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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偷拍举报多名法官,湖南商人因非法获取信息被判4年

(2018-07-17 02:12:20) 下一个

雇人偷拍举报多名法官,湖南商人因非法获取信息被判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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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7 15:11:06字号:A- A A+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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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青年报》7月17日报道,记者近日获悉,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雇佣私家侦探跟踪偷拍,并举报多名法官违纪违法的湖南益阳商人吴正戈,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案的私家侦探张李理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5年至2016年期间,吴正戈雇佣私家侦探跟踪偷拍,并举报多名法官违纪违法。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茂华与相关女子赴海口、三亚、广州等地度假的文图被传上网络,区纪委对此调查后,予以停职。

随后不久,有人在网络上举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谢德清、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益阳中院”)执行局局长夏小鹰等人在一处会所参与赌博,赫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曹德钦与一有夫之妇在酒店开房。此后,益阳市纪委和益阳中院成立联合调查组。王茂华、曹德钦分别被免职和停职。

2016年7月,赫山区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谢德清和副院长王茂华,作为同一起系列司法腐败案的被告人,被控徇私枉法罪。

2016年6月,被坊间怀疑为网络举报人“吴正”的湖南省益阳市地产商吴正戈等人,先后被当地警方抓捕,涉嫌罪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骗取贷款罪

湘安检(公)刑诉(2017)95号文书显示,益阳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正戈找到了在长沙任私家侦探的张李理、周亮等人,意图寻找法官的违法犯罪证据,先后在2015年1月~2016年5月期间,通过安装GPS定位器、驾车尾随、摄像偷拍等方式,非法获取了时任益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金凯力的行踪轨迹信息,非法获取了时任益阳中院执行局局长夏小鹰、副局长吴胜均,时任赫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茂华、行政庭庭长曹德钦等人的个人信息。

2015年3月19日至3月24日期间,周亮等人从益阳跟踪王茂华到长沙、广州,并返回益阳,非法获取了王茂华所坐航班、高铁、汽车的行踪信息和消费信息等。

法院认为,吴正戈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吴正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807条、通信记录和住宿信息321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209条。该案中,吴正戈与张李理起主要作用,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亮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理。

吴正戈及辩护人提出,吴正戈等人并未将信息用于犯罪活动,而是合法的实名举报,其行为没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

吴正戈的辩护人、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吴丹红曾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吴正戈为了举报违纪和贪腐问题,在公开场所或半公开的场所远距离偷拍,再把上述材料提供给纪委或媒体,而且所获得的材料,基本上都证明了被举报者违纪违法,导致上述人员被停职、撤职甚至判刑,这应当属于响应国家号召的公民反腐。中央纪委和最高检都有相关的规定,鼓励实名举报,奖励提供线索和证据支持反腐的公民。

他表示,对于取证的手段,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制。它的界限在于,如果因此造成侵权或因举报不实诬告陷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现实情况是,公民举报犯罪或违法,有关部门往往要求举报者提供确凿的证据,这就使得有些举报者以个人能力去搜集证据,或者委托民间调查机构去取证,而后者对于合法或非法的界限难以把握。

对此,安乡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指出,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检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也受法律保护。因此,公民在检举搜集证据时,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进行,不得通过偷拍、秘密跟踪等非法手段来获取信息和侵犯公民信息安全。

(记者 洪克非)

  • 原标题:湖南一商人雇人偷拍被判侵犯隐私获刑4年
  • 责任编辑:童黎
  • 最后更新: 2018-07-17 15:11:06
 

热门评论 11条

  • 对这个,我用一句话来形容:苍蝇不盯没缝的蛋!

    两边都不是好东西!
  • 央视采访那些黑心工厂等等新闻调查,违法使用偷拍机等设备,
  • 支持上诉,有必要一直打到高院。
  • 4年,太重。
  • 这个案例提出了一个问题,名义上人民对官员有监督权,而实际上又把官员等同为普通公民,监督权的实现设立了高门槛与强约束,导致正常途径基本无法实现,成了一句空话。
  • 上诉。这个案子最好异省再开庭。
  • 对于一个有问题的官员,如果非利益输送者,我不采取跟踪偷拍的手段,如何才能获得罪证?个人认为,只要我没有把获得的罪证四处散播,而是用于检举,那么我的偷拍跟踪不够成侵权,。
  •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做才是合法跟踪暗拍取证呢?
  • 小时候常听单田芳老师的评书,打坏人高手时,经常会出现一句话:对待小人,就不要讲君子那套了,大家伙一起上吧。反腐调查不能限定条条框框,如果实锤就该奖励,否则举报者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党中央说过,反腐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监督。
  • “公民在检举搜集证据时,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进行”——有没有高人知道搜集证据举报贪腐最实用的合法途径和方式?
    搜集贪官开房证据时,对他说:请告诉我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开房,我要实拍取证!这样做绝对合法,但是结果......可能是证据搜集不到,还被对方抓住精神不正常而送入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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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评论 53条

