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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谢卫东清白无罪被徐汉明陷害

(2018-07-19 04:14:12) 下一个

    为什么说谢卫东清白无罪被徐汉明陷害

    原中国最高法院法官谢卫东被国际刑警组织红通,被中纪委追逃,被湖北检察院2004年列为重特大渎职案件,由最高检察院交办,看着这些,谢卫东有罪无疑。但是,当人们看到涉及本案的全部事实、证据、法律之后,结论恰恰相反。这就告诉愿意弄清真相的人一个方法,一切以事实、证据、法律为准,亲自直接用事实、证据、法律分析论证,用自己的大脑独立判断得结论。

    本文的全部分析论证,基于共同认知的分析论证方法,即,法律的结论基于事实、证据、法律。具体分析论证的方法是,第一,依据事实,适用法律,得出结论。第二,被法律认定用来指控他人的事实,必须是有证据证明了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说明该事实不存在。事实不存在,指控不成立。第三,证明法律意义上的事实的证据必须合法有效,确凿充分。不能用伪证,不能想象,不能合理推断。第四,用没有证据证明的不存在的事实提出指控,是陷害,是制造假案。 

    这些都是认定法律问题的基本原则,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是法律工作者人人熟知,必须遵守的。 

    当我们看不清一个案子的真相时,一定要回到事实、证据、法律上来,一定要扒掉裹在这件事上边的交办、红通、追逃……。徐汉明造假案的特点是,弄包裹,找门面,求背书……。加上一般情况下,我们无法掌握全部事实、证据、法律,想看清真相也做不到,就只能信包装了,徐汉明因此屡屡得逞。 

    本案徐汉明在两个方面帮助了谢卫东及关心此事的人弄清真相。一是徐汉明收买个别人蒙骗公安部,搞成了国际刑警组织的红通,使谢卫东拿到了徐汉明提交给国际刑警组织指控谢卫东的全部依据。另一个是,徐汉明收买个别人蒙骗中纪委,弄成了中纪委追逃,使谢卫东多年向中纪委举报徐汉明却得不到理睬的局面得到了翻转,使谢卫东的举报因谢卫东是荣登中国在亿万案件中精挑细选永载史册2018年全球倾力追逃的50人之一,且要求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驻世界各地使领馆对谢卫东的任何信息都必须第一时间报告给中纪委,谢卫东写的东西是一定要报的,而且谢卫东持续不断、积极主动地告知中纪委、各使领馆、各委办局、给大媒体,充分使用自媒体说明真相,让中纪委了解,是中纪委必须直面本案。中纪委真正了解真相之后会这么做,徐汉明比谁都明白。 

    接下来我们通过徐汉明提供的全部依据及我们掌握的证据和线索,分析论证为什么说谢卫东是清白无罪的。

    一、谢卫东取得了由徐汉明提供的,直接指控谢卫东的全部依据,证明徐汉明除了一个伪证,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指控谢卫东的事实存在,证明谢卫东遭徐汉明陷害 

    陷害谢卫东的黑恶官员湖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徐汉明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谢卫东发出红色通告(RED NOTICE)。按照国际刑警组织的要求,加之徐汉明目的就是想让各国相信谢卫东有罪帮徐汉明弄回谢卫东,徐汉明必然倾其所有向国际刑警组织提供全部指控谢卫东犯罪事实的依据。所以,谢卫东依法取得了徐汉明提交给国际刑警组织的全部指控依据。这里要证明的就是谢卫东分析论证谢卫东清白无罪的依据完全是徐汉明提供的,徐汉明提供的上述依据穷尽了徐汉明的所有依据。

    搞法律的,证据为王,证据主宰一切结论。我们拿到了徐汉明指控谢卫东的全部依据,就可以抛开所有包裹这件事的皮,直接据之公开透彻充分地分析论证,谢卫东,徐汉明到底谁是罪犯。

    首先分析论证徐汉明指控的受贿。 

    国际刑警组织提供给加拿大政府和谢卫东关于谢卫东受贿的全部依据是一张湖北省黄冈市公安局出具的逮捕证。

    徐汉明指控谢卫东受贿的全部依据:一张逮捕证。

    逮捕证不是证据,是结论。没有证据支持,结论无效。游子期的伪证,徐汉明敢蒙骗国内,能蒙骗国内,但徐汉明没敢提供给国际刑警组织。徐汉明指控谢卫东受贿,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法律结论必然是,谢卫东受贿事实不存在,指控不成立。

