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教授的学术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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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教授论文《春秋战國〈新城戈〉銘考釋》

(2016-08-23 08:38:44) 下一个

《春秋战國〈新城戈〉銘考釋》

 

【拓片】

【模寫】

【器名】《新城戈》。

【斷代】楚器。(或為韓器)

【著錄】《文物》2004年第10期。

【釋文】敬繹[1]新城[2]徒萃[3]。

【注釋】

[1]“繹”字,《文物》2004年第10期刊發的黃錫全、馮務健《湖北鄂州新出一件有銘銅戈》釋為“德”,恐非。《禮記》:“繹者,各繹己之志也。”孔穎達《禮記疏》:“繹,陳也。言陳己之志。”敬繹指敬陳。此戈銘文乃是向守備新城的基層士兵表達敬意之義,因此特意制作此戈(當不是一個,至少是一批),以贈送這些守衛士兵。黃錫全理解為“此戈用以警戒新城步兵,或者警戒新城的步兵所用之戈”,明顯和銘文要表達的用意有距離。

[2]新城,地名。又作亲城。《括地志》:“許州襄城縣即古新城縣也。”《水經注》:“伊水又北,板橋水入焉,水出西山,東流入於伊水。伊水又北,會厭澗水。水出西山,東流逕邥垂亭南,《春秋左傳·文公十七年》,秋,周甘歜敗戎於邥垂者也。服虔曰:邥垂在高都南。杜預《釋地》曰:河南新城縣北,有邥垂亭。”《左傳•僖公四年》:“初,晉獻公欲以驪姬為夫人,卜之,不吉;筮之,吉。公曰:‘従筮。’卜人曰:‘筮短龜長,不如従長。且其繇曰:專之渝,攘公之羭。一薰一蕕,十年尚猶有臭。必不可。’弗聽,立之。生奚齊,其娣生卓子。及將立奚齊,既與中大夫成謀,姬謂大子曰:‘君夢齊姜,必速祭之。’大子祭於曲沃,歸胙於公。公田,姬置諸宮六日。公至,毒而獻之。公祭之地,地墳。與犬,犬斃。與小臣,小臣亦斃。姬泣曰:‘賊由大子。’大子奔新城。公殺其傅杜原款。或謂大子:‘子辭,君必辯焉。’大子曰:‘君非姬氏,居不安,食不飽。我辭,姬必有罪。君老矣,吾又不樂。’曰:‘子其行乎!大子曰:‘君實不察其罪,被此名也以出,人誰納我?’十二月戊申,縊於新城。”

關於此器所屬國別及新城所在,黃盛璋提出異議,可供參考:

柯昌泗考證三引據典籍,定為楚器。今考戈銘格式肯定屬於三晉,職官制度以及字體書法都和楚不同。柯昌灑所以定為楚器,主要是由壽縣出土引起猜想,,後才引據文獻以證其說。我們以為《岩窟》所雲出土壽縣不外得自估人,古董商為抬高價格,往往偽託,即使可信,亦不能定為楚器。至於柯昌泗所引《戰國策》定新城為楚地,僅見一時現象,未審察源流,所以是皮相之論。所引見《楚策一》:“城渾出周,三人偶行,南游于楚,至於新城。城渾說其令曰:楚王何不以新城為主郡也,邊邑甚利之。新城公大說。乃為具馴馬乘車、五百金。之楚,城渾得之,遂南交于楚。楚王果以新城為主郡。”可是緊接下面一條就說:“韓公叔有齊魏,而太子有楚秦,以爭國。鄭申為楚使于韓,矯以新城、陽人予太子。”《韓策》也記此事,鄭申作鄭疆,其餘文字基本相同。最後都說:“王日善,乃不(弗)罪”。可見此後新城又歸韓,已成事實。

[3]萃,通“卒”。假借。徒萃,《左傳·哀公十一年》記載:“季氏之甲七千,冉有以武城人三百為己徒卒。”可證這裏的“徒卒”即基層士兵。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卒,假借為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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