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10月3日报道,税务部门3日公布范冰冰案情况,范冰冰被责令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8亿余元。开出巨额罚单的处罚依据是什么?为何对范冰冰处以行政处罚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对文艺影视界有何教育警示意义?新华社记者采访了法学专家和文艺影视界人士。
处罚金额体现宽严相济
记者了解到,范冰冰案是我国税务部门近年来处理的个人偷逃税款金额最大的案件。税务部门对范冰冰及其名下公司的4类逃避纳税行为分别处以0.5倍至4倍罚款,其中针对范冰冰拆分合同的行为开出的4倍罚款达到2.4亿元。
法学专家和文艺界人士认为,税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有利于维护我国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有利于促进影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偷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阴阳合同’是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因此税务部门对于范冰冰拆分合同的处罚较为严厉,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对今后类似涉税违法行为起到强烈教育警示作用。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樊勇认为,税务部门处罚决定总体上兼顾了法律、社会和政策效果,体现了宽严相济、实事求是、区分情形、综合考量的宗旨。
未被追究刑责符合刑法规定
为何对范冰冰处以行政处罚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同时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说,刑法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以刑罚为后盾,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目的在于及时追缴税款,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所研究员张斌说,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推进,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公民牢固树立依法纳税意识尤为重要而紧迫。范冰冰案对那些藐视税法、心存侥幸的人来说是一个强烈警示,对广大公民也是一次普法教育。
规范税收秩序推动影视业健康发展
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6月底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影视演员作为公众人物,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范冰冰的偷逃税行为也引发业内反思。
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主席仲呈祥指出,中国影视艺术发展,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执行国家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环境下,规范有序进行。人民群众对影视界的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反映强烈。税务部门的处罚决定顺民意、聚民心,有助于推动新时代文学艺术健康发展。
他认为,这对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健康成长也极有帮助,提醒大家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照人民的要求和时代的呼唤,自觉走德艺双馨的道路。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副主席、中国文联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林永健说,必须正视影视业存在的偷逃税现象。“影视演员成了名,站在那儿就是成本,开口就有利润,出了名、得了利,还不依法纳税,不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这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他说,对这件事的及时依法处理,也有利于促进行业内公平合理分配,治理文艺界乱象。“我想,广大文艺影视工作者从内心里都是赞成和支持的。”
记者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即将开展专项行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对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对个别拒不纠正的依法严肃处理。
林永健认为,这样的方式既能够保障依法纳税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够促进我国影视业规范健康发展。
新华社记者白瀛、罗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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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这有关偷漏税的条款太不合理!太不正常了!真让人怀疑立法过程中是不是受到了政协中那些大企业主的影响!
16年前的影坛一姐刘晓庆,被法院认定偷税金额840万元,最后入监服刑422天。
从以上案例来看,似乎偷逃税款越少,判刑越重?
我找律师咨询了疑问,三个案例,可能事实上不合理,但判决还真的有理有据——与其说量刑不合理,不如说法条不科学。
先来看看,偷税逃税入刑,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犯罪要件:
第一,少缴税款五万元以上且占各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这个空姐、冰冰、晓庆都满足。第二,经过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换句话说,不管偷税金额有多大,如果初犯乖乖听话补缴税款和罚金,就不会入刑,“逃税初犯,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范冰冰在案情公布后,第一时间就公开认罪,诚恳致歉,并表示尽快补缴税款和罚款,所以完全符合免予刑罚的条件——
语气之诚恳,忏悔之深刻,反思之到位,我总觉得疑似税务局代笔。
一场堪比山竹的风暴,就要在娱乐圈和经济圈刮过了。
请注意:其中并没有对于“金额”的差异化规定。
事实上:罚款额度是按照逃税金额的倍数来论处的,也就是说,逃税金额越大,罚款的金额也就越大。
以本案为例,范冰冰女士及其公司除了要完全补缴税额,还要缴纳一倍以上的罚款,达数亿元之巨,这是国库的额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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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该条款是由《刑法修正案(七)》制定的,是早在2009年2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由国家主席令即日公布施行的。
那是将近十年前、将近十年前、将近十年前。
#思想微评#6079【#意识形态要闻# 范冰冰如此巨额偷税漏税为什么不进行刑事处罚:刑法修改后更加有利于企业家、名人、明星等】税务部门今天公布范冰冰案情况,范冰冰被责令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8亿余元。有关部门为何对范冰冰只是处以行政处罚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这成为不少网友关注的焦点,也受到不少网友的质疑!其实,如果在2009年以前,范冰冰如此巨额偷税漏税肯定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且会处罚很重!但是,2009年,刑法进行了修改,因为偷税漏税主要涉及的是企业家、名人、明星等,他们的话语权很强大,不仅他们中不少人自身就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而且在法学界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代理人,法律修改后有时就更有利于他们,这次刑法修改就是一个典型(见图一),今年的电子商务法立法也暴露出类似问题(见图二到图四)。不过,大家要相信,法律今后的修改会更加有利于人民!
=============立法的人已为后面犯事找好了退路!
大家要相信,法律今后的修改会更加有利于人民!
==============这句话不能苟同!只要立法还是这些人,法律今后的修改又怎么会有利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