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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什么梁彼得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一文的简短反驳。ZT

(2016-02-23 11:24:40) 下一个

免责声明:作者本人并不是律师,而是美国联邦劳工部的民事方向联邦探员(和刑法没
什么关系),及前美军战地工兵士官(在伊拉克15个月作战),并有经历战友走火经验
。因此本文里的反驳的是一些原文中出现的常识性问题,并不牵扯任何纽约刑法部分。

最近梁案发生后,除了不少“客观公允”但是实际上有很多事实硬伤的文章,其中”
为什么梁彼得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一文是比较火的。 也被不少人奉为”客观公允”
。 我阅读后发现文章中有非常多的常识性问题非常错误。甚至到了误导的层面。 这里
根据自身经验发一篇驳斥文,本文以个人经验为主,同时欢迎各路朋友参与讨论。 时
间有限,就不全文驳斥了,只挑问题比较大的几个点来说。

首先那个文章说陪审团试枪的感觉,这个最关键的问题是陪审团是在完全放松的法庭环
境里试,而梁案则是在黑暗笼罩下的纽约最危险街区里发生。由于两个客观环境不一样
,对同一件事的主观反应也必然不一样。

举例而言,大家在公园里走个长条椅子很轻松,把这椅子放在帝国大厦顶的墙沿上呢?
估计很多人没上去就软了,问题是,在公园里的是否有权力讽刺帝国大厦顶上的没胆
走长条椅子呢?  换句话说,如果我把陪审员关一黑笼子里,里面放个狮子(拴住的但
不让陪审团知道)然后让他们感受枪扳机重量,恐怕他们的回复会和坐法庭里完全不同
吧 (创意剽窃自Dengdeng同学)

人在紧张中的肌肉力量远大于平时的,我自己就在战场上经历过被枪支走火,深有体会
。Oskarlre在伊拉克时也遇到过战友的步枪走火,当时战友枪挂在防弹衣肩带上,一个
回身误触扳机,于是三发子弹一发擦了裤腿,一发打到脚前面,一发不知所终 (美军M4
卡宾枪是一扣扳机三发)。 我也只是吓了一跳,由于没造成伤亡,最后班里内部警告处
理就完事了。 战场紧张环境下和梁面临的情况非常类似,这种情况出现的突然发力走
火情有可原。

至于第二个,什么是菜鸟,我自己就是联邦探员,已经有近四年的从业经验,但在同行
看来是刚离开菜鸟范围而已。作为联邦探员,我们的平均培训是2-3年时间,光基础训
练就要过俩,18个月时还真是菜鸟水平,连独立办案都有限制。地方警察虽然训练长度
不同,从经验来看,18个月也远谈不上成熟。

至于“巡逻1000次”就更可笑,首先不说这个据说很没依据,即使有,白天巡逻,晚上
巡逻,有灯巡逻,无灯巡逻,是那个区域巡逻(开车过),还是这种vertical 巡逻都
不一样。作者是说梁有在这个楼里深夜无灯巡逻1000次的经验么?梁一共当了18个月警
察。 18个月*30天/月 = 540天,等于梁每天基本都要来这个楼里黑夜无灯巡逻2次,他
是警官还是楼道保安?如果每天开车两次过也叫“巡逻”然后说他是非菜鸟,我也就呵
呵了。

这里面还扯到了什么射击优势高位,无非就是马后炮说警察不应该掏枪,事实上每次掏
枪都有可能流弹伤人,那是不是警察就得裸奔?说白了,这种危险区域警察拿枪是必然
自保行为,这种risk 是警察的合理应对。 (也是NYPD的常规行为) 而这种risk 除了问
题需要承担责任是所有人的,更是dispatch他们的上司的。 如果想对这个BB的,自己
当警察去,然后在这种危险区域用爱拥抱可能从黑暗里出来的子弹吧,我不拦你。

