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毅:中国法制小史(一) 先秦:儒法合流下的“驭民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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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一定不能用西方法治的观念去解读,因为中国的法律,一切目的都只是为了自上而下的“治民”和“驭民”,这和养育畜牲一样,主人为畜牲设定规则,并且这规则基本上是以刑罚和刑杀为手段的。
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一定不能用西方法治的观念去解读,因为中国的法律,一切目的都只是为了自上而下的“治民”和“驭民”,这和养育畜牲一样,主人为畜牲设定规则,并且这规则基本上是以刑罚和刑杀为手段的。
春秋战国(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诸侯各自为阵,尽管历经天下变乱和奋力改革之艰辛,但其间都未形成系统的、完整的法典,倒是诸子百家之说,以及各国意义深远的变法运动及变法思想,才真正成了我国法制思想的渊源。其中,儒家之说及法家之论,直接对两千年来中国的法律制度与法制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当老子著《道德经》极力倡导“无为而治”的时候,大约是他的同龄人的孔老夫子正在播种“仁爱”的种子。“仁者爱人”,这是孔子的名言。他认为,作为一个仁者,在消极方面,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积极方面,统治者应当以“仁人”的标准来规范和约束自身。
然而,孔子绝不是一位相信单靠“德”、“礼”便可治天下的理想主义者。他还紧护着“政”与“刑”的旗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乃是圆满的治国方略。想想吧,若是“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孔夫子把话说得清清楚楚,刑罚是专门为“民”而定的。由此,可以看出,孔子的“仁”,其实是基于“刑”,乃是一种伪善。孔子声言:“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这是把民众作为纯粹的奴隶和工具。
孔子去世后,儒分为八,孟氏之儒的孟轲,怀揣着“恻隐之心”,苦苦地规劝国君推行“仁政”,以使天下“性善”的百姓皆有资产,过上一个暖暖和和的安宁日子。不过,韩非子注意到儒家“仁政”其实只是一个空泛的概念,在实践上犯不着认真地追究。《韩非子•五蠹》写道:“仁义用于古,不用于今也。”
战国的社会,天下纷乱,各施学说,百家争鸣,于是有墨子“兼爱”、“非攻”的声音,也有庄子要人们遵循上天之道即“天刑”的说教。
但是,此时法家的声音,不仅一浪高过一浪,而且各国执政的法家人士正在推行法制的实践。法家李悝、吴起、商鞅、申不害、慎到等,不仅是学术大师,而且都成为各国变法运动的首领。
在主张君主专制方面,没有一家学说像法家那样理直气壮。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都从不同角度强调了加强国君的权力的要求。其中,商鞅更是提出了臭名昭著的“驭民五策”:
商鞅还提出,如果以上五者若不灵,则由官府杀之。
概括“驭民五策”的全部用意是,要让民众贫弱,一生之中无时无处地充满恐惧,才好自觉地服众于王者。
战国末期,孔氏之儒的代表荀子,已经在更多地强调法律制度的重大意义了。如果说把“礼治”和“法治”结合于一体的是一种功绩,那么,这一功绩肯定该归属于荀子了。荀子留给后世的英名,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其出自于儒家却独树一帜的“人性恶”之“创造”。和孟子的儒家学说不一样的是,荀子主张“人性恶”,人们一生下来便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这些都是“恶性”的。所以,治国之术,便应“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荀子主张,包括特权人士在内,一律对他们实行法治,凡是犯了罪的就不能饶恕,这叫做“刑罚不恕罪”,以便天下之治,四平八稳。
