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列玉代表。徐志毅 摄
长久以来,刑讯逼供被世界各国司法界认为是一种有违人权的取证方法,一直被明令禁止。今年全国两会,据中国人大网公布的代表建议显示,朱列玉等两名代表于3月9日提交了一份《关于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的建议》,建议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涉嫌刑讯逼供的案件,实施举证责任倒置。他们认为,应该建立审讯全程录音录像监控制度,完善相关制约机制。
被刑讯者取证难,举证责任倒置促使控辩平等
朱列玉等代表指出,在我国,法庭上当被告人提出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时,一般做法是侦查人员只要出庭作证或者出具书面证言说明其侦查行为合法就行。此时,要证明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的举证责任就落到被告人的身上,而被告人作为相对弱势一方,要证明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是很困难的。
朱列玉等代表认为,司法正义对诉讼程序的一项基本要求就是控辩平等,不仅要注意控辩双方权利分配在数量和形式上的对等,也要兼顾双方自身取证能力的差异,从而在配置权利义务时适当偏向弱者,以实现控辩双方诉讼力量在实质上的均衡。
他们表示,刑讯逼供一般是在被刑讯者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取证、举证十分困难。当被刑讯者恢复人身自由后再控告曾遭受刑讯逼供时,往往因时间久远而丧失了调查条件。加之侦查机关也可能为刑讯逼供案件的调查设置障碍,被刑讯者履行举证责任的难度和阻力可想而知。
建立审讯全程监督制度,完善事前制约机制
基于以上原因,朱列玉等代表指出,要遏制刑讯逼供,必须让用刑讯逼供获取的有关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使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能够被揭露,“在被告人没有举证能力的情况下,就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朱列玉等代表表示,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整个侦查过程都在其控制之下,举证也更容易。他们认为,对刑讯逼供行为的举证责任倒置可以督促侦查人员主动采取措施,主动要求见证、监控和监督,从而加强侦查过程的透明度,既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又可在事前保障刑讯逼供行为不发生。
他们建议,通过配置必要的技术设备,建立监督制度,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以防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录音、录像资料一式三份,由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以及有权第三方分别保管。同时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所有审讯必须在看守所的讯问室进行,由看守所以第三方身份对审讯过程进行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是举证责任倒置实施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