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没有违法不受追究的“豁免权”
“我认罪,希望能给我一个机会。”“在律所方面确实有违法之处,这是毋庸置疑的;在具体行为中确实有违法甚至犯罪行为,错误是相当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认罪忏悔。(7月19日《中国青年报》)
公安机关摧毁以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少数律师、推手、“访民”相互勾连、滋事扰序的涉嫌重大犯罪团伙,人们拍手称快。律师是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通过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认真参与诉讼代理、积极行使辩护权利,促进每个个案的公正处理或审判,进而推动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是国家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可以说,一个国家对律师职业的重视程度、律师执业环境的保障程度、律师行业的发展水平,体现一国法治的发展水平。
通过建立律师代理、辩护的法律制度,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为受到不法侵害的当事人维权,防止失去监督的权力过度扩张侵害到公民的权利,从而与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一起,依法纠偏社会乱象,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始终运行在健康、有序的法治轨道上。
但是,律师与律师制度、律师个体与律师队伍不是一个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必须要区分清楚。就个体而言,律师首先是一种职业而不是身份“标签”,依附于律师制度而生,律师个体也不等于律师队伍或律师行业。律师制度是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部分,但不等于说律师个体就是法治的化身,是天然的正义使者。事实上,各行各业不可避免会有一些“害群之马”,他们违法犯罪,破坏了行业形象。所以,有人因个别、少数律师涉嫌犯罪被刑拘,就质疑是打压律师行业,认为律师执业环境进入“严冬”,这是不符逻辑、过于夸张的。
事实上,我国对律师行业非常重视,不但通过制定律师法等确立了律师制度、地位和身份,还不断强调要保障完善律师的执业权利和执业环境。客观地讲,律师也是一种职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认真履职,维护当事人权益,就满足了律师职业伦理要求。我们既不能把某些律师贬低为“讼棍”,也不必无限拔高,把他们等同于“法治”、“正义”的化身。一切要以平常心看待,少数律师违法犯罪受到处罚本属正常,不必大惊小怪。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律师也没有违法不受追究的“豁免权”,知法犯法只会被人们包括大多数律师所鄙弃。
对少数涉嫌违法犯罪的律师追究法律责任,正是法治和正义的需要,也是通过清除“害群之马”更好地保障、维护律师行业的执业环境和执业权利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