    徐汉明把假案做到今天,就是手里有一份刑讯逼供游子期得到的伪证。徐汉明不敢把游子期的伪证交给国际刑警组织,在国内, 这份伪证却畅行无阻,就要把假案做成了。

    徐汉明指控谢卫东受贿有一个无法跨越的铁的事实:在最高法院该判决书生效前,谢卫东与胜诉方任何人都不认识。不认识就无法见面,无法求不认识的人帮忙,何况是要求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上做手脚。判决生效前不认识,判决生效后再认识就没有用了,判决结论已经无法改变。法理源于常理。所以,判决前胜诉方不认识谢卫东这个事实,决定了双方没有见过面,决定了没有发生过胜诉方求谢卫东帮忙的事实,决定了徐汉明的指控是假的。 

    徐汉明胸有成竹,徐汉明有一个伪证就能操作出假案。我们看徐汉明伪造事实的点,首先就是胜诉方与谢卫东认识,继而就有了请托。说明徐汉明非常清楚问题的要害在哪里,也非常清楚怎么改变双方案结前不认识这样一个铁的事实。

    游子期在求救信中写道:下午提审,我开始说以送材料为由到谢卫东的办公室请他多关照等(因为这是不可能的,送材料只会在接待室,他在几栋几楼哪间办公室我全不知道——游子期注),编造中的,请扬大矛律师带话给谢,谢来电话约谈交流,谈好处费等。所有情节都是他们不断启发、提示、胁迫下编造而完成了行贿的整个伪证。

    徐汉明编造胜诉方代理人“以送材料为由到谢卫东办公室”,于是就认识了,比在农贸市场买菜认识还简单,求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案子上帮忙,比买一颗大白菜还容易。徐汉明用他自己与请托人认识、接受请托人得好处的经历,逼游子期照着写成伪证,就解决了徐汉明跨越谢卫东与胜诉方不认识的客观真实。

    现在伪证以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谢卫东受贿。

    再看徐汉明指控谢卫东枉法裁判

    徐汉明指控谢卫东枉法裁判的全部依据,是没有任何证据的六句陈述。

    陈述不是证据,是待证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陈述的事实不存在。徐汉明指控谢卫东枉法裁判,没有证据证明,法律结论必然是,谢卫东枉法裁判不存在,指控不成立。

    根据最高法院该案判决书记载,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长郭彦祯与谢卫东、杨兴业共同审理该案,关丽作书记员。这一事实表明,谢卫东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之一,有三分之一的表决权。谢卫东个人对案件没有决定权。

    根据这一事实,徐汉明所说的“谢卫东忽视败诉方在庭审中提供的新证据和意见”、“谢卫东接受伪造的审计报告”、“谢卫东滥用法律,伪造最终判决书”,是完全不可能出现的事情,徐汉明的陈述相当于胡说八道,完全违背事实,如同说徐汉明会下蛋一样,是徐汉明想做也做不了的事情,是客观无法存在的行为。徐汉明依据这样的胡说八道的陈述就得出了谢卫东给败诉方造成了七千多万的损失,就应当判谢卫东终身监禁甚至死刑。而且把这样的逻辑提交给了国际刑警组织,骗得中国各级司法机构的信任和支持。

    国家要求“疑罪从无”,徐汉明做的是“无罪从有”。国家要求用证据说话,徐汉明用伪证说话,用胡编乱造说话。更神奇的是,徐汉明成功地弄到了今天,还在继续弄着。 

    从徐汉明和败诉方“判谢卫东终生监禁以上”的诉求来看,他们是既谋财,还要害命。

    徐汉明犯罪,有满足败诉方请托和徐汉明谋财后保命的双重动机。

    谢卫东无罪,为什么会被红通,追逃,有了依据事实、证据、法律、合乎情理、前因后果、唯一能说得通的答案。

    接下来我们具体分析论证。

    徐汉明提供给国际刑警组织的陈述说:谢卫东收受胜诉方贿赂。 

    徐汉明显然是用谢卫东受贿,作为谢卫东枉法裁判动机的证据。但是,徐汉明零证据指控谢卫东受贿,指控不成立,反而证明了谢卫东没有受贿,不存在枉法裁判的动机,也就必然不存在枉法裁判行为。

