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香 港 新 加 坡 下 週 起 實 施 出 入 境 自 助 檢 查 服 務

(2014-09-24 01:25:35) 下一个
香 港 新 加 坡 下 週 起 實 施 出 入 境 自 助 檢 查 服 務
入 境 處 公 布 , 由 下 星 期 一 起 , 香 港 將 與 新 加 坡 實 施 自 助 出 入 境 檢 查 服 務 ,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 當 日 起 可 登 記 使 用 新 加 坡 的 自 助 出 入 境 檢 查 服 務 。 同 時 , 新 加 坡 
 
護 照 持 有 人 亦 可 登 記 使 用 香 港 的 「 e- 道 」 服 務 。
發 言 人 表 示 , 任 何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 只 要 年 滿 11 歲 、 在 登 記 前 的 1 年 內 , 曾 經 
 
到 訪 新 加 坡 3 次 或 以 上 , 並 在 新 加 坡 沒 有 不 良 紀 錄 , 下 周 一 起 可 於 新 加 坡 樟 宜 
 
機 場 等 指 定 位 置 , 登 記 使 用 自 助 出 入 境 檢 查 服 務 。
其 中 11 歲 至 17 歲 的 登 記 人 , 須 由 父 母 其 中 一 方 或 監 護 人 陪 同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 成 
 
功 登 記 後 特 區 護 照 內 , 將 會 獲 加 蓋 一 個 多 程 旅 遊 簽 注 , 有 效 期 兩 年 。
今 次 是 繼 與 韓 國 及 德 國 後 , 新 加 坡 再 實 施 有 關 安 排 , 發 言 人 指 , 新 措 施 既 可 方 
 
便 旅 客 , 亦 可 加 強 與 新 加 坡 在 貿 易 及 旅 遊 方 面 的 聯 繫 。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