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14日),律师浦志强的案子在北京法院开审,检方指控他两项罪名“煽动民族仇恨”和“寻衅滋事”。这是浦志强自2014年5月初被警方抓捕,至今年5月被起诉后,法院第一次开庭。
目前,浦志强律师莫少平对外公布的检方证据显示,浦志强获罪主要因其在微博平台上发的七条微博,其中内容包括中国政府在西部新疆地区对维吾尔族所采取的政策的批评,以及对立法机关和立法咨询机构的嘲讽。他还发过一些关于中国解放军少将毛新宇及人大代表申纪兰的尖刻评论。
对于检方指控浦志强犯有“寻衅滋事”的罪名,引起多家外媒的讨论。他们认为该项指控无效,浦应该拥有所谓“言论自由”。那么中国的法律是如何定义寻衅滋事罪的呢?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从法律条款上看,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2013年,中国最高司法机关扩大了“寻衅滋事”罪名的适用范围,把网上的言论也包括在内。从该年9月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写道,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并且,在《解释》的第一条中亦明确指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该认定为“寻衅滋事”。
而据浦志强的代理律师莫少平介绍,被作为浦志强“寻衅滋事”证据的微博帖子,内容正是关于对立法机关和立法咨询机构的嘲讽,以及对中国解放军少将毛新宇及人大代表申纪兰的尖刻评论。
事实上,浦志强并非因在网络上“发言不慎”而被起诉寻衅滋事罪的第一人。2014年4月,网络名人“秦火火”因在其微博上散布关于“7·23甬温线动车事故”的虚假信息,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对事故善后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北京市朝阳法院依法判其构成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7月,网络名人“边民”董如彬因在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事件发生后,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恶意攻击、诋毁国家机关和政府形象,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寻衅滋事罪,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也许很多人要提出质疑,国外的法律中并没有制订“寻衅滋事”罪,是不是真如某些外媒鼓吹的,国外的言论就那么“自由”呢?其实不然。包括美国在内,他们的自由也是有条件的,即使是开个玩笑,说过头了,也有可能犯下提供虚假信息罪而被判刑,更不用说编造谣言了。
2012年4月,美国海军陆战队发言人宣布,一位名叫加里·斯坦的海军陆战队员,因在《FaceBook》网站上数次实名公开发表批评美总统奥巴马的言论而被开除出军队,因为他的行为违背了军人不得议政的规定。
同样,在美国,随意开玩笑也是危险的,包括游客。2012年1月,两名英国游客在出发前往洛杉矶旅游前,在社交网站的微博上开玩笑说,他们要到美国休假并“摧毁”美国。因此他们在刚下飞机时就被戴上了手铐,投进监狱。最后两个年轻人努力向警方解释,英国俚语中的“摧毁”还有“聚会”的意思,他们只是想在美国痛快玩一场。但执法人员并不理会,他们还是在遭关押12个小时后才被送出境。
可见,国外的月亮也并不比国内的圆。有位法律学者说过,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世界并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我们同样需要谨言慎行,用正确的方式说正确的话。特别是一些网络“名人”们,因为受到的关注更多,言论传播力更强,所以他们有不当言论出现时,对社会秩序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更大,更严重。其他人应以此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