    徐汉明提供给国际刑警组织陈述说:谢卫东忽视败诉方在庭审中提供的新证据和意见 

    由于徐汉明没有证据证明以上陈述的真实性,该陈述没有任何意义。但是我们还是要做进一步的分析论证,帮助大家看透事情的真相。 

    最高法院该案的判决书记载,该案由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谢卫东是三个合议庭成员中的一个,有三分之一的表决权,没有决定权。在这个前提下,徐汉明陈述说“谢卫东忽视败诉方在庭审中提供的新证据和意见”在该案审理中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事实是,该案依法由审判长郭彦祯主持庭审,与谢卫东和杨兴业共同审理,书记员关丽记录。任何一方提交的证据、提出的意见,三个审判人员必须当庭讨论,交换意见,当庭质证,当庭确认效力,给出结论,书记员记录在案。庭审结束后当事人须马上看庭审笔录。如发现庭审笔录遗漏了其证据和意见,该当事人有权要求补上,当事人确认庭审笔录内容后,当场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发现法庭忽略证据或意见没有提出补充修改等,由该当事人承担责任。法庭搜集的证据、记录的意见,全部都随卷宗报庭领导审批、院领导审批,不存在忽视败诉方新证据和意见的可能性。

    徐汉明用陈述指控谢卫东忽视败诉方在庭审中提供的新证据和意见与该案依法组成审判组织依法进行庭审活动及审理、审批的事实不符,且不合事理,违法逻辑,不可能发生。

    徐汉明提供给国际刑警组织的陈述说:谢卫东接受伪造的审计报告。 

    徐汉明这句陈述,没有证据支持,陈述的事实不存在。 

    根据最高法院1999第4号判决记载,二审只有败诉方提出了一份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单方委托中国审计师事务所对本案进行的审计”,徐汉明关于谢卫东接受伪造的审计报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 

    徐汉明提供给国际刑警组织陈述说:谢卫东滥用法律,伪造最终判决书。

    徐汉明说谢卫东滥用法律的陈述,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指控不成立。 

    事实是,审理该案有三个法官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郭彦祯与谢卫东和杨兴业共同审理,书记员关丽记录。所有涉及的法律都要大家同意才能适用,我们三人同意使用后,还要报到庭里由庭领导审核法律适用情况,庭里再报到院里由主管副院长唐德华审核法律适用情况。最高法院这个案件的审判组织和审理程序,决定了任何一个审判、审批人员单独都无法做到滥用法律。

    徐汉明的这句陈述与事实不符。

    徐汉明还陈述说,谢卫东伪造最终判决书。 

    徐汉明这句陈述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不存在。

    该判决是由合议庭三个法官共同审理,上报庭领导、院领导审批,最高法院盖章生效,之后成为法院执行依据,由最高法院存档备查,至今合法有效。徐汉明陈述说该判决是谢卫东个人伪造的,与事实不符。 

    徐汉明提供给国际刑警组织陈述说:谢卫东的枉法裁判导致败诉方经济损失高达7000万元人民币。 

    徐汉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陈述的事实不存在。

    该判决由全体审理、审批法官共同完成,实施的是职务行为。徐汉明的陈述即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徐汉明提供给国际刑警组织陈述说:谢卫东应当判终生监禁以上。 

    徐汉明的这个陈述没有事实、证据、法律依据。

    对徐汉明指控谢卫东枉法裁判依据分析论证的结论是,徐汉明编造谢卫东受贿,编造谢卫东忽视败诉方在庭审中提供的新证据和意见,编造谢卫东接受伪造的审计报告,编造谢卫东滥用法律,伪造最终判决书,据之,进而编造谢卫东枉法裁判造成败诉方七千多万元损失,进而判谢卫东终身监禁甚至死刑。总之,依据是编造的,结论是编造的,判刑是真的。

    徐汉明随意编造都不在乎合不合情理、常理、逻辑,说明了徐汉明的狂妄、愚蠢、无奈和绝望。

    徐汉明要判谢卫东终身监禁甚至死刑,清楚地表达了徐汉明内心深处欲置谢卫东于死地的强烈愿望,也清楚反映了徐汉明行为的谋财害命的犯罪性质。网上举报徐汉明谋财害命的其他案件的主要被害人多是被判无期徒刑以上,徐汉明绝不会让他们活着出来,谢卫东也不会幸免于难。 