至于脑补什么惨叫,就更衬托了作者的屁股决定脑袋。 从我个人角度看就是一看没经
历实战的货在脑洞大开罢了。  事实上,战场上很多中弹的人都不知道自己中弹。 因
为子弹高热会烧死神经,而紧张的肾上腺素分泌会压制疼痛,必须等热传导到一定程度
,和肾上腺素衰退后才会知道疼的。 我们见过中弹炸飞1/3肩胛骨以后溜达到我们这里
求医的,结果SB护士给他用镜子看了一下伤口,这哥们直接进入休克了(吓得。。。)
差点没救过来。。。

对这个仍有疑问的可以看看:看看这篇2/2 usdailynews 刊登的(去掉空格):http: //www. nydailynews. com/new-york/akai-gurley-girlfriend- testifies-peter-liang-trial-article-1.2517520

其中至少有两点可以说明作者的文章完全就是自己闭门造车:1)死者女朋友说他们听
到枪响就往楼下跑,直到男朋友倒下。 所以连她自己都不知道男朋友被打到了,你觉
得警察会知道吗?  2)两个警察去找子弹从受害者身边走过都没发现,到了四楼听到
声音再往回走,首先说明走道真的很黑,第二说明根本没有什么大声呼叫。 要知道,
这不是警察的说法,而是当事受害人人的说法,具有更高可信度同时,也证明那个所谓
公正文的神脑补和智商,建议被枪打一下再写心得体会。

然后说反常经验部分,先不说找子弹壳是军警枪支走火后的必要流程,至少宪兵是。(
我在伊拉克客串宪兵时接受过全套训练不说,还是走火的受害者,所以大概了解流程)
。事实上媒体在这案子发生后很多报道后来都是证实离题万里的首先是争论,刚开始报
道梁争论了“20多分钟” 实际是 4分钟,就这4分钟也是因为他们完全不知道有人中弹

然后是震惊后的二B行为,事实上如果绝大部分人发现自己打死了人,震惊下也会手足
无措的(不管你是不是警察),从庭审记录看后来到的老警察证言也证明了这点,侧面
反映了NYPD不应让俩菜鸟一起搞危险区,否则一傻傻一对。 了解案情后我一直在想,
如果梁的搭档不是那个菜鸟,而是后来第一时间赶到的老警察,后果会如何?至少在施
救上会更专业。 当然,这就要hold NYPD accountable 了。

而shock后的roaming更是正常行为,就像战场上被第一次炮击后不少人二B的乱晃,那
时候老兵就会喊趴下,他们也会照做,但是放着不管他们什么二事都能做出来,我个人
是新兵蛋子夜间训练时紧张的把弹夹装反了。然后枪怎么打都不响,现在看看是笑话,
但侧面能证明紧张下的错误是非常正常行为。尤其对菜鸟警察来说,这不是他们的错误
,是系统派遣的错误。

至于其他部分,春秋笔法,故意忽略时间线等行为,我就不继续驳斥了,具体的大家看
祝凯律师的文章就能有更深刻的了解。 最后说一句,那个文章作者仍然在用很法盲的
“杀人偿命”逻辑在说这个事情。

这里转祝凯律师的一段做更详尽的解释:“所以(梁案)罪成与否,完全取决于 “
reckless”这个词—梁的行为,有没有reckless?  但对这个词的运用和裁定,恰恰是
整个刑法里面的核心。至少在common law里面,刑法和民法的一个本质区别就是犯罪行
为必须有一个犯罪意图 (拉丁文 mens rea)。简单的说,任何一个犯罪,都要有客观上
的犯罪行为 (actus reus) 和主观上的犯罪意图 (mens rea)。比如你手里稳稳地拿了
一个小铅球上80层楼,79层地上莫名其妙一滩油,你不小心滑了一跤,铅球脱手一直滚
到一楼砸死了一个人。这个是绝无criminal law定罪的可能性的。这个最多只能有
civil lawsuit,没有“杀人偿命”的可能,因为没有mens rea。这个例子说明,那些
不支持梁警官的人觉得“一个无辜黑人白白丢了一条命,所以梁警官肯定应该有命案”
的说法是荒谬的,是不懂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之间区别的表现。”