荀子的这一“创造”建立了本质上除是对人性压抑的律法论调,还是传统上法家驭民之术的调子,一切的律法,都只用于治民,而且要治得越狠才能越确保天下不乱。特别是在荀子的两位弟子韩非和李斯的活动下,荀况这支儒家派,实现了由儒到法的转变。韩非子极是赞同商鞅说过的一句话:“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
把法视为治国的开端,这在中国的法律制度沿革方面是一个突破,这一突破仍然是由荀子打开的。《荀子•君道》言道:“法者,治之端也。”总之,法即是治,治即是法,通通都是为民众准备的。
当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子出来说话的时候,法家的势头便更加有些势不可挡了。韩非子声称,“法”、“术”、“势”缺一不可,这才是治国之本。韩非子坚称,要让天下子民心悦诚服地接受国家的统治,必须用暴力才能达到目标。实行轻罪重刑,可以使“小不过生,大罪不至”,“上设重刑而奸尽止”。总之,国君对于国民一定要心狠手辣,无论狠辣到什么程度都是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所谓国泰民安。
战国后期,在荀子的身上,我们已经看到儒法两家已经开始融流于一体,合流的目的只在于从王权的角度用心地治民。甚至诸子百家,皆为一丘之貉,如司马迁所云:“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涂。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直所从言之异路,有省不省耳。”儒家的伪,法家的狠,最终都化为主人对待畜牲一样的治民之术、驭民之术。
法家的狠,有一生动事例。韩非和李斯,俱事荀卿,学刑名法术之学。韩非天性口吃,著书却能。李斯妒韩非才高于己,找借口使秦王加罪于李斯。狱中,李斯指使人送毒药给韩非,让其自杀。韩非欲向秦王表白,自陈事项,却没能见到。后来秦王后悔,派人赦免韩非,韩非却已经死了。对从前的同窗好友下如此狠手,可见这些御用文人的本性凶残。
总而言之,按先秦诸子的观念,特别是儒法合流之后,君王与国民的关系只能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所以民众天生便是必须做顺民的,这也便有了他们所说的“驭民”之词。所有这些,决定了君王和国民的关系只能是主人与畜牲的关系,畜牲天生是谈不上有什么权利的——民众只要活在这个世上,就得服管、服治!所以,民众都是被驾驭的!
作者:何毅 联系方式:290497045@qq.com
何毅:中国法制小史(二) 秦律,万事皆决于刑
秦王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在历史上的统治十分短暂,只有短短的16年。但是,秦朝在中外历史上的声名远扬,这不仅仅是困为它铸造了震惊中外的焚书坑儒的罪恶,还因为它在中国最早建立和健全了专制主义的、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机器,制定了具有开创性意义的完整的法典——秦律。这可以算是中国帝王“严刑治国”的开端。以秦律观之,中国历代“重刑轻法”、以刑治民、驭民而不是以法制理念、法度制度治国治民的状况初现端倪。
秦王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在历史上的统治十分短暂,只有短短的16年。但是,秦朝在中外历史上的声名远扬,这不仅仅是困为它铸造了震惊中外的焚书坑儒的罪恶,还因为它在中国最早建立和健全了专制主义的、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机器,制定了具有开创性意义的完整的法典——秦律。这可以算是中国帝王“严刑治国”的开端。以秦律观之,中国历代“重刑轻法”、以刑治民、驭民而不是以法制理念、法度制度治国治民的状况初现端倪。