    徐汉明提供给国际刑警组织指控谢卫东枉法裁判的陈述,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提供的都是陈述,都是待证事实,都没有证据支持,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第二,陈述代替了证据,说明徐汉明没有证据。没有证据徐汉明也指控,用伪证也指控,连伪证也没有,还指控,凭空指控。反映了徐汉明对自己操控假案的极度自信,对任何人拿徐汉明没办法的胸有成竹。 

    第三,徐汉明指控谢卫东枉法裁判的所有陈述内容都与事实不符。由着徐汉明任意编造,实质就是胡说八道。徐汉明用零证据、用伪证,用胡说八道作依据指控谢卫东,就要成功了。 

    第四、徐汉明全部陈述的立场、角度、口气、愿望、利益诉求都是败诉方的,都是对败诉方有利的,都是用来为败诉方谋取利益的,都是用来陷害谢卫东的。徐汉明毫不掩饰地表露自己的立场和目的。 

    第五、所提供的陈述尽管荒诞谬误,徐汉明深信不疑。 

    谢卫东聘请的加拿大律师和谢卫东说,她办理多起红通案件,你的情况非常罕见。随后她拿出她办的多宗红通案件的卷宗让谢卫东看。她说,红通案子都多少有些证据,只有你这个一个证据没有。

    二、对徐汉明指控行贿人的依据的分析论证,更加证明谢卫东清白无罪,是徐汉明为不可告人的目的在做假案

    以上是针对徐汉明直接指控谢卫东所谓依据进行的分析论证。接下来,我们用徐汉明指控所谓行贿人游子期的依据进行分析论证,看看行贿是否存在。如果行贿不存在,受贿也不存在。

    徐汉明谁行贿人游子期的指控的全部依据和陈述记载在徐汉明指使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县检察院对胜诉方代理人、加拿大公民游子期的起诉书中,也被谢卫东全部掌握。

    第一,对麻城检察院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指控游子期行贿的陈述分析论证:

    起诉书指控游子期受贿的陈述的事实全部内容是:

    游子期作为武汉长城实业总公司财务总监和案件诉讼代理人,明知案件真相是己方告诉欠平安证据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证券营业部款项,为了打赢这场官司,擅自与案件承办法官谢卫东联系,请求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给予关照,并承诺给予一定好处。199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1999)民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维持原判、城公司胜诉的终审判决。判决后,游子期为感谢谢卫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多次向谢卫东行贿,共计人民币190万元。分述如下:

    1、 2000年1月5日,游子期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从武汉长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电汇人民币50万元进入谢卫东指定的指定的北京思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账户;

    2、 2000年2月1日,游子期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从武汉长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电汇人民币50万元进入谢卫东指定的北京思聪商贸有限公司账户;

    3、 2000年4月5日,游子期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从洋浦胜利产业投资公司账户电汇人民币40万元进入北京至诚卓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

    4、 2000年4月份,游子期在其入住的酒店内送给谢卫东现金人民币50万元。

    我们逐一分析论证。

    1、起诉书陈述:游子期明知案件真相是己方告诉欠平安证据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证券营业部款项。

    这句陈述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不成立。

    2、起诉书陈述:游子期为了打赢这场官司,擅自与案件承办法官谢卫东联系。

    起诉书陈述“游子期为了打赢这场官司”的内心活动,没有提供证据支持,不能认定。

    起诉书陈述游子期“擅自”,没有提供证据支持,不能认定。

    起诉书陈述游子期“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没有提供证据支持,不能认定。

    起诉书这句陈述,均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均没有法律意义。

    3、起诉书陈述:请求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给予关照,并承诺给予一定好处。

    起诉书陈述的这个事实,没有提供证据支持,不能认定。

    起诉书没有陈述谢卫东接受请托的事实,证明起诉方明知游子期与谢卫东不存在请托事实。

    请注意,起诉书在这里没有陈述谢卫东接受了请托。谢卫东不认识胜诉方任何人,没有过任何接触,没有遇到过谁请托,谢卫东不存在接受请托的行为,是事实。

    4、起诉书陈述:199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1999)民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维持原判、长城公司胜诉的终审判决。

    起诉书陈述的这部分事实,直接认定最高法院的判决是最高法院作出的,不是谢卫东作出的,与客观真实相符,也最高法院记载的事实相符。但与起诉书指控游子期行贿的事实相矛盾。

    起诉书这里明确承认,最高法院维持原判和胜诉方胜诉是最高法院作出的,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长城公司胜诉的终审判决”。

    5、起诉书陈述:判决后,游子期为感谢谢卫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多次向谢卫东行贿,共计人民币190万元。

