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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则西之死,谁的罪排第一?

(2016-05-02 18:12:09) 下一个
魏则西魏则西

  原标题:对魏则西事件的看法和当事机构伦理责任的分析

  作者:兔主席 来源:公号“时间投资”

  我对魏则西事件的看法:前段时间,我看了《最好的告别(Being Mortal)》,提到了绝症患者追求不切实际治疗手段最终带来的痛苦。魏则西全家举家出动,动用全部的经济及社会资源寻找治疗手段延长这个年轻人的生命,这种需要来自求生本能,来自父母的爱,我觉得完全应该理解,非常值得同情。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医疗知识和获取知识做出合理判断的渠道,他们是信息不对称及垄断之下最大的弱者,也是最大的受害者。

  这个事件里,排名第一的罪者是这家莆田系民营医疗机构 以及 北京武警二院:在明知没有治疗效果的情况下,对处于最弱势地位的病者做虚假宣传,并收取高额费用赚取利润,是最恶劣的不义之财,非但不道德,而且应该违反了法律。救死扶伤行业如此行事,大概也只是中国当代社会的全面道德沦丧的一个缩影——他们并不高尚,但可能也不是这个社会中最邪恶的,只是道德水平普遍低下的一个具体代表。

  排名第二的是监管机构,从这种治疗的第三方外包,费用收取,医疗机构对外的广告发布、到对互联网运营商线上广告推广的监管。从立法到执法,多部门都负有责任。我们不可能假设和要求各个社会主体道德的自律、行事,但应当要求政府、监管机构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确保其得到恰当的执行。因此,监管的责任不可推卸。应该给社会一个明确的说法。

  排名第三才是百度。百度是受资本驱动的逐利机构,假设其具备更高的道德水准不太现实。它也只是中国当代社会的一个缩影,不比谁更高尚,但可能也不比谁更丑陋。只是作为这么大一个企业,且具备相当的资源垄断能力,在很多事情上它选择了逐利而不是社会责任。我们只能说很是遗憾。另外,百度在医疗知识这个具体领域上也属于弱势群体,也就是负责竞价推广的团队不太可能具备研究判断某个具体医疗信息广告真实有效的专业能力。所以,对于百度我的主要判断,是其一看来它确实没有什么更高的道德原则做指引;第二主要还是要看它的行为有没有违反法律。对于一家对股东负责的上市公司而言,这回到了公司合规、内控等基础治理问题。而如果发现百度没有违反任何现行法律法规,那么我们就重新追求监管的责任。

  最后,针对魏则西这样的普通人,患者与家庭。要求他们提升医疗知识不实际、不合理的。而呼吁他们对社会上的医疗信息及资源抱有更多的怀疑也是危险的,会增加医患矛盾,带来反智情绪。影响后果不可知。要求他们放弃追求治疗也是不对的,人有求生欲望,也都有侥幸心理,希望成为闯过绝症的分子。这是生存本能,应当尊重。他们在心理上是最弱势,最容易被利用、压迫、剥削的,因此特别需要保护。而对于诸多道德水平低下的逐利机构,我们不太可能因为祭出最古老的医德大旗就瞬间提升他们的操守,因此还是要呼吁监管机构提高监管力度与质量。

  我们也应该希望魏则西事件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这次事件,能够惩戒相关机构与人员,出台相关补助措施,教育广大群众,如果这样,就使得整件事变得更有价值:使得2016年发生的一件可能重复了数百上千甚至更多次数的事件能够脱颖而出,推动了社会进步。

  我对魏则西事件当事机构的伦理责任进一步补充分析:

  一、关于百度。我在百度上随便搜索了一些常见病。比如“坐骨神经痛”。发现每一个搜索页面前几条结果都是推广。其他的也大多有“百度保障”的标徽,根据我的有限经验无法判断其与百度的绑定程度,是否存在推广。总而言之,整个搜索结果的presentation商业性非常明显,搜索者从其中获取客观的有价值的信息及知识相当困难。

  接下来,推演出两个具体问题:

  1)搜索引擎上对于医疗这样的关乎人命健康的信息是否适用竞价推广。我认为医疗涉及健康及生命,不应该竞价推广。如果是百事可乐 vs 可口可乐这样的基本可替代的成熟商品,存在竞价推广可能也不会给消费者带来实质负面影响。但对医疗健康这样的领域就不适用了,其关乎人的生命安全。这个一要追究百度的企业道德责任问题,不应该没有节操的涉足这个领域;二还是监管问题:首先就法规层面就不应该允许搜索引擎对医疗卫生以及关乎消费者健康及安全的产品进行竞价推广。

  2)如果允许消费者自行选择的话,他们会选择什么样的搜索引擎?基本可以肯定消费者会选取无商业推广、无人为加工排序的搜索引擎。接下来,可以引入一个非常自然的问题:在看到百度如此多商业推广的搜索结果后,如果出现了谷歌,消费者会选择哪个引擎。我相信结果是很清楚的,消费者会选择谷歌。在这样的竞争下,百度也会放弃竞价推广这种凭借垄断所带来的盈利模式。

  所以,由于人为的监管原因,消费者丧失了选择。而其他的搜索引擎(例如必应)可能由于市场份额、知名度等各方面原因未得到消费者足够的认知及或青睐。造成了百度的市场垄断。而百度作为一个道德水平、企业责任相当一般甚至可能比较差的企业,在关键问题上选择了逐利。这就造成了最坏的结果,在这样一宗医疗事件上具体的损害了消费者及公民的福祉。监管机构一方面未能监管,一方面也没有帮助营造健康公平竞争、公开的竞争环境。责任不可推卸。

  二、关于北京武警二院 vs 莆田民营医疗机构,谁的伦理罪责更大。我认为武警二院的罪责最大。

  如果患者通过百度,搜索到了某家不知名民营机构具备对魏则西所患病症的治疗能力,他们会相信么?他们会去求医么?我对此表示怀疑。他们可能认为民办医院并不可相信。

  而北京武警二院即使不通过百度广告投放,,采用一般的线下的广告投放及口传口宣传,是否可以获得患者的信任?我认为可以。因为它是三甲医院,享有医疗信用。武警的牌号在我国体制下可以享有特别的医疗信用。

  如果患者在北京武警二院完成本次治疗后缴费时,需要通过单独的窗口缴费给某驻场的民营医疗机构,他们会缴费么?他们会相信么?我也表示怀疑。实际上他们是缴费给武警二院,走三甲的医疗通道。整个过程中,他们都认为是北京武警二院为他们提供了医疗服务。整个治疗作业是武警二院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北京武警二院为他们提供了医疗信用。而退一步,即使他们在武警二院在单独的收费窗口缴费给某外包民营医疗机构(相信这不符合实际情况),他们也会因为这个医疗机构能够把自己开立在武警医院,使得更愿意相信这个民办医疗机构(相当于武警医院为这个民办医院提供了增信)。

  因此,核心是北京武警二院在贩卖(monetize)自己的三甲及国家/政府/军队资质,藉此获取盈利。而与百度不同,武警二院是一家专业医疗机构,他应当受到存在千年的医德传统约束;他应当直接受公共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管;他对医疗手段的有效性应该有专业认识及接近或等于完全知情。但基于以上,他仍然选择在这样一个具体的医疗服务上进行外包,提供医疗增信并获取经济利润。因此他的道德最大。

  因此,我们进一步细化伦理责任排序:得出的结果如下:

  最恶者:北京武警二院;

  第二:某莆田系民办医疗机构

  第三:相关监管部门

  第四:百度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他人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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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miu 回复 悄悄话 我觉得第一责任人应是监管机构,全球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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