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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被撤销就是又一个真正的大忽悠!

(2017-08-12 15:26:52) 下一个

《人民公社》被撤销就是又一个真正的大忽悠!

 

农村人民公社是从群众中产生的一种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也是毛泽东时代党中央集体决议建立的。这种体制在新中国历史上存在了25年之久。它经过了各个时期的风雨考验,既适应了大搞水利和农田基本建设的六七十年代, 又适应了改革开放的初期, 正是它完成了中国农业落后生产条件的大规模改造,初步实现了水利化、机械化等历史任务, 支持了社会主义农村20多年的创业发展,  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牢固基础,   数亿人民群众生活在其中。

在25年的时间内没有任何人曾提出过用任何更好的模式取代它。这种体制将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与中国农村的社会实际恰当结合,   堪称是社会主义史上的一次宝贵而伟大的创造。

然而,这种组织形式却在改革之后的1983年被平白无故地取销了。为什么撤消人民公社?对这个问题至今看不到改革开放以后的党中央和国家领导人有过权威性的综合说明,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历史的悬案!《人民公社》被撤销就是真正的又一个大忽悠!大折腾!

试问是因为体制上有问题,或者没有优越性吗?

不是。众所周知,公社体制早在1962年前后就进行了调整,之后一直稳定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上,其基本经营单位在生产小队。实际上是以生产小 队为实体的合作经济。社员分配实行“人四、劳六”或“人五、劳五”的结构;而公社一级机构主要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早己变成基层政权组织。

社队企业向来是 由专门管理的。当时的调整是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全实事求是进行的,称得上是一次真正的改革。这种体制经过20多年的实践证明并无什么不适应。

改革开放初期,   尤其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还专门发出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重申“人民公社要坚决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稳定不变”,“人民公社、生产大队 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必须受到国家法律切实保护”等。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八十年代初,农业生产和各项事业都出现新的发展局面,人民公社制度更加稳 定和完善,进一步显示出它的优越性和生命力。一面在说人话,   另一面在着手撤销人民公社,真是大忽悠的高手!

而有人每讲到人民公社,总是指1958年、59年建立初期那种平均主义、大锅饭、生产大轰隆的形式,而不讲它在整个六、七十年代调整、改进之后的状况,那完全是别有用心的。

试问撤销人民公社,是因为公社的组织机构不适应、效率不高、行政腐败吗?

不是。人民公社既是经济组织,又是行政管理组织,这种政社合一的组织其实是与当时农村工作的实际需要相适应的,是实事求是的。它机构精简、人员少、干群关 系密切。公社机关吃财政的一般不足20人,只相当目前乡镇的十分之一。而且公社干部一律参加劳动,没有吃吃喝喝、跑关系等腐败风气,基本上是一种统一、精 简、高效和勤政廉洁的组织机构。

而正是在撤销人民公社以后的社改乡之后,乡镇机构迅速膨胀,亲属、关系的人员大量进入,办事效率低下,腐败丛生,干群关系恶化。

试问是因为农民群众对公社体制不喜欢、不接受吗?

不是。几十年来公社制度己经成为广大农民熟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成为一种习惯。当时没有任何农村干部和社员发出要求改变公社组织形式的声音。至少到 1982年,在国家领导人讲话和党报党刊上对人民公社一直是高度赞扬的。例如,时任国家总理的赵紫阳在当年4月一次《关于我国的对外政策和国内形势》的谈 话中就说:“这几年农村形势很好,主要是因为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我国农村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农民组织起来,都成为人民公社社员,这条路是完全正确的, 是必由之路”。(见《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260页。)又如,1982年第二期《红旗》杂志在一篇《依靠集体经济建设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的文章中,通过典型调查材料,说明了当时人民公社经济和社队工、副业的迅速发展,盛赞集体经济的优越性,等等。

然而,时隔几个月,到1983年1月,中央就下达了关于撤销人民公社的通知。前面还说人民公社的道路“是完全正确的,是必由之路”,要“稳定不变”,而后 面就决定撤销,在这样短的时间内变化如此之大,令人匪夷所思。但直到这时,也没有任何文件说明公社体制有什么问题,它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什么不适应。

1983年1月,中央下达了一个《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提出了“人民公社体制改革”、 实行“政社分设”的问题。即:公社和生产大队的行政管理职能单独设立,变成基层政权组织,分别改为“乡”、“村”。原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集体经济其 名称、规模和管理机构的设置由群众民主决定。但在实际上,在各级党政的紧急要求下,全部一刀切地改变。到1984年“社改乡”的任务即在全国基本完成。这 一发展了25年、并由宪法规定的公社体制,只依一纸“通知”就被全部废除。

