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的事。”(罗马书3:28)这是保罗在《罗马书》中对“因信称义”的经典表述。因信称义是基督教信仰的核心教义之一,它揭示了人与神关系恢复的唯一途径:不是靠行为、功德、或道德完美,而是单单依靠对耶稣基督的信心。然而,基督徒在持守“因信称义”的信仰过程中,常会陷入另一种危险——自以为义。所谓“自以为义”,乃是将信仰转化为骄傲的资本,把神的恩典当作己身的功劳,从而失去福音的本质与谦卑的心。本文试图从神学与现实两个层面探讨“因信称义”与“自以为义”的区别与张力。
一、因信称义:福音的核心与恩典的起点
“称义”在圣经中是一个法律术语,意指人在神面前被宣告为义人。按照圣经的启示,人类自亚当堕落后,罪性深入骨髓,靠自身行为永远无法达到神的标准。“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罗3:10)。然而,神出于爱,差遣祂的儿子耶稣基督,为世人的罪钉死在十字架上,使凡信祂的人罪得赦免,得以在神面前被算为义。这就是“因信称义”的真义。
“因信”并不是“因信心的行为”或“因信心的功德”,而是指信心本身作为接受恩典的管道。人称义的根基在于基督的救赎,而非人的努力;信心只是伸出手去领受这份白白的礼物。正如宗教改革家路德所强调的:“我们得救,不是因我们是义人,而是因我们被算为义人。”因此,“因信称义”乃是恩典的彰显,是人承认自己无能、接受神救赎的结果。
二、自以为义:人性的陷阱与信仰的歧路
然而,正当“因信称义”解放了人们从律法的束缚中得自由时,另一种危险却悄然生长——“自以为义”。自以为义不是信仰的延伸,而是信仰的扭曲。它表面上看似虔诚、正直,实则以内在的骄傲取代了信靠的谦卑。
耶稣在《路加福音》第18章讲述了一个著名的比喻:法利赛人与税吏同上圣殿祷告。法利赛人自夸说:“我不像别人勒索、不义、奸淫,也不像这个税吏;我一个礼拜禁食两次,凡所得的都捐上十分之一。”然而耶稣说,那位低头捶胸、承认自己是罪人的税吏,反而在神面前被称为义。主的结论是:“因为凡自高的必降为卑,自卑的必升为高。”(路18:14)
这个比喻揭示了“自以为义”的本质:它并非真正的义,而是一种用宗教外衣包裹的骄傲。法利赛人以自己的行为为义,实际上把焦点从神转向了自己;而税吏因自觉不配,反倒得到了神的怜悯。由此可见,自以为义正是对“因信称义”的否定——它用“信仰”重建了一个新的律法体系,用“属灵优越感”取代了恩典。
三、当代基督徒的“隐性自义”
在今日的教会中,自以为义的现象并不罕见。它不一定以骄傲的姿态出现,反而往往伪装成热心、纯正或道德上的优越感。例如:
这种“隐性自义”比法利赛人的显性骄傲更危险,因为它藏在“信仰热忱”的外表下,却在灵性深处腐蚀人心。它让信徒失去怜悯、拒绝反省,使教会失去福音的柔和与谦卑。
四、真正的义:活在恩典中的谦卑
真正的义并不是“我比别人更好”,而是“我离不开神的恩典”。保罗在《腓立比书》3章说:“并不是我自己已经得着了,乃是竭力追求。”这是一种“在恩典中前行”的态度——既不否认神在自己身上的工作,也不以此为夸口。
信徒若真正明白“因信称义”的含义,就不会自义。因为“信”本身就包含了“承认自己无能”的意义。信心的起点是谦卑,是对自身罪性的认知。一个真正因信称义的人,越经历神的恩典,越发现自己离不开祂;越认识自己的有限,就越怜悯他人的软弱。
因此,基督徒的生命不应以“比别人更圣洁”为目标,而应以“更像基督”为方向。基督并非靠义压人,而是用爱吸引人;祂“柔和谦卑的心”才是义的最高表达。若一个信徒在信仰中越走越骄傲,那说明他离“因信称义”的真理越来越远。基督徒当常常省察:我是否仍然倚靠恩典,还是在骄傲中自以为义?我是否仍然记得自己曾是罪人,被白白称义?唯有当信徒不忘十字架的代价,才能在恩典中活出谦卑,在真理中避免自义,在爱中彰显基督的荣耀。
“因信称义”让我们成为义人;“弃绝自义”让我们更像基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