换句话说就是作者自己是法盲还觉得自己挺有理。

事实上,现有所有文章里对梁案最没意义的为案情争论,我们绝大部分人(99.99999%
)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很多人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素质例如区分2nd degree
manslaughter 和 criminal negligent,或者去从法律层面定义reckless. 因此我们事
实上不具备回答任何问题的权威和立场。任何的争论都是空对空罢了

就连我自己,都是只能结合个人经验来分析案件本身的一些事实情况,然后做出自身判
断。 现在是很多人都在争当事后诸葛亮,但是如果没有类似临场“实战”经验,或者
干脆没读过庭审报道,靠拍脑袋摆姿态的话,可信度是非常低的。 当然大家对本案的
兴趣不应该被扑灭,但是请牢牢记住,脱离当时案件环境进行评价不仅不智,也是对法
制的亵渎。

End.

对于本案感兴趣的朋友请阅读以下文章(去掉空格)

柳律师:详解梁彼得案的法律与政治 (https:// mp.weixin.qq. com/s?__biz=
MzAxOTM3MjU3Mw==&mid=402952366&idx=1&sn=8e1aa40a9eed1e419adb9f0c5a2f7fbe&
scene=1&srcid=02206iNSetmf9KZqSnKlOwDz&pass_ticket=
8YlO59Vm5bOyZwIkohXfZle5FJYR6WTYzgOuoDPUigLm0vM8EZVi5ByeTTyzK7C2#rd)

祝凯律师: 梁警官案件深度评析: http://  www.weidb.com/p38204?from =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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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评论 (17)
评论
aquestion 回复 悄悄话 首先,如果我的记忆没错的话,死者女朋友的证词前后矛盾的地方很多,还有楼里住客的不利证词,作为辩护律师从诚信度方面对这些证人进行质疑的话可能会让庭审的形势好很多,不是种族歧视,这里住的什么样的人大家心知肚明。

其次辛普森案为了程序正义,可以放过杀人犯,梁先生的案子却是为了将他定罪取悦非裔公然违反程序正义,首先检查官公然让陪审员庭上试枪的主体和客观环境根本就不具有客观可比性,最后检方居然赤膊上阵说梁先生是对人开枪根本就是胡搅蛮缠了。这两点辩方律师抗议韩裔法官居然无视,华人真是这个丛林社会生物链的最底层啊。
翘摇 回复 悄悄话 赞!
子夜吴歌 回复 悄悄话 反驳可以,不用谩骂吧。文如其人……
NewMan2000 回复 悄悄话 谢谢楼主的解释。
雅砻江 回复 悄悄话 有理。赞
石油附中啊 回复 悄悄话 这篇文章应该被置顶, 并且多贴几遍。
wumiao 回复 悄悄话 梁的搭档说他们在五层没在Gurley身边停留,继续下到四层,听邻居说五层有人中枪才折返回五层。从现场录像Gurley被抢救后的血衣帽子位置看,两件套在一起的套头衫在楼梯间,外面那件是灰色的,和水泥地面以及墙壁颜色很接近,防火门另一侧有一件最外面的帽衫,也是灰色的,还有一顶黑人常带的棒球帽,这两样东西是在楼道里,这些衣帽应该都是在抢救Gurley时被医务人员剪开抛在一旁的。从我所看到的几篇英文报道和录音录像很难判断两名菜鸟到达5层时Gurley到底倒在了楼道里还是楼梯间,当时五层的防火门是开着还是关着,当时5层的楼梯照明是怎样的,当时Gurley女友是否已回到5层这几点。但是从逻辑角度,他们不论是否看到了Gurley,都会先去查看有人声的四楼。因为Gurley女友跑进或跑出,911通过邻居用电话指导Gurley女友急救等等原因,都可能造成防火门被人为强行保持打开状态,所以他们能听到声音。而即使Gurley是什么原因倒地的(打架被ko, 别人开枪,梁开枪等等都有可能),第一时间去有人声的四楼一探究竟是符合逻辑的。