按照中央当时的一种说法,无论是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还是实行“政社分设”,都属于管理形式的变化,都不改变集体经济的根本制度。长期间(甚至一二十年 之后)群众仍然把“乡”称作公社,把“村”称作大队,“村民”不叫村民而仍然称作“社员”。他们不愿去接受二者之间的实质性区别。

长期间主流宣传中一直讲:自从撤销人民公社之后才带来农业的大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这种说法完全是对事实的歪曲。是又一个大忽悠!

事实是, 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的调整后到七十年代中国农业就一直是持续发展的。尤其是以粮食为主的农产品产量一直保持着稳定增长的势头,从未出现过波动。这在党的十 一届三中全会决议和《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也是给予明确肯定的。据国家统计部门的资料,仅从1965年至1978年,全国粮食产量就由 19452万吨增至30475万吨,13年的时间内增长了56.7%,年均增幅达3.5%。尤其是1975年以后这种增长更出现加快的趋势。以1978年 为例,就比1977年增长7.8%,1979年又比1978年增长了9%。我们说,粮食产量在十几年时间内一直保持稳定增长,没有出现一年滑坡,这是迄今 中国历史上,包括改革开放时期所从未有过的、是了不起的成就!1979年全国人均占有粮食达684斤,当时中国从总体上告别了贫困,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 题。邓小平在1982年也说:“建国以来,我们做了一些事情,基本上解决了吃饭穿衣问题,粮食达到了自给。这是很了不起的事情,旧中国长期没有解决这个问 题。”(《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405页。)而这种稳定、快速的发展正是在被称为“一大二公”、“吃大锅饭”的人民公社时期实现的。

无疑,在1978年后至八十年代初的改革中,中国农业出现了新的发展局面,群众生活进一步改善。这种发展其实正是七十年代农业发展的继续,完全是在人民公 社体制下实现的,它与实行“分田到户”并不是必然的关系。

相反由于“分田到户”拆散了集体资产、水利设施和大型生产工具,造成生产力低层次,因此生产后劲 很快消失。

事实上这种增长到1984年就达了高峰,到1985年就出现了粮食产量下降的局面,此后就进入长期徘徊状态。

而这个时间也正是人民公社在全国范 围被撤销之时。

众所周知,人民公社是在1984年完成撤销的,而从1984年至2003近20年时间里,全国粮食产量只增加了2338万吨,年均增长率只 有0.4%。增长速度只是公社时期的十分之一。2003年全国人均占有粮食仅670斤,这比1979年还低,全国农民人均年收入只有2600多元。而这种 情况恰恰发生在人民公社被撤销之后。

不仅粮食生产增长速度下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1985-1991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仅为3.7%,比 1978年的6.7%相差很大)而且农村安全状况和社会风气恶化,农村社会保障水平降低,社会不公现象大量出现, 乡镇政府机构膨胀、人员十数倍地增加,乡村干部腐败风气盛行等。

大量社会问题都是在农村改制之后产生的。谁能说出自从人民公社被撤销后农村究竟出现了哪些 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人与人关系和谐的新景象?究竟有什么必须解散人民公社的正当理由吗?

相反人们看到, ,当初有少数对“分田到户”持怀疑态度,顶着不办而一直坚持走集体道路的大队,如河南省的刘庄、南街村,江苏省的华西村,天津市的大邱庄,北京市的韩河 村、窦店村,河北省的周家庄公社、半壁店,黑龙江省的兴十四村,湖北省的洪林村,大连市的后石村,广东省的崖口大队、容桂镇,浙江省的藤头村、望海岗,四 川省“西部第一村”的宝山村,江西省进顺村,山东省西霞口村,西藏那边地区嘎措乡人民公社等,全国大约有2000多个这样的集体,它们的经济、社会发展反 而更加迅速,率先进入共同富裕的先进行列。

与大多数农村不同的是,他们那里没有贫穷,没有两极分化,没有大量社会矛盾,集体福利和保障健全。无一不是当地 的最发达、和谐的社区。实践最有力地证明了所谓“集体道路不能使农民富裕”的谎言。

人民公社不是被广大农民群众抛弃的,而是改革开放后被有人利用行政手段强令取销的,是典型的长官意志、以言代法的体现。是真正的又一个大折腾、大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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