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教授的学术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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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教授论文《说眉县新出青铜器铭文中的“历人”》

(2016-08-09 14:22:24) 下一个

说眉县新出青铜器铭文中的“历人”

眉县新出青铜器《四十三年逨鼎》铭文中有所谓“乃令女官司历人”一语,铜器虽是新出,但是“历人”一词却是旧有,对其解释也一直是异议颇多,难成定论。有武官说,有奴隶说,有俘虏说……不一而足。从晚清孙诒让到现、当代马叙伦、杨宽等人主张,“历人”就是“人历”,亦即“人鬲”。孙诒让在《西周史》中又进一步解释为是指一种被手铐铐起来、“被监禁者的俘虏和奴隶”。(杨宽《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但是,这一说立论的根据是源出《尚书·梓材》中的“肆往奸究杀人历人宥”一语,必须对“人历”和“人宥”两者进行对应性研究和解释,不能把“人历”看成是“历人”的不确定用法。即,如果把“人历”看成是“历人”的不确定用法的话,那么也必须同时把“人宥”看成是“宥人”的不确定用法。因为这二者是同时出现又前后衔接的两个词。那种把“杀人历、人宥”断句为“杀人、历人宥”的理解更是笔者不敢苟同的。因此,“历人”和“人历”、“人宥”显然是三个意义各不相干的独立词语。但在《尚书·梓材》中,“人历”和“人宥”的使用和表现形式应当是一致的。

因此之故,我主张那种把“历人”解释为被手铐铐起来、“被监禁者的俘虏和奴隶”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完整来看,《四十三年逨鼎》铭文中的“乃令女官司历人”一语的核心首先是“令女官司”一语,这是西周册命金文中的常用术语之一。如:《颂壶》和《颂鼎》铭文中的“令女官司成周册命金文中的“令女官司成周贮廿家”、《师簋盖》铭文中的“令女官司邑人师氏”……在西周册命金文中出现“令女官司”句式时,后面出现的有以下几种内容:其一是继承祖先的工作和官职,如《师簋盖》铭文中的“令女(官)司乃祖旧官”;其二是赐予新官职,如《师簋盖》铭文中的“令女官司邑人师氏”。而在涉及到对人的管理职责时,一定会讲明具体内容。如铭文中的“令女官司邑人师氏”,如《伊簋》铭文中的“官司康宫王臣妾百工”,如《膳夫山鼎》铭文中的“令女官司献人于克”……而上述出现的人物的具体身份,皆不包括被手铐铐起来、“被监禁者的俘虏和奴隶”。就是明确点出了是“臣妾百工”身份的,也和被手铐铐起来、“被监禁者的俘虏和奴隶”意义不同。即,在西周册命金文中出现的“令女官司某人”中的“某人”的一语,都是对职官的说明。“邑人师氏”、“献人”,还有《四十三年逨鼎》铭文中的“历人”,皆如此。在否定了把“历人”解释为被手铐铐起来、“被监禁者的俘虏和奴隶”观点之后,我再对“历人”一词,和“邑人师氏”、“献人”一样,都是一种官职,因此,他们是一群特殊的群体,其身份绝不会是俘虏和奴隶。我们从《周礼》中对职官得名的习惯来推断,“历人”应当就是当时负责天文历法的职官。所以,《四十三年逨鼎》铭文中的“乃令女官司历人”一语就是说“任命你负责主持天文历法”。在《周礼》中大量出现的亨人、兽人、腊人、酒人、浆人、宫人……等职官名称,都是“因事以得名”的,它的得名和亨、兽、腊、浆、宫……等单汉字的意义有直接联系。因此,把“历人”解作历法官,则《四十三年逨鼎》铭文中的“乃令女官司历人”一语之后的话“毋敢不荒寜,虔夙夕吏我帮小大猷”、“毋敢不规不井”、“毋敢不中不井”也就相应地是对他的告诫,使他注意到历法对于西周王朝的重要性。特别是“不规不井”、“不中不井”这句告诫。只有从历法官的角度上来理解才比较合理和圆满。当然,问题在于“历人”一职为《周礼》中所无,而以往又多以“人鬲”来解“历人”,这就造成了以“人鬲”来解“历人”现象的出现。

当然,西周官制在金文和《周礼》中并非百分之百的吻合一致。根据刘宇、张亚初先生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一书中的研究,发现为《周礼》所无的官职就有57种之多。(刘雨、张亚初《西周金文官制研究》,中华书局,1986年)因此,这里的“历人”显然也是为《周礼》所无。这正是西周官制从初期发展到成熟阶段的一个证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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