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从学术的角度,通过常识和基本的逻辑谈公有(制)私有(制)
(一)
人类社会是人的社会,而不是猪的社会。
因为是人不是猪,所以人有财产权,有自我保障权,有选择权,有自我尊严权,有谋求个人发展,谋求个人价值和个人幸福的权利。
是人,所以拒绝屠夫 ,拒绝家畜式饲养、拒绝压迫,拒绝奴役。
人有保障自我生存的权利和自由;
人有自我改善生活状况的权利和自由;
选择即自由。选择权也是人最基本且至关重要的权利。
人有根据自我意愿选择生活方式、劳动(或工作)方式的自由;人有选择保障自我生存的方式之自由,有选择改善、发展自我生活的方式之自由。
人有占有个人生活资料的权利;人有自生产的权利,有拥有可用于生产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的权力。它们使人得以保障自我生存,自我改善和自我发展。
自我生存保障是人第一位的生存保障方式;自我生活改善、自我发展是人第一位的生活改善、发展方式。
自我生存保障与自我生活改善并不排斥来自它方的,或来自社会提供的保障方式和改善途径,但人需要保留选择权。对人来说,保有自我生存保障的能力,保有自我生活改善、自我发展的能力至关重要。有了这两种自我能力,那么,无论来自它方或来自社会的保障与改善是否可靠,是否行之有效,人都至少是可自保的,可自强的。同时,自我保障和自我改善也是社会性保障、社会性改善优良程度的标尺和比照。
社会可以为某些社会成员提供保障方式和改善方式,但不应限制、压制甚至禁止人的自我生存保障权力、自我生活改善权力、自我发展权力。
对这三种权力的限制或剥夺会导致:
人生存、生活的选择权力被限制或丧失;
人自保自强能力被削弱或丧失;
人的独立性被限制或丧失;
其它权利和自由的逐步受限或丧失;
人的生活,乃至命运和生命由他人控制、操纵、摆布;
人被奴役;
人可能随时处于危殆之中。
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依据个人意愿、个人能力、利弊得失,人有权利和自由选择从事个体或家庭劳动,或是参加多人合作, 集体合作,或是以适当角色与形式参与社会化大生产。即(前面提到过的),人有选择劳动或工作方式的权利和自由,有选择为自己工作、或为它人工作的自由,有 选择工作对象的自由。
限制人的谋生方式、劳动方式、工作选择,强制人只能从事特定的劳动,只能为特定的雇主工作,都是在限制或禁止人的自我保障权力,人的自我改善,自我发展权力,剥夺人的基本生活选择权。
劳动与工作是人生活的重要环节,生产资料是生活资料的一部分,刻意区分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剥夺个体的生产资料而公有 化,就是剥夺个体的生产(生活资料)能力,垄断劳动与工作途径,同时也垄断了生活资料的再生与供给,是对人自我保障,自我改善,自我发展权力的严重侵犯与 威胁。
自我保障,自我改善和自我发展要求人有财产权,不仅有对消费性生活资料的财产权,也必须有对生产性生活资料,即所谓生产资料的财产权。
这种财产权,即自然人,具体的人拥有生活资料(包括消费性生活资料和因人而宜的生产资料),也就是人的私有权。私有是人实现自我生存保障,实施自我生活改善、自我发展的天然与必然的基本需要,私有是天道与人性的要求。
(二)
人类社会是人的社会。
在人类社会中,劳动与工作的主体是人,财富由人创造,财富(劳动或工作成果)也应属于人。
劳动成果与社会财富通过分配使其属于具体的权利人。分配的规则、策略、方式、过程尽管可能多种多样,然而一旦分配,劳动成果与社会财富就形成私有。
分配是实施私有的过程。私有是分配的自然结果。
没有永远不分配到人的财富(有没有呢?),也没有永远不私有的财富,区别只在分配的对象,分配的规则,而不在名义上的公有还是私有。
公有是否为了人所有?假如是的话,那么无论这里的人是指某一范围的“全体”人与否,都必然要落实到一些具体的人身上。也就是说,公有最终也是为了具体的人所有,无论这具体的人是哪些人,都说明公有也以私有为目的的,以公有来排斥私有是一种自悖。 公有和私有的区别不在于公有不是为了私有或人有,而在于它(实际上)为哪些人私有,或它名义上的所有者是哪些人,而实际上的所有者又是哪些人。从这一意义上说,公有并非是一种所有制方式,而是一种分配方式(当然也是一种再生产方式)。
注:
提一下百度的‘公有制_百度百科’词条,对这样一个恢弘庞大的概念,内容很少,言之不详,缺乏逻辑严谨的设计和论证。
(三)
‘想要多少就分配多少’的按需分配是荒诞的。
(注:
“按需分配,按照流行的说法,是指:‘分配的生活资料按人头来分,不按照贡献大小来分,不按照投资额来分,每个人想要什么就分配什么,想要多少就分配多少。’”
)
资源、财富是永远有限的,而人的欲望是永远无止境的;你我不受限制的需求间的冲突在有限的资源面前是无法解决的;物资供 应速度永远是有局限的,而欲望、需求产生速度的速度则几乎要多快就有多快,二者之间根本不存在可匹配性。这些,决定了按需分配永远不能实现,无论社会生产 力水平先进到了何种程度。
按照(理想化的)按需分配,个人所得由欲望或需求决定,而与个人能力无关。因为社会无从考核人的需求是出于本分还是贪婪,除非每个人的大脑都完全受控,所以,按需分配的一个必然结果:不是能力突出,贡献更多的人变得富足,而是越贪婪的人越富足;
凡劳动产品和社会财富都要先集中公有再分配,势必造成人力,物力(流通力)的巨大浪费;而且,如前面刚提到过的,分配所需的物流能力永远也无法达致与需求量同步。
‘想要多少就分配多少’取消了市场调控和自然的约束,不可避免地导致财富的巨大浪费和对自然资源、生态的巨大破坏。
‘想要多少就分配多少’,也必然造成需求物大量结余,形成事实上的私有。这与按需分配作为“公有制”的支撑相悖。
假如真有理想化的,满足不受限制的欲望的按需分配,那它也只能满足一个人--皇帝或大独裁者。
所以,在实际可运作的按需分配中,人们的需求欲望必须是被计划或被控制的。而被控制和计划了需求的普通人不会对这计划和 控制有决策权,甚至不会有参与权;计划和控制必由权力决定,必由少数人主宰。永远不会有按需分配,有的只会是权力主宰的控制分配,计划分配(可以想想凭票 供应)。
不受限制的按需分配永远无法实现;但借助于按需分配,少数人就可以控制更多人的需要,控制它人的生存,实现对它人的奴役。计划或控制的按需分配,成为所谓理想的(需求不受限制的)按需分配的初级阶段,永无终期的前期阶段。
(四)
人类社会的所有制本质上都是人有制。
私有是人有的最直接的实现方式,是藏富于(人)民的最实际的最直接明了的方式,是自然落实的人有制。
公有制,至少一定程度上是所有权虚置化的,是待(尚未)落实的,延缓分配的人有制。
如果公有制下的财富在运行过程中能够持续地惠及民众,如保持适当比例地适时性地分配,如前面提到过的,与其说它是所有制,不如说它是一种生产与分配方式。
民众拿出本属于私人的一部分财富、资源作为公共、公益用途,作为公有财产,人们交出部分生产性生活资料,即所谓生产资料 作为公有资产,这些一定范围内的公有当然是合情合理的,如果,这是在符合人们意愿的情况下,如果,这些公有资产真正是用于公共、公益用途的,如果,这些公 有资产是出于社会性大生产和社会合作的真实需要的,如果,这些公有资产是作为对私有的一种保护和加强力量存在而不是作为侵犯、掠夺力量存在。
公有成分出自人们的私有,出于少占用民众私有的简单道理,公有的程度和范围应该是有界限的。公有的比例需要受到谨慎的控制。公有的规模无必要地,甚至肆意地扩大,是非常可疑和值得警惕的,那往往意味着打着公有的堂皇旗号,为少数人聚敛财富,将多数人的财富(私有财产)化为少数人的私产。
公有财富的所有权属于一定范围内的全体民众,公有的存在是为了这些人们,是为了惠及这些人们。公有成分理应服务民众,利于民众;公有经济应在民众直接或间接的决策下,并以适当的方式分配分红;
分配,分红同时也是对公有成份的调节、限制和约束。
从来不分红的公有企业是假公有;不惠及民众,反而靠垄断,靠高价格掠夺民众的公有企业是假公有;对外,对“资本世界”有 分红,对内,对本国民众只知榨取的公有企业是假公有;不对集体分红的集体企业是假集体所有。这些假公有企业都只是权力支配者或权力体系内少数人的私有企 业,是权力集团的私有企业。
公有成分需要专门的管理团队。要落实是民所有,为民所有的定性就要求在公有成分的管理中,贯彻民治、民享的原则。
在民主健全的社会,公有成分由人们选择的代表来管理,他们代表民众的利益,替民众发声,为民众做事,他们会向民众公布、汇报公有财产的状况,也随时接受民众监督。他们由民众选出,民众也能罢免不称职的管理者。
而在民主不健全的社会,公有成分由权力的代表,而不是民众的代表管理。他们代表权力体系的利益,而不是民众的利益;他们 是为权力体系服务而不是为民众做事;他们由权力任命,而不是出于民众的选择;公有财产处于他们的暗箱操作之下,民众失去了监督他们的权力,民众对他们的所 作所为无能为力。在这样的社会,公有名实不符。
公有的所有权虚置化,延缓分配与(尚)未落实性,导致其未来归属的不明确性,埋下了权力所有,人为控制的种子,当民主不健全时,公有成分易于为少数人攫取,成为少数人掠夺民众私有的工具。
(五)
公有制真的是为全民谋利益吗?,公有制真的能为全民谋利益吗?为民谋利益偏偏要以夺富于民的方式来进行吗?
