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制度的好坏优劣并不由建立该制度的初衷所决定。
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主义学说,有二个核心要件,其一是公有制,其二是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前者是共产主义的最基础的实施手段,后者是共产主义的未来憧憬和理想光环。
公有制不仅仅是经济制度,它同时是一个政治制度,它的经济制度部分与配套的公有权力政治系统(或说专政系统)是二位一体,相互依存,共生共荣的。
公有制有自我调整和变形变异能力。研究公有制,不应隔靴搔痒,作学识堆砌式的泛泛之谈,也不应纠缠于无穷无尽的外观现象没完没了地重复浮于表面的结论,不努力往下看,不探求共性,挖掘本质,怎么能识破万千妆饰假象,明辨种种蒙混欺诳呢?
譬如,来判断一下,一个公有制社会,公有权力进行了改革,放松了对个人拥有,对私有经济的严苛限制,允许私人资本广泛存在,请问,它是不是就变成私有制了?有人说,私人资本广泛存在,当然是私有制了。这个回答正确吗?让我们透过私人资本广泛存在这一现象,看看它背后,权力体系对资源的总体垄断,对经济的总体控制有没有改变,辨识一下权力体系是否受到了有效的限制、约束、制衡,是否放弃了对个人拥有和私有经济的人为干预、管制(审批、许可)与侵犯能力,这之后,我们就可以得出真正的答案了。不是存在私有了就是私有制!不是私有经济得到发展了,个人所有丰富了就是私有制!
公有制还有可能变化为其它的形态或名称,可能从一个变种转化为另一个变种,但它们有着相同的内核。有必要对公有制作系统解构,准确认识其内在与本质,明辨是非,不被公有制的形态变化所迷惑,所欺骗。解构不需要非常深入的挖掘,也不需要复杂的分析手段,需要的是合乎逻辑的持续思考。思考的过程不算很轻松,但解构的结果,对有一定社会常识基础和逻辑素养的人来说,是简明易懂,并无深奥可言的。
一、 公有制是由公有权力控制、决定人之所有所得的制度。
私有制是自主拥有制。公有制是反对自主拥有,否定人的自主财产权的制度,是由公有权力控制、主宰社会资源、财富及个人所有所得的制度。(可参考《论人类社会所有制》)
公有制并非必然不允许个人拥有,而是由权力来掌控、决定可否拥有,可以拥有多少,由谁来拥有。公有制社会没有明确、充分的个人财产权保护、保障机制,个人对财产没有健全的自主(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最高处置权在公有权力系统手中,公有权力拥有对个人财产法外干预、侵犯和剥夺的能力。
财产自主权缺乏对人有如下直接影响:生存、生活的自由程度低,缺乏生产活动的主导权,在社会生活中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
公有权力系统就是公有制的国家权力系统,或者说是执掌公有制国家政权的共产政党系统,也是马列主义学说中的所谓阶级专政系统。
二、公有制是以公有名义极度集中财富、资源于公有权力垄断之下的制度。
这是公有制干预个人拥有,敛财于民的自然后果与客观目的。
公有制对资源、财富和集中、垄断主要是以种种掠夺方式来达成的。公有制以原始掠夺(如泛国有化,三大改造,对商业资本、土地资本的没收等等)建立公有经济基础,并通过后续掠夺(可能存在的手段包括印钞,土地财政-房地产经济,高昂的物价和资源使用成本(包括物化资源和产业化了的教育、医疗等服务性资源),沉冗的税费,股市,社会保障(养老制度,公基金制度等),对私人财产的征收,罚没,对廉价劳动力的工具性使用等等)维持和巩固公有经济。
公有权力以公有,公共的代表自居,公有制使权力对个人财产的干预、侵犯,对社会资源、社会财富的集中、垄断具有了“正当性”,“合法性”。公有制使人的获得成为权力的恩赐;使对人的侵犯与掠夺名正言顺,理所当然,正义高尚,使被侵犯者则理屈词穷,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公有制本质上是公有名义下的权力经济制度。
“参差多态是幸福本原”。社会资源、财富的极端一元集中、垄断,敛富于民存在以下明显危害:
1。不利于人的生存,生产,安乐和幸福;
2。使人们在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生存危机面前,缺乏自救、互救能力和手段;
3。不利于社会和谐,不利于养成互助,互利的社会风气,迫使人们在艰辛、窘迫中残酷竞争民间余利,互骗、互害。