最热 最早 最新
  • 问题是 如果不是他偷拍 多久才会发现法官队伍中的坏蛋
  • 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在哪里?群众的监督权如何执行?4年
  • 反腐的第二十一条规定:欢迎公民举报,举报必须有证据,收集证据违法。
    现实经常比想象更荒诞。
  • 倒卖个人信息的多去抓抓,害人不浅,这种自费监督的却被抓去吃牢饭,只会让那些有问题的官员们继续过着不受人民监督的神仙日子。
  • 全部楼层
    蓝天步云
    钓鱼执法在很多法制国家都是合法的,比如美国。
    人无完人,你要找人家缺点肯定找得到。所以古人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 所拍都是官员在公共场合行为,侵犯什么隐私了?!分明是贪腐势力向人民监督挑衅!
  • 我是如来北有我佛如来
    判的够重,看以后谁还敢举报。
    安装跟踪设备违法,偷拍不应该算违法,只要不用于非法目的。
    公民有权利举报公务人员违法行为,偷拍是收集证据,不是违法行为
  • 东方文耳
    能不能给个如何合法搜集证据的指南?
    在不法官员违法乱纪时把你叫到一旁录像录音是合法的途径。若是未经过当事人允许则视为非法,且可把你定性为非法窥探他人隐私,并有很大的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 如果以偷拍公职人员获取不正当利益,判罚合理。如果偷拍公职人员且未涉及骚扰其近亲属,且未获取不正当利益,当算监督。
  • 法制社会、法制社会、法制社会。
  • 此案应异地审理,不应在原省判决。
  • 有啥说啥
    公民在检举搜集证据时,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进行。
    这个要求很高啊。
    先到公检法递交申请
  • 如果没有进行敲诈没有诬陷,我觉得他没有什么罪,顶多算违法,不要判重刑。跟踪偷拍只要在公共场所不进入到私人或单位,进行治安处罚就好了。否则坐家里,群众怎么可能取得反腐实际证据?
    不要让群众有官官相护的感觉。
  • 可乐
    soloyo
    对于一个有问题的官员,如果非利益输送者,我不采取跟踪偷拍的手段,如何才能获得罪证?个人认为,只要我没有把获得的罪证四处散播,而是用于检举,那么我的偷拍跟踪不够成侵权,。
    以前那么多举报贪官的,也没说有多少人违法啊。。。还应该是这次这些人确实搞了违法的手段。。。。
  • 建议上诉   司法解释中  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不仅仅是看其行为是否触犯法律  更是需要看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
    如果侵犯隐私换来的后果是将贪赃枉法者绳之以法   那么即使动机不那么纯洁   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是正面的  在判决量刑的时候就应当综合考虑  而不是照本宣科    这才是司法的进步和法治社会的本来意义
  • 跟踪偷拍这还好说,这个安装跟踪设备,肯定不行的。
  • “公民在检举搜集证据时,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进行”——有没有高人知道搜集证据举报贪腐最实用的合法途径和方式?
    搜集贪官开房证据时,对他说:请告诉我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开房,我要实拍取证!这样做绝对合法,但是结果......可能是证据搜集不到,还被对方抓住精神不正常而送入六院
  • 更羸人心难测世无定事,雨中之烛飘摇!
    X
    所以中国没有私家侦探这一说!
    但是私家侦探一直都存在!
  • 说到底即使有违法的地方也是私家侦探做出的,并无雇佣人授意进行违法行为的证据。以雇佣关系判定吴某也犯罪了是不合理的。
    但是。。。
  • 小时候常听单田芳老师的评书,打坏人高手时,经常会出现一句话:对待小人,就不要讲君子那套了,大家伙一起上吧。反腐调查不能限定条条框框,如果实锤就该奖励,否则举报者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党中央说过,反腐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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