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理事会,
覆按大会于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决议案二九三(四)所获结论,认大韩民国政府为合法成立之政府,在联合国韩国问题临时委员会所能视察及资询及大多数韩国人民居住之韩国部分行使有效管制与管辖;该政府系经该部分韩国选民依法自由表达意愿且在临时委员会监视下选出;又该政府为韩国境内唯一具有此种资格之政府,
深悉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决议案一九五(三)及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决议案二九三(四)对可能后果所表关切,认为除非会员国对联合国促成韩国完全独立与统一所求成果勿作损害行为,则后果或将随至;又悉该两决议案对联合国韩国问题委员会报告书1内所陈情势威胁大韩民国及其人民只安全与福利甚或导致公开之军事冲突一节亦表关切,
鉴悉北朝鲜部队对大韩民国施行武装攻击至深关切,
断定此种行为构成对和平之破坏;
一
要求立即停止敌对行动;
促请北朝鲜当局立即将其军队撤至北纬三十八度;
二
请联合国韩国问题委员会:
(a) 尽速将该委员会对此项情势周详考虑后之建议具报,勿事积延;
(b) 监视北朝鲜军队撤至北纬三十八度;
(c) 将本决议案执行情形随时向安全理事会具报;
三
促请全体会员国尽力协助联合国执行本决议案,勿予北朝鲜当局任何援助。
第四三七次会议以九票对零票通过,弃权者一(南斯拉夫)。2
注1:参阅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年,第十五号,第四七三次会议,第二页,注二(文件S/1496/Corr.1改正)
注2:一理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缺席。
八十三(一九五〇).一九五〇年六月二十七日决议案
安全理事会,
业已要求立即停止敌对行动,
且以促请北朝鲜当局即将军队撤至北纬三十八度;
鉴悉联合国韩国问题委员会报告书1所称北朝鲜当局既未停止敌对行动,且未将其军队撤至北纬三十八度,是以亟需采取紧急军事措施,以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傅悉大韩民国吁请联合国立即采取有效步骤,以保持和平与安全,
建议联合国会员国给与大韩民国以击退武装攻击及恢复该区内国际和平与安全所需之援助。
第四七四次会议以七票对一票(南斯拉夫)通过。2
注1:安全理事会正式纪录,第五年,第十六号,第四七四次会议,第二页(文件S/1507)
注2:二理事国(埃及、印度)未参加投票;一理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缺席。
八十四(一九五〇).一九五〇年七月七日决议案
安全理事会,
业已断定北朝鲜部队对大韩民国之武装攻击构成对和平之破坏,
业已建议联合国会员国给予大韩民国以击退武装攻击及恢复该区内国际和平与安全所需之援助。
一.欢迎联合国会员国政府与人民对理事会一九五〇年六月二十五日及二十七日决议案八十二(一九五〇)及八十三(一九五〇)所给予之迅速与有力支持,以协助大韩民国抵御武装攻击,从而恢复该区内之国际和平与安全;
二.察悉联合国会员国已将其愿提供大韩民国之协助通知联合国;
三.建议所有遵照上述安全理事会决议案提供军队及其他援助之会员国将此项部队及其他援助置于美利坚合众国主持之联合司令部指挥之下;
四.请美国指派此项部队之司令;
五.授权联合司令部斟酌情形于对北朝鲜军队作战时将联合国旗帜与各参战国旗帜同时使用;
六.请美国将联合司令部所采行动斟酌向安全理事会具报。
第四七六次会议以七票对零通过,弃权
者三(埃及、印度、南斯拉夫)。1
注1:一理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缺席。
八十五(一九五〇).一九五〇年七月三十一日决议案
安全理事会,
鉴悉韩国人民受北朝鲜军队继续肆行非法共计攻击所遭受之艰难困苦,
对各国政府、各专门机关及各非政府组织自动向韩国人民提供协助,表示欣慰,
一.请联合司令部负责决定韩国平民所需之救济与援助并于当地确立提供此项救济与援助之办法;
二.请秘书长将所有关于提供协助救济与援助之表示转达联合司令部;
三.请联合司令部就其救济工作向安全理事会提具适当报告;
四.请秘书长、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依照联合国宪章第六十五条,其它适当联合国主要及辅助机关,各专门机关依据其与联合国所缔结协议之规定,及各适当非政府组织对联合司令部为救济与援助韩国平民而作之请求,以及联合司令部代安全理事会履行职责所需适当协助,予以协助。
第四七九次会议以九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一(南斯拉夫)。1
注1:一理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