消灭私有(制)来实现公有(制),这样的公有(制)究竟又是为了哪些人所有呢?
社会公有化的程度与社会藏富于民的程度成反比,与社会夺富于民的程度成正比。
公有的程度和范围应有界限的。公有制是极度越界的公有形式。
公有制是强制性的;公有制是通过经济和政治上的垄断来施行的;公有制是通过对人和社会全面控制来维持的。
公有制是违背多数(普通)民众意愿的,必须由权力强加给民众,强制产生。
如果说私有是把财富放在身边,握在手里,那公有则是把名义上属于民众的财富置于云端。
你私有的财产是你说了算的;而你被强迫公有了的财产便不归你说了算了。如果你说了算,那些人就不能以虚无飘渺的理由把它们拿走,如果你说了算,你就会去把它们拿回来。
在公有制下,绝大多数公有财产来源于民众被迫拿出来的私有财产;绝大部分比例的公有财产,并非公共意义上必要,也不真正用作公共、公益目的,往往只是名义上打着公共、公益的旗号而实际用作它途;这些掠夺自民众的社会财富,并非真的公有,也几乎从不惠及民众。
在这种制度下,公有物实际由占社会人口少数的权力拥有者掌握。掠夺自民众的财富一旦号称公有财产,就基本上与绝大多数民众无关无缘了,财富主体只在权力体系内部分赃,是权力体系内部的私产。权力在公有制的分赃中发挥着最核心的作用。权力格局决定了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公有经济名义上属于民众,却以盘剥、掠夺民众财富而生。
公有制垄断了(核心)生产资料,垄断了(重要)生活资料的供给,形成一种经济上的极致垄断。它强迫人们不得不为“公 有”,为一个最大的雇主打工。公有制剥夺了人的基本生活选择权,公有制侵犯了人的自我生存保障权力,人的自我生活改善,人的自我发展权力。这些基本权力被 侵犯的后果就是导致民众被奴役。
公有制实质上背离了人有(即民有),背离了藏富于民这些朴素的人类社会基本观念。
公有制本质上与民争利,夺民之利,是一条与民为敌之路。这决定了在民智开启的民主社会,公有制被民众天然地排斥和拒绝;公有制而只会在民主不健全,民智尚未足够启蒙的社会由权力垄断者强加给民众。
公有制满足了少数人(权力)对社会财富的支配权,却违背了(多数)人的意愿,需要由少数人强加给多数人,所以公有制天生 地必须依托于权力。经济上的大垄断要求社会政治权力的大垄断,公有制不允许权利分享,不允许权利制衡,在经济上掠夺的同时,公有制也需要剥夺多数民众作为 现代社会独立、自尊的人本应享有的各种政治权利,包括广泛的社会决策权和社会参与权,并压制普通民众的个人主张,个人意识,个性自由。这些剥夺和压制使原 本人的社会奴性化,并造成社会活力和创造力的匮乏。
同作为人。少数人要长期、持续地掠夺、奴役多数人其实很不容易。仅仅垄断权力,依赖暴力机关还不足够,权力体系还不得不力求垄断和控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通过各种渠道对民众加以愚弄、欺骗,误导,千方百计阻止民众探究、了解真相。公有制相当程度上赖以在谎言和欺骗下运行,公有制的的权力体系不希望民众普遍拥有健全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不希望民众拥有健全的智力和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