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教主李洪志把自己视为“神”,在法律面前他常装逼摆酷,妄图将自己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但面对法律的重锤,他又落荒而逃、丑态百出。瞬间的变脸,是李洪志要生存的基本技能。在法律面前,他至少有三张脸,且看它们的不同表情:
第一张脸写满“狂妄”
“神仙”李吹捧自创的法轮功“是唯一能救世度人的正法”,“可以高高在上俯视人间的一切,人类社会(当然包括法律)可任其掌控”。他还毫无顾忌地教唆弟子,“法律只管常人中的事情,这是没有问题的。作为一个练功人就是超常人了,那你作为一个超常的人,就得用超常的理来要求你了,而不能用常人中的理来衡量了。”如此直露狂妄的表达,无非是想说明——练法轮功的人不是“常人”,已经超越了法律的约束范围。可一旦弟子面临法律的追究,“神仙”李一概“爱莫能助”,甚至不承认是自己的弟子,赖得一干二净。比如2001年 “1·23”自焚事件发生后,法轮功境外媒体公开声明,不仅说“天安门自焚”事件与自己无关,还说7个自焚者不是“大法”弟子。
狂妄无比的神仙李
第二张脸写满“乞怜”:
李洪志曾大放“雷词”,说“有人说,你在国外,能不能保佑我啊?你跑到月球上去,跑到哪去,我都保护得了你。”他还诱骗弟子说,“大法弟子以前在地狱名册中的名字我都给你们勾销、叫地狱除名,那里面没有你们的名。”能把“人从地狱除名”的“神仙”李,却无法把自己的名字从通缉令中除掉。公安部[1999]012号“通缉令”中明文写着对李洪志(原名李来)的通缉,这使得李洪志永远成为犯罪嫌疑人,成为亡命之徒。这也导致李洪志经常向他的西方主子摇头起尾,祈求“支持和帮助”。
摇尾乞怜的神仙李
第三张脸写满“无奈”
“神仙”李虽号称宇宙主佛、蔑视人间法律,但常常喜欢与地球上的常人在法庭上一争高低,秉着“凡是反对法轮功的就告死他”的无赖思维,号召弟子“恶人先告状”,却时时在法律面前碰壁。据美国“法院新闻网”(Courthousenews.com)9月9日报道,加州圣何塞的美国地区法院法官爱德华·戴维拉(Edward Davila)做出判决,驳回法轮功成员对美国思科公司的诉讼(10月9日凯风网)。10月 15日香港法院 Jeremy·潘法官经过审理后,驳回法轮功人员关于香港食物环境及卫生署(简称食环署)执法活动违宪的申请,裁定法轮功人员支付相关诉讼费用(凯风网《香港法轮功滥诉再次以失败告终》)。李洪志向弟子们鼓吹的“法律管不了人心”、师父可以“搞定一切、遇难呈祥、打赢官司”的许诺早已沦为笑柄。近年来,法轮功的滥诉官司也是屡吃败仗。如法轮功以“诽谤罪”起诉加拿大《华侨时报》社长周锦兴,官司历时7年,2008年12月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法轮功第三次上诉,宣告周锦兴胜诉。2011年3月,台湾法轮功人员张清溪控告台湾《联合报》社长胡立台、总编辑罗国俊等人,也被法院驳回。面对这些,李洪志只能“一脸无奈”,挽回不了败局。
爱哭鼻子的神仙李
从最初的狂妄到惊慌再到无奈,体现了“神仙”李洪志面对法律时的心虚和没有底气。这3张脸正好揭示了他害怕胆怯、就怕法律动真格、不敢与法律叫板的真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