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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中,尚未出世便已犧牲的胎兒

(2022-09-30 20:35:38) 下一个

40年前,大陸中華麻醉學雜志刊出一篇【新生兒屍體硬膜外腔注入藥物後的分佈】的實驗論文,雖説硬膜外麻醉當時已經很普遍,但是能對嬰幼兒實施此種麻醉的案例依然很少,原因應該與很難找到一定數量的新生兒屍體以供研究有關。不過此文作者(吾兄)40年後的今天,特別撰文描述當年如何意外陸續得到16例新生兒屍體,並加以研究分析,撰寫了以上論文。

上個世紀七十年代,吾兄在鐵道部第五工程局第一醫院任麻醉師,醫院處於湖南懷化,病人絕大部分是修築成昆綫鐵路的職工和工人,故,醫院只設有綜合内科和綜合外科,至於婦產科,屬醫院非重點科室,就診者很少,除非是女職工或工程隊的妻女。

七十年代中後期,醫院婦產科的孕婦突然增多,且多為四川和貴州的農村婦女,有的孕期已經超過30周。她們的丈夫是工程局修建鐵路的工人,年度探親假回鄉時使老婆懷孕,半個月的探親假結束後,丈夫回鐵路工地幹活兒,老婆留在農村家中。當年執行計劃生育,要求夫妻二人只能生一個孩子,超出者需行人工流產或其它中止妊娠手段,必須嚴格照此執行,乃“國策”也。當地農村醫生一旦發現在其轄區內的未按“計畫”懷孕者,堅決執行上峰指示,將懷孕者帶去醫院實行人工流產。為了逃避這種無辜的災難,有的懷孕婦女長途跋涉來到在工地幹活兒的丈夫身邊,以為能夠得到保護。殊不知當工程隊醫生獲知該孕婦屬於超生範圍,便不由分説將其送到醫院中止妊娠,以顯示自己在忠實執行“國策”。

當時中止妊娠的方法是向子宮腔內注射雷弗諾爾溶液,導致胎兒死亡並引起子宮肌壁陣縮,宮頸口擴張,胎兒娩出,此時胎兒已多無生命跡象。此方法是用於胎兒有嚴重畸形時採用的中止妊娠法,且孕期不應超過26周。但當時為達到“國策”要求,孕期超過30周者亦照樣用此法中止妊娠,娩出死胎體重更有超過2.5 kg者,已經超過早產兒的體重。因當地沒有殯儀館,死亡胎兒的屍體無處火化,只能由婦產科護士設法掩埋處理。

吾兄知悉上述情況,並閲讀了當時國內僅有的數篇關於小兒硬膜外麻醉的實驗性和臨床研究性文章後,覺得通過這些新生兒屍體有可能對小兒硬膜外麻醉的一些問題進行深層次的研究,為此完成相應的研究計畫。當時醫院沒有評估研究設計的醫學倫理機構,征得婦產科主任同意後,產科護士就將孕期超過28周中止妊娠娩出的死亡胎兒放在白色搪瓷桶中交給他。獲取的死亡胎兒外觀均正常,未見畸形,X線片亦未見骨骼畸形和內臟位置異常。

當對屍體獲取各項研究數據後,在醫院周邊的農田里挖深坑將裹著白布的新生兒屍體掩埋。斷斷續續完成了16例新生兒屍體的研究和資料分析,吾兄撰寫了論文並投往中華麻醉學雜誌。1982年此文刊出时,他已離開那間醫院在廣州工作。

需説明的是,本研究的受試者是尚在正常發育過程的胎兒,因當年的“國策”而被中止生命。吾兄并非絞殺他們的劊子手,只是在他們被剝奪生命權之後,借用他們的遺體探索一些醫學問題。那些未實施此項研究的胎兒屍體由婦產科護士用白布無損傷地包裹後掩埋處理;而實施此項研究時進行了脊柱解剖,破壞了屍體的完整性。雖然當時無法獲得受試者和家屬知情同意,但每次研究開始前,均面對新生儿屍體默禱:

“在您未能順利到達人世間貢獻您的才能時,願助一臂之力,用您的遺體解答一些醫學問題,懇盼您的諒解,如有冒犯,尚希見宥。”試圖用默禱彌補未能得到受試者和親人知情同意的缺憾。

吾兄説他由衷感激和懷念數位無辜喪生的胎兒,如果當年他們能夠活下來,今年整整40歲了。可現實中沒有如果,那篇論文刊出之日(1982年9月20日)是他們共同的祭日,屆時吾兄為他們祈禱,主 耶穌基督 惜愛眾生,無辜喪生胎兒在天之靈,安息吧!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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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格利 回复 悄悄话 血染的论文。可以给野蛮的计划生育“国策”一个历史的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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