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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又普:分赃协议
本稿完成于2003年12月06日,今日看来有点陈旧,旧事新谈吧。
1999年前,中国著名人士、远华案首犯赖昌星携巨款来到加拿大,据温哥华英文报纸报道,他大约带来了45亿美元。我对此数字深表怀疑,恐有夸张,一个白手起家的人在短短的10年里难能积聚如此巨款。中国要求“将犯人引渡并归还赃款”,加拿大派专家访华,要求与中国签订“分赃协议”:嫌犯可以引渡,但赃款应按一定比例(约20%)分成。理由:引渡嫌犯要出动警察、法官、警备交通,这些钱不应由加拿大纳税人支付,应从赃款中扣除,并且干这种风险性很高的事,理应获得合理利润。中国拒绝:这些钱全是中国人民的血汗钱,必须如数归还中国,不容他人分赃。话不投机,不欢而散。无利可图,加拿大没有积极性,就尽量拖延赖昌星在加拿大的停留时间,让他把手中的钱合法花完。
为了不坐监狱,赖昌星每星期都要花两万加元(12万人民币)请人监视他。如今已在加拿大花费了数千万美元。中国不肯出小钱,犯人赃款一点都要不回来,而且每年都有新的贪官、奸商携数以亿计美元,从中国出逃世界各地,享受华贵生活。这种人仅在美国就已超过4000人,颇为惊人。
其实日本的“拾金半昧”法律很有作用,倘与世界各国签署“分赃协议”,公开宣布支付20%赃款为感谢金,获取各国帮助,方可要回大头,威慑其他携款外逃者,使国家损失减到最低。
关于“拾金半昧”这一法律的细节,请参照日本“遺失物法”(http://www.shugiin.go.jp/internet/itdb_housei.nsf/html/housei/16420060615073.htm),第三章第二十八条。中文版链接是:(http://www.baike.com/wiki/《遗失物法》)
国内链接:http://www.hedao.vip/hedao/vip_doc/104966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