7。我所看到的几个权威媒体都没有报道Gurley和女友在枪响之后马上大叫哭喊。据我所知,人在中枪中刀的最初不一定会哭喊,有些人在头几秒甚至不自知,继续跑动或打斗直至突然倒地。作者说”难道中枪的人不会哭喊吗”,我感觉他只是在想象,而我说的不一定会哭喊是因为以前某些特殊原因听到过不止一次,后来又从YouTube等上面看到过一些事件的实况录像。
闲人123 回复 悄悄话 非常感谢楼主以上过战场的专业人士身份来驳斥闲言冷语。走火的子弹反弹,意外打到人,其性质和交通事故类似而已,和“误杀”沾不上边。法庭的判决显然是欺负华人。

相信从220大游行以后,美国再有第二次“李文和案"的机会就要小多了。

兼复一剑飘尘:
华人并不苛求额外待遇,只要和白人黑人的同等权利和义务。据说在美国警察枪下丧生的平民一年有一千多人。这么多年下来,总数可观。那么多案件中,总有类似的例子。梁警官应该和其他白人黑人警官同等处置,不必从轻,也不可从重。你同意吗?你不会认为美国华人就是软柿子,应该受到不公平的严厉对待吧?
妮可儿 回复 悄悄话 检察官让陪审员试枪,陪审员们不是用他们试枪的经验在法庭上裁定粱警官罪名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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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剑飘尘 发表评论于 2016-02-23 15:47:30

经验之谈,也能够在法庭上作证吗?没有事实根据,完全那个探员的人生经验。如果这个也行,以后警察可以根据自己经验直接给犯人判刑,无需法庭了。
fleet 回复 悄悄话 好文!Thank you for the information.
齐鲁居士 回复 悄悄话 支持楼主。

早该出来教训教训这帮酸秀才傻逼了。隔行如隔山,本人不懂,但相信梁警官是好样的。只是经验不足,遇事不够沉着,而后任律师摆布造成。无罪,不该蹲监狱!

可那些酸秀才傻逼,非在这里这分析,那分析,非要把人家孩子给葬送了才善罢甘休。
妮可儿 回复 悄悄话 好文!支持!
一剑飘尘 回复 悄悄话 经验之谈,也能够在法庭上作证吗?没有事实根据,完全那个探员的人生经验。如果这个也行,以后警察可以根据自己经验直接给犯人判刑,无需法庭了。
noconfusion 回复 悄悄话 This is a good write.. thank you!

On the other hand, it is very disturbing to see so many fellow Chinese took the moral high ground and turned this into a referendum on Liang's character.

People - if you don't want to petition, or go to the demonstration, or donate money, just do so quietly. Don't find an excuse to justify it!

Look at how the blacks handle the OJ Simpson case. They supported him even knowing that he was a murderer.

Do we want to lose by taking the moral high ground? or do we want to win - for ourselves and for our children, by playing fair?

I will take a win any day.

Fair is fair - as long as we play by the rules, no matter how much the rules in this society seeming differ from conventional Chinese thinking.
chichimao 回复 悄悄话 此文談到 刑事與民事之區別 是很對的

梁是說謊,處置不當, 但審判不是審他能力及品德. 刑事審判是決定是否有法律責任. 甚至走火與否也不是重點
重點在槍並不對人開, 也就是沒有殺人意圖, 何可定为誤 "殺" 難道是要殺牆 誤殺了人?子彈反彈纯屬意外 反彈死人更是意外中的意外
事後處置更與誤殺無關, 真誤殺馬上叫急救 就不是誤殺了? 陪審团法律及邏輯水準不够, 完全成為对品德 能力的 裁判了.
雪花漂飘 回复 悄悄话 顶!
红新 回复 悄悄话 好文,这些分析如果以前为梁警官辩护时用上就好了。不知以后能否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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