4。公有制摧毁了伦理、道德基础,使社会观念产生严重混乱。
(本节可参考短文《论“生产资料公有制“一说的含混性,遮掩性》)
三、 公有制是无视个人意愿,将公有权力意志强加于社会全体的制度。
自我意愿,自我选择被尊重和满足是人的最基本需求;财产自主拥有是人的自然意愿和本能选择,是人最基本的人权;人有“作自已”的权利,人有过自我生活,不受摆布的自由。
公有制借抽象的整体、集体概念行少数人意志,以抽象的公共、大局概念代小集团利益,压制个人选择,禁止个人意愿伸张,以种种堂皇名义强迫、强制他人接受、屈从于公有权力意志。公有制本质上一个强奸制度。
公有制是一个裹胁社会全体的以人为试验品的超级社会实验;人类的满足和幸福,不应以践踏人的自我意愿,自我选择和人的基本权利(人权)的方式去达成。
公有制与真实的民主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公有制必然导致社会政治权力为政党或权力集团所私有。
四、 公有制是目的与手段混乱,颠倒,逻辑自悖的制度。
公有制宣称的目的是造福、服务于社会全体,即社会所有个体;公有体系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与工具。
同时,公有制强调整体方案和整体手段,它把(公有)体系的巩固与完善作为人们获得幸福的必要条件,它要求个人权利让位于抽象的公有权力,要求个人利益让位于抽象的公共利益。每一个具体个体在抽象的公有公共面前都是次要的,任何人在公有体系面前都是微不足道的,维持公有体系成了公有制的首要目的。这样的首要目的决定了在公有体系中,社会成员是奴役,工具,棋子,附属物甚至权力私产,而非独立人格的存在。
五、 公有制是背逆人性,不尊重、不保护人,侵犯人,伤害、迫害、戕害人的制度。
公有制践踏人的自我意愿,自我选择和人的基本权利,公有制缺乏人性基因,对人无尊重可言,与以人为本精神根本对立。
财产权是人其它权利自由的基石;公有制对个人财产权的侵犯将不可避免地发展为对人其它权利和自由的侵犯,并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
公有制对人权、自由普遍性的漠视和侵犯广泛地表现在以下方面(不限于):
(1). 个人服从集体或组织的安排成为通行的社会规范。
(2). 抽象的公有神圣不可侵犯,个人所有随时可能以公有的名义剥夺,几乎所有人的拥有都不可靠。
(3). 严重缺乏对个体的保护意识,保护机制和保护措施;
(4). 回避个人权利与价值,提倡、鼓励个体为抽象的集体、公共作出权益的奉献、让步,甚至生命上的牺牲;体系的建设、完善没有尽头,个体的奉献、让步与牺牲没有止境。
(5). 以公共或大局之名侵犯个体权益,如强制拆迁,强制移民等。
(6). 为维护意识形态的一元化而对思想界、知识界进行规模性迫害,如知识分子思想改造运动,反右,打击资产阶段自由化等等。
(7). 发动其它经济、政治或综合性的运动,实施大范围、大规模的反人类罪行,如土改,公私合营,公社化,文革等等。
(8). 以维(公有权力之)稳的需要陷人(异见者,真实表达者)以罪(反动分子,反革命),整肃、杀戮、清洗(肃反,镇反,一打三反,严打,扫黑除恶等等),不惜以“杀20万稳定20年”为统治手段。
(9). 公有制反人类特性造成的其它人为灾难或人为加剧的自然灾难,如社会主义范围内的多次大饥荒,大地震等等。
。。。
六、公有制是一个必须以暴力强制实施,必须通过对人和社会的严密控制来运转的制度。
公有制不是一个自愿基础上的契约制度,它没有权利责任的明确约定;公有制是自命先进,自诩优越,“好”得非接受不可的强奸模式。它名不符实,它践踏人的自我意愿,自我选择和人的基本权利,它与民众利益根本对立,并广泛地侵害民众,这些决定了公有制必须以暴力强制实施(制造假相,制造谎言是暴力的辅助手段);同时,公有制必须通过对社会空间和个人空间的高度控制才可能实现而不落空。
公有制的暴力强制与严密控制由配套的权力系统实施,公有制与公有权力系统是不可分割,二位一体的。
公有制是无为而治的极端反面。维持全社会范围低粒度的强制、强迫与控制需要无比庞大,无处不在的暴力机关,控制((审批、检查、惩罚)机构,欺骗(媒体、教育、宣传、审查)设施,消耗巨大的社会财富与社会资源。
七、公有制是使人受制、受控于公有权力的制度;是公有权力深度侵入个人生活空间,持有强大干预(、侵犯)力的制度。