    起诉书陈述游子期为感谢谢卫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多次向谢卫东行贿,没有提供证据支持,不能认定。且与起诉书陈述的“199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1999)民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维持原判、长城公司胜诉的终审判决”的事实不符。判决是最高法院作出的,是最高法院使长城公司胜诉。胜诉方没有感谢谢卫东原因。

    起诉书列出了三个汇款凭证来证明游子期给了谢卫东感谢费。

    对三个凭据所载事项的逐字逐句的分析论证,所有的付款方都不是游子期,也不是游子期代理的胜诉方,恰恰证明谢卫东与胜诉方没有任何资金往来,且凭证记载时间都是最高法院1999第4号判决生效之后,谢卫东辞职离开最高法院之后。谢卫东与游子期个人之间没有任何资金往来。

    我们来进行细致的比对分析:

    最高法院判决胜诉方是:武汉长城实业总公司

    两个汇款凭据汇款人是:武汉长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另一个凭据的汇款人是:洋浦胜利产业投资公司

    汇款方都不是胜诉方,也不都是游子期,法人也都不是胜诉方法人游晓林。三个汇款凭据直接证明的事实是,三笔款的付款方都不是游子期。

    从收款方看,起诉书陈述游子期行贿的对方是谢卫东。汇款凭证上的收款人,两个是北京思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一个是北京至诚卓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直接证明的事实是收款人不是谢卫东。

    另外,游子期本人不是胜诉方,她只是胜诉方的代理人,游子期没有任何理由付给谢卫东钱。

    分述如下:

    1、 2000年1月5日,游子期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从武汉长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电汇人民币50万元进入谢卫东指定的指定的北京思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账户;

    2、 2000年2月1日,游子期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从武汉长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电汇人民币50万元进入谢卫东指定的北京思聪商贸有限公司账户;

    3、 2000年4月5日,游子期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从洋浦胜利产业投资公司账户电汇人民币40万元进入北京至诚卓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

    4、 2000年4月份,游子期在其入住的酒店内送给谢卫东现金人民币50万元。

    首先,我们来分析论证起诉书陈述2000年1月5日的汇款凭据。

    起诉书陈述,2000年1月5日,游子期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从武汉长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电汇人民币50万元进入谢卫东指定的指定的北京市思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账户;

    起诉书中陈述的最高法院判决书中的胜诉方是武汉长城实业总公司,而1月5日的凭据的汇出方是武汉长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同一主体。证明付款方既不是胜诉方,也不是胜诉方 代理人游子期,该凭证与起诉方所要证明的事实没有关联性,没有证明力。

    另外,收款方是北京市思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而起诉书指控的受贿方是谢卫东,收款方不是受贿方。

    起诉书陈述收款方是谢卫东指定的,起诉书没有陈述指定的具体时间、地点、被指定方负责人是谁,谢卫东与负责人怎么商定的、说没说是什么款,对方是否同意等细节,更没有相应的证据,“指定”事实不存在。

    这个凭证直接证明以下事实:

    第一,汇出方不是胜诉方,也不是游子期的,是武汉长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游子期在这笔款汇出过程中的行为,与指控游子期用来感谢谢卫东帮忙的事实没有关联性。

    第二,可以确定接收方不是谢卫东。不能证明谢卫东收到了胜诉方的款。

    第三,该凭证证明,这笔款不是胜诉方给谢卫东的。该凭证证明,也不是游子期支付给谢卫东的。

    第四,该凭证证明该凭证汇、收款双方之间,与胜诉方和游子期、与谢卫东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起诉书欲证明的游子期付感谢费、谢卫东收感谢费这一事实,相反,有力地否定了这一事实。

    其次,关于起诉书中陈述的 2000年2月1日,游子期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从武汉长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电汇人民币50万元进入谢卫东指定的北京思聪商贸有限公司账户。

    除了时间以外,这个凭证与2000年1月5日凭证相同,同理同结论,不再赘述。

    再其次,关于起诉书中陈述的第三个汇款凭证,即3、 2000年4月5日,游子期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从洋浦胜利产业投资公司账户电汇人民币40万元进入北京至诚卓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

    经查,时任洋浦胜利产业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游晓均,既不是最高法院1999第4号判决的胜诉方,法人也不是胜诉方的法人,付款方也不是游子期,从法律上讲与指控游子期行贿支付行贿款没有关联性。

