,已经出现命案,并且有人证和物证的情况下,还要这些东西才能够办案,如果老百姓都把这些整明白了,还要你政府来判什么案。

(三)民众不愿牵扯到司法当中,不相信官府

《宋刑统》规定:

“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称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

也就是说,你想要经官,得自己把案件的来龙去脉搞清楚,出了问题还是原告的错。

正是因为诉讼程序复杂,导致老百姓都不愿意经官,实际上是对官府的不信任,在水浒中,武松去找郓哥打听情况的时候,郓哥说了一句没来由的话,“只是一件,我的老爹六十岁没人养赡,我却难相伴你们吃官司耍。”

近一段时间被骂惨了的郓哥

不过就是做个人证,竟然牵扯到父亲的养老问题,武松先是给拿五两银子,后来又许诺一些,郓哥才敢于作证。

而武松去找团头何九叔的时候,是带着刀去的,何九叔其实是个明白他,他知道武大是冤死的,但是武松当时不在家,没有“苦主”不敢声张,说明什么?如果没有人出头,武大就白了。

但是他知道武松回来后会为武大出头,因此火化的时候留了两块骨头。

在证人方面,宋代也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宋刑统》规定:

诬告人者反坐,所诬属流以下罪,则视前人已拷未拷而决定反坐罪之等级,“即拷证人亦是”。

也就是说,在询问证人的时候,可以用拷问的方式,这一制度虽然加强了证言的真实性,另一方面也导致人不愿意出证,这就明白为何武松会拿刀去找何九叔,会给郓哥养老,郓哥才出来作证,实在是闹不好就搭了自己的小命。

总结:

想一想,假如这个杀人的不是武松,而是另一个人,又会是如何下场呢?同样的罪在不同的人出现不同的结果,那就是对法律的践踏。

替天行道是因为法治不公

《水浒传》中很多的案件中都出现的根本性的问题就是,人治往往高于法治,主观往往凌驾于客观,正是因为宋代对司法实践的忽视,不能为老百姓伸张正义,才使得很多好人最终走上梁山“替天行道”。

假如法律合理,司法公正,也就不用谁来替谁行道了。(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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