公有制下,分布于普通民众个人、家庭的财富,资源是极其有限的;民众没有重要资源的所有权,众多资源的使用都必须取得公有体系的许可;民众没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主动权,主导权,处处受公有权力掣肘;民众在方方面面都严重依赖于公有权力,甚至不具备健全可靠的生存、生活能力,连他们的容身之所,也在公有权力的折腾、摆布、控制之下。
控制人的生活命脉,就控制了人的一切,包括人的自我空间和一切隐私。
公有制置最广大数目的民众于被计划,被安排,被分配,被控制,被支配,被决定,被任意宰割的境地;民众是名副其实的公有权力的工具和奴役。
八、公有制是经济、权力、意识形态的集中、垄断、控制与一元化。
适度的公有(成分)是必要的,合理的,有益的,公有来自公众所有,应由公众掌控和监督,公有的场合、范围、比例应由公众决定;极端公有化,是公有的失控,它必然导致对公众自主拥有(即私有)普遍、大规模的侵犯,导致公有反过来成为公众和公众所有的主宰者,决定者。公有制,是极端公有化,是癌变的公有形式。
计划经济是公有制控制资源、财富分布与流动的宏观手段,并影响着社会分配的宏观格局。
公有制下的分配既是决定个体所有所得的过程,也是公有权力控制、主宰个体的手段。
公有制的集中、垄断、控制是全空间,全方位的,不局限于资源、财富,不局限于经济领域。
控制、决定人的所有所得,控制社会资源,社会财富,实施一元化的集中和垄断要求公有权力严格控制人的生产活动,严格控制人的其它各种社会活动(如结社,政治参与等等),要求严格控制、监管、干预社会生活空间及私人生活空间。公有权力的控制需要遍及社会生活与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角角落落。
公有制客观要求一元化的政治权力格局,要求不受限制、不受约束、不受制衡的绝对权力。经济的一元化集中、垄断与政治权力的一元化集中、垄断必须相互配合和保障。
公有制也必然要求意识形态领域的一元化,以配合政治和经济领域的一元化,公有权力需要对思想、文化、舆论、媒体实施一元化的控制,对资讯实施一元化的封锁,对教育实施一元化的灌输。
公有制是始于经济的对人,对社会的全方位控制制度;
公有制的经济系统,政治权力(公有权力,国家权力)系统,意识形态系统(后二者即所谓上层建筑)是彼此依存,生死与共的,公有制社会必然是极权专制社会。
(注:公有制与国家政权的并存性可由《论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之荒谬,之不可能》推得)
九、公有制社会是资源、财富为公有权贵垄断、私享,贫富差距极度悬殊的社会。
人性是自私的,权力有优先满足自身欲望、需要的本能。
公有制下的社会资源、社会财富并非如宣称的那样“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名义上的公有(全民或集体)资产由权力集团垄断、控制和支配,经过权力分配过程,一部分为权贵事实占有或私享,一部分成为权贵谋取私利的工具,一部分直接私有化(如通过权钱交易)为权贵名下私产。公有制是变异私有制。
公有制无法公平公正,无法造福广大民众,它不仅剥削更残酷,更前所未有地将对人的侵犯和掠夺推向极致,没有哪一种掠夺比公有制更广泛、普遍、深入、极端而公然无忌。人性的贪婪遭遇不受约束,不受制衡的绝对权力,难以扼制地加剧着资源、财富的分布失衡,造成非公有制社会无法企及的极度悬殊的贫富差距。
十、公有制是极端人治化的极权专制制度。
驱动和保障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的一元化垄断,要求公有权力是无限、不受约束、不被制衡的绝对权力。公有制必然导致社会政治权力为执掌公有权力的政党或集团所私有。
公有制社会是一个极端人治化的系统。任一层阶的掌权者在其权力范围内都代表着公有和公共,他们可以以公有、公共、公益的名义合法正义地干预、侵犯、剥夺个人、家庭与企业的所有,决定他们/它们的方方面面。公有制社会必然是权大于法的社会,其法律体系(宪法、法律、法规、条例)完全由公有权力制定、解释和裁量,其条文必然暧昧、模糊、混乱,多义而又繁冗,以便人为解释,人为掌控和操纵,以便选择性执法,以便服务、配合公有绝对权力;不同于法无制约则合法的精神,公有权力无所不用其极地以纷繁芜杂的法、规、条、例、令、通知、说明、要求、指示等等重重束缚、控制、伤害(杀害)民众,而他们自己却可置身于制约之外。
公有制社会诸多社会行为,社会现象都可以在以上的解构结果中找到答案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