    从起诉书陈述三个汇款凭证中我们看到一个共同的陈述,就是一字不差的这句话:“游子期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从武汉长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两次)、从洋浦胜利产业投资公司汇出……

    游子期不是上述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游子期是不可能支配其资金的。起诉书的陈述与常理不符。这两个公司都不是胜诉方,没有付款感谢的理由。而且接收方也不能证明是谢卫东。该陈述没有没有证据支持。

    最后,分析论证起诉书陈述的: 2000年4月份,游子期在其入住的酒店内送给谢卫东现金人民币50万元。

    这就是一个描述,没有任何证据,依法应当认定为不存在的事实。

    第二,对麻城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游子期行贿的几组证据材料的分析论证

    分析论证证据材料一:游子期的供词和辩解

    起诉书对于指控游子期有请托行为的证据材料没有明示,只说“游子期的供词和辩解”。这里所说游子期的供词,是起诉方手里的唯一一个企图证明游子期和谢卫东有请托行为的证明材料。但是起诉方 做贼心虚,不敢拿展示内容。

    在游子期写个麻城法院法官的信中,游子期了解到了这个“口供”的来龙去脉。

    游子期写到:2014.3.18回中国探望老母在北京海关被抓,3月19日到蔡甸检察院接受审讯,整个都是围绕是否行贿。我将上述事实反复述说,并强烈要求他们找谢卫东来对证我说的是否真实。他们大呼小叫几次用死亡威胁我,说有很多人希望我死去闭口,并用很多获得宽大处理的案例劝说我珍惜这24小时的时间,承认行贿会放我出去等等。从2014.3.20到2014.5.12一个多月我已转了三个看守所,武汉、黄石、安陆,十几次的审讯,期间不断地收到各种威胁。如:全国有上百家看守所,你这就受不了,多得是关你的地方。我们可以关你10年8年,等等。

    5月25日省检邹志红(音——游子期自注)局长提审我说“你若不配合承认是行贿,就将你改名换姓投到内蒙山西看守所关两年,没有一分钱,没有一个人认识你。”我说“大使会有接见。”他说“我们可以说你不愿意见。”我说“既然这样我愿意等两年请你们找谢卫东调查清楚看我说的是否真实,并承担一切后果。”他说“我们会一个罪接着一个罪调查你,关你10年8年。”

    回到监室没有水喝。狱友说,上面说了不许给你打水。当时我膀胱炎已发作了几天,我半夜还要值班,我已连续值了好几天的班不准我休息,不准我说话、替班,我已几天彻夜未眠。

    第二天,5.26.早上提审,我已准备接受流放到内蒙山西去。但提审官员罗鹏局长一进来就凶狠地说“你不配合我们,我们就将矛头火力对准你,抓捕你弟弟,控制你母亲,她到处乱告,你儿子……天哪,这不是要诛灭我九族吗!此刻如五雷轰顶,我已听不见声音。这时我已完全相信他们有能力和手段做到他们想做的和口中所说的一切。下午提审,我开始说以送材料为由到谢卫东的办公室请他多关照等。所有情节都是他们不断启发、提示、胁迫下编造而完成了行贿的整个伪证。5月27日再一次做了笔录。5月29日又重复做了一次。之后一直采用的都是这份伪证。此后他们拿胁迫我编造的行贿伪证对谢卫东发出了红色通缉令。

    2014.8.15领事会见上,我因受良心的强烈谴责及精神身体的痛苦折磨和办案官员承诺的宽大出路不兑现,当着省检官员办案人员的面揭露了整个被逼迫做行贿伪证的事。2015.2.6.把我从黄冈看守所转到了黄石看守所。办案人员刘阳在前台与一位女警官在计算机上把我改名换姓叫“王伟”(证据看当时的录像——游子期自注)。因担心他们又要对我实施残酷的打击,一个罪接着一个罪关我10年8年,我几乎要疯掉了。只得再次承认所做的伪证。

    游子期的这个遭遇,让我坚信徐汉明在犯罪,在制造假案,在向请托人交差,在谋财害命。这个伪口供除了证明徐汉明在犯罪以为,还能证明游子期遭受了血腥恐怖的酷刑虐待,证明游子期不存在请托,此案的真相就是不存在行贿受贿。