自信心、报复心、雄心和野心,使得从西方边陲之地杀进中原,并完成兼并六国之大业的秦王嬴政更加自命不凡,自以为德高三皇、功过五帝的嬴政,从此摒弃了“侯王”之冠,自命为皇帝。皇帝自称“朕”,“命”称“制”,“令”称“诏”,印称“玺”,并废除了子议父、臣议君的“谥法”等等,规定皇帝按世代排列,第一代称始皇帝,后世以二世、三世计,传之无穷。
法治和行政手段勾画的又一个国家形象,是统一了文字、度量衡与货币,这是前所未有的新面貌。
虽然秦始皇颁布的法典秦律不完全是他这个时期的发明创造物,却在此时最成体系和严密,也得到尽情地甚至是疯狂地实施的效果。在此之前,秦国的成文法初创于商鞅时期,商鞅以李悝《法经》为本,改法为律,成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而秦并六国过程中,又吸收为己所用的六国法令条文,几经修订增删,形成颇具威慑力的秦律。
根据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代竹简,在尽并天下之前,秦律早已突破商鞅时的六章,仅“律”就有田律、厩苑律、金布律、关市律、仓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律、军爵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内史杂、尉杂、行书、属邦共18种125条。
秦律的内容可谓法网严密,条目繁杂、烦琐,上至军国大事,下至民间生活,皆有限制,且立规入微。如盗采人不足一钱的桑叶,要罚征徭役30天;盗人羊颈上的绳索,与盗羊同罪;私自移动田界者,要判处“耐”刑,即剃去鬓发,以示犯罪;禁民穿锦履,而何谓锦履呢?秦律明文,以丝织成的鞋,其上绣文,即为锦履。如此等等,可见得始皇“事皆决于法”的意图。
因此,根据秦律,一切不符合法度的“乡俗”与“私好”,都要禁绝;一切“奸邪”行为和“邪僻淫佚之民”,具属“不容”之列。全国上下,要做到“尊卑贵贱,不逾次行”。秦始皇在位期间,常常亲自处理各种案件,“以衡石量书,日夜不呈,不中呈不得休息”,可见集大权于一身之劳苦!
其实,秦王朝“事皆决于法”的本意,不过是“万事皆决于刑”的高压治国之术的体现,这可以从“轻罪重刑”的立法思想中得到反映。秦律规定,5人同盗,盗得一钱以上的尽斩左止(砍左脚);甲盗不满一钱,乙发现却不抓获之的,乙当被罚一盾之钱。而层出不穷的秦王朝的施刑名目,更显示了凡事皆决于刑的血腥统治。
秦二世之时,朝廷发闾左適戍渔阳,陈胜、吴广等900人屯大泽乡。遭大雨,道路不通,度已失期。按秦律,“失期,法皆斩。”于是有陈胜、吴广之倡议:“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
根据初步统计,在秦朝处刑的名目就有数十种,其中赀、笞、迁(流放)、耐、髡、黥(在脸面上刻字)、劓(割鼻子)、鋈(断足)、斩左止、宫或腐(男了阉割,女子幽闭)、戮、磔(分裂肢体)、弃市、枭首、绞、烹、诛九族、三族、籍没(注销户籍,没收为官家奴隶)、坑等等,皆是今天看来十分让人触目惊心的野蛮刑名。“轻罪重刑”的立法原则,正好投合了先秦法家“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由至”的法制思想。
李斯是秦国的丞相,因为宫廷之争而失败,被施五刑而死。《史记·李斯列传》记载:“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公元前208年七月,李斯身着赭色囚服受刑。行刑者先在脸面上刺字,用刀割掉鼻子,割断其舌,刑吏数人用铜针、铁凿等,在额头和两颊刻凿创口,再砍掉左右脚趾,用藤条或荆条将人活活打死。多人轮番持棍狠杖于李斯两股,每杖之下,环列者皆群和之。待人死后,已是面目全非,人鬼不分了。此时,再砍下首级示众,最后将尸体剁成肉酱,在市场上将其肉卖掉以供食用。
李斯之死其实不值得同情,其本人和商鞅、韩非一样,将专制理论推向极端,他的“独断而审督责,必深罚”的“督责之术”极是狠毒,只意在使民众时刻处于苛刑的恐怖之中,而他自己在具五刑之后,终致被夷三族。在秦王朝万事皆决于刑的时代,李斯之惨死,实在不足为奇。
2000多年之后的中外史家在写到秦王朝的焚书坑儒这段历史之时,还在痛心疾首,慨感许多。但是,我们也看到,在这么一个高压、集权和广施重刑的国度里,在这个事皆决于刑的国度里,焚书坑儒不过是这个酷杀政制中的一个小插曲。
作者:何毅 联系方式:29049704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