    分析论证证据材料二:最高法院1999民终字第4号判决书。

    这个判决不能证明谢卫东和胜诉方在案结之前认识。这个判决至今还是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这个判决只能证明胜诉方在结案前没有请托行为。该判决如麻城检察院起诉书所陈述的:该判决是“最高人民法院以(1999)民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维持原判、长城公司胜诉的终审判决。”这是一个证明谢卫东清白无罪的证据,证明该判决合法有效,不是枉法裁判的判决书。

    分析论证证据材料三:证人历建中的证言

    这应当是一个用道听途说作口供的证言,不存在请托事实,这种间接的口头证明材料,没有证明力。

    分析论证证据材料四:湖北中德勤司法会计和评估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在没有证据证明胜诉方与谢卫东案结前认识并有请托行为的前提下,鉴定报告不能直接证明有行贿受贿的事实,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

    综合上述分析论证,没有证据证明游子期与谢卫东案结前认识并请托的事实存在, 证明行贿受贿根本不存在。

    加拿大外交部领事官员在四年多定期领事探访中认为,游子期是被刑讯逼供下被迫作了行贿的伪证。

    这份起诉书,没有一个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胜诉方与谢卫东在案结前认识,证明不了这一事实,就证明了行贿受贿的事实不存在,对谢卫东受贿的指控不成立,是陷害。

    任何人都能意识到,这份起诉书,实质就是请托徐汉明的败诉方立场、想法、猜测、情感、诉求,子期作如,“明知案件真相是己方告诉欠平安证据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证券营业部款项”,徐汉明怎么猜测出胜诉方明知的?又如,胜诉方“为了打赢这场官司,擅自与案件承办法官谢卫东联系”徐汉明又是怎么猜测出来的?事实上,胜诉方一审就赢了官司,二审败诉方又没有提出合法有效的审计报告,如果猜测,应当猜测胜诉方认为二审一定会维持原判才是合乎情理的,还需要“请求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给予关照”,还要“承诺给予一定好处”吗?徐汉明为什么要这样猜测别人的心思?除了荒诞,更突显出徐汉明的立场、诡诈、心思和利益诉求之所在。

    证据为王,用事实、证据、法律看清本案的真相很确定:谢卫东清白无罪被陷害,徐汉明制造系列假案。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徐汉明为什么要这样做,徐汉明是怎样做到今天这一步的……

    经过上述的分析论证,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徐汉明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为徐汉明自己,用伪证和陈述办假案,用犯罪的手段,披着法律的外衣,令无罪的谢卫东被红通追逃。徐汉明坚持“无罪从有”,徐汉明坚持“零证据”指控,徐汉明擅长没有证据伪造证据做假案,用“伪证”横行天下。同时,我们在对徐汉明指控的依据、手段、目的、成功的程度的分析论证中,看到了许多案内、案外深层的东西,帮助我们深入了解真相,引发我们思考。

    前面的分析论证,让我们了解了两个真相。 

    真相一,徐汉明受人请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立案、办案,做假案,趁机侵吞钱财,残暴逼迫无罪者作伪证,用伪证制造一系列假案,披着法律的外衣,用伪证蒙骗、操控各级各种司法机构为其做假案。侵吞他人资产,还得要人性命…… 

    真相二,谢卫东清白无罪,却被红通,被追逃,妹妹、儿子做人质,全家被边控,财产全部被掏空,面临死亡威胁…… 

    今天是7月11日,是徐汉明为了孝敬其请托人、为了保其侵吞的资产安全、为了保徐汉明的命,为了徐汉明逼迫谢卫东回国任其宰割把谢卫东的儿子绑票,从北京打断了腿绑架到徐汉明的黑恶天下湖北后,谢卫东的儿子在黑恶的地方过的第二个生日。

    明天是2018年7月12日,在徐汉明的操控下,从2014年3月19日被徐汉明抓捕羁押近五年,受尽酷刑虐待的胜诉方代理人、加拿大公民游子期在国家的法院认真隆重地要开审了……

    一切为了徐汉明一个人谋财害命,为了徐汉明的请托人,在徐汉明的诡异得意的笑中进行着……

    国家被徐汉明玩了,法律被徐汉明玩了,国际刑警组织为徐汉明红通,中纪委为徐汉明追逃,最高检为徐汉明交办,我们一个个被徐汉明弄死,徐汉明诡异得意地笑着,搂着他的女儿,分吃着人血馒头,流着无辜人的血……

    谢卫东记录着……

    人们看着……

    神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

    谢卫东

    2018年7月11日

    谢卫东邮箱:274158491@qq.com

